「啟示」「醉駕入刑」緊箍咒降服「馬路殺手」!

2020-12-11 上海交警

3月22日晚,河北廊坊交警一大隊執勤民警在市區銀河路與金光道交口開展集中整治行動。當晚21時許,一輛奔馳轎車由金光道自東向西駛來,不僅沒有正常減速停車,還高速轉向了非機動車道。交警發現異常後,立即在路口處迎面對該車進行攔截,最終車輛輪胎碰撞路牙石發生爆胎停住。

交警對駕駛人李某進行檢查時,發現其口中有酒氣,遂示意其接受呼氣式酒精檢測。其間,李某態度蠻橫不配合檢查,民警只能採取強制措置,強制將其帶離現場。被帶回大隊後,李某接受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為91毫克,其行為已經涉嫌醉酒駕駛。當地交警部門將依據此後李某的血液酒精檢測結果對其依法進行處理。

在近期夜查過程中,廊坊交警一大隊共查獲包括李某在內的11起涉嫌醉駕行為。

「醉駕入刑」至今已實施9年。2011年5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危險駕駛罪中增設關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規定。

「醉駕入刑」給很多心存僥倖的駕駛人上了一道「緊箍咒」,有效遏制了醉駕類交通事故的發生,逐漸成為我國執行最嚴格、社會效果最好的法律規定之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統計數據顯示,2019年上半年,全國共查處酒駕醉駕90.1萬起,其中醉駕17.7萬起,因酒駕醉駕導致死亡交通事故1525起,造成1674人死亡,分別同比減少20.7%、20.4%。血液酒精含量200以上(mg乙醇/100ml血液)佔比下降,查處2.2萬起,同比減少12.9%,佔醉駕總數的比例由前年的18.2%降至16.1%,顯示出嚴重醉駕佔比下降,違法高發勢頭有所緩解。

懲治醉駕利劍高懸,成效卓著廣獲點讚。

從公安交管部門到法院、檢察院,從法學專家到律師,從醫生到群眾,《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多方採訪了解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一觀念已深入人心,各界人士對「醉駕入刑」的實施效果高度肯定,認為需要保持法律政策的連續性、一貫性,並通過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更好地為出行安全保駕護航。

酒後駕車反應遲緩頻頻引發交通事故

回想起當年那場「壯舉」,有著24年駕齡的北京「老司機」李先生至今仍然心有餘悸——他出差時喝了不少酒,回去坐在副駕駛位置上總想吐,迷迷糊糊中聽司機說「喝多了開車就不暈了」,結果他稀裡糊塗地就換到了駕駛位置,晃晃悠悠地開了8公裡山路……

「山路崎嶇狹窄陡峭,幸好那時車輛少,否則後果不堪設想。」和《法制日報》記者聊起酒後駕車的危害時,李先生感慨萬千。

「後悔」「害怕」,總是出現在酒醒後,而在酒精的強烈作用下,人們往往「膽子很大」。為什麼會這樣呢?

江西省鷹潭市解放軍第908醫院醫生程球新解釋說,喝酒後,在酒精刺激下,人的感情易衝動,膽量增大,過高估計自己,具有冒險傾向,因此酒後駕車經常伴隨著超速、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

「膽子很大」,反應卻慢了。

「醉酒狀態下,人的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會大大降低,往往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方向盤,無法準確判斷車距、車速,個別駕駛人還會在酒精刺激下『逞強』超速違規駕駛。」廊坊交警支隊一大隊民警說。

北京一家醫院的梁醫生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飲酒會造成駕駛人出現口齒不清、視線模糊、平衡能力降低等狀況,容易操作失誤,發生交通事故。

程球新進一步分析說,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0.3%,就會導致視力降低,這種情況下,人已經不具備駕駛能力;酒精含量超過0.8%,駕駛員視野就會縮小,視像會不穩,色覺功能也會下降,導致不能觀察交通信號、交通標誌標線,對處於視野邊緣的危險隱患難以發現。

「飲酒後,人會出現視遠為近,視近為遠以及視大為小的誤差,所以酒駕者易發生撞電桿或追尾前車的事故;酒精對中樞神經起麻醉抑制作用,會導致人的注意力渙散,反應遲緩,技術操作的精確度減弱,由此發生一系列交通事故。」程球新說。

福建省寧德市周寧縣醫院急診科醫生周陳國也分析稱,酒後駕車人員的運動神經反應遲鈍,視野也會相應縮小,對光、聲刺激的反應時間延長,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特別是酒精具有麻醉作用,人的手、腳觸覺較平時降低,往往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方向盤。

「飲酒後由於酒精作用,大部分人易出現『肝留迷』症狀,也就是常說的犯迷糊、打磕睡,表現出行駛不規範、空間視覺差等疲勞駕駛的行為,從而引發交通事故。」周陳國說。

受訪的多位醫護人員一致認為,從飲酒對人的生理影響來看,酒後駕車危害極大,酒駕即危險,兩者完全可以畫上等號。

把酒言歡一場笑,出門行車淚兩行。酒後駕車釀成的悲慘事故曾經幾乎每天都在上演,一樁樁慘劇令人心碎斷腸。

2008年,孫偉銘在四川成都醉酒駕車,造成4死1重傷的慘案;2009年,江蘇南京發生一起醉酒駕車導致的重大交通事故,導致5死4傷,肇事司機血液中酒精含量為381mg/100ml……

「從本人接診的交通事故傷者情況來分析,酒後駕駛導致當事人受傷佔總受傷事故的15%左右,酒後駕駛致重傷的交通事故佔所有重傷比例的35%。酒後駕駛行為經常伴隨著超速、操作失誤、車輛失控等現象,這是酒後駕駛後果往往比一般交通事故更加慘烈的原因。」程球新說。

醉駕入刑猶如利劍震懾警示雙管齊下

2011年,法律給那些心存僥倖的駕駛人套上了「緊箍咒」。從當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實施,首次將「醉駕」納入刑法,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此後,為保證刑法修正案(八)正確實施,公安部下發相關指導意見規定,對達到醉駕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也表示,醉駕案件只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一律起訴。

「『醉駕入刑』以前,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酒後駕車雖有處罰規定,但僅限於罰款、暫扣或吊銷駕駛證、5年內禁駕、行政拘留等處罰。原來刑法中規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必須是行為人造成嚴重過失才給予刑事處罰。違法成本過低,無疑是酒後駕駛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江西高速交警直屬五支隊民警熊波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在熊波看來,按照刑法修正案(八)規定,有醉駕的危險駕駛行為,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將用刑法進行處罰,這大大提高了酒後駕駛的違法成本。

從此,「醉駕入刑」如一把懸於駕駛人頭頂上方的利劍,震懾與警示作用大幅提升。

東南大學交通法治與發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顧大松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醉駕入刑」後,醉酒駕駛致人重傷、死亡的,要承擔刑事責任,就意味著相關駕駛人將失去一定的人身自由。此外,一旦駕駛人背負「刑事記錄」,將對其職業生涯帶來毀滅性打擊,如律師、醫師吊證,公職人員雙開,公民不能入黨和報考國家公務員等。

「醉駕可能帶來的經濟成本也十分巨大。駕駛人千萬不要以為有全險就沒事,對於商業車險來說,只要交警認定保險車輛是因駕駛人酒後駕車而出現的事故,保險公司均可以不予理賠。」山東省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冠縣大隊政委房學勤說。

房學勤補充道,醉駕還會產生徵信和其他經濟損失方面的成本,如被單位辭退無賠償、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等,尤其是黨員幹部還會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2017年10月23日,司法部公布新一批違紀名單,其中北京躍盾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吳某因酒後駕駛,被北京市司法局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2019年9月18日晚,天津交警查獲天津天海足球俱樂部球員張某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經檢測,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達253.3mg/100ml,隨後他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刑事拘留,俱樂部對其作出停薪、停訓、停賽處罰決定,足協也取消了他入選國家隊的資格。

一晌貪歡飲酒醉,醉駕被罰空餘淚。

坐牢、失業、前途盡毀……在如此嚴重的後果面前,駕駛人的「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逐漸覺醒。

酒後慎行成為共識新規效果廣受好評

廊坊交警支隊一大隊民警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醉駕入刑」實施以來,他們在一線執法過程中明顯感受到,酒駕醉駕行為正在日漸減少,「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觀念已經深入人心。

福建省寧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副支隊長郭梁也注意到,對醉駕行為進行嚴厲處罰,形成了強大震懾作用,酒駕醉駕行為大量減少,交通事故數量也隨之大幅下降,廣大群眾守法自覺性明顯提升。

房學勤對此也頗有感觸。他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都說中國是「人情社會」,遇到事情「打個招呼就過去了」,可在查處酒駕問題上沒有絲毫可以通融的餘地,他和同事始終嚴格執法,多年來從未出現「漏網之魚」。

「山東是『禮儀之邦』,大家都十分有『人情味兒』,但這只限於生活層面,工作上我們從沒有放鬆過要求,始終公事公辦。正是因為如此,才讓法律發揮出應有的威懾作用,當地的酒駕行為也逐漸減少。」房學勤自豪地說。

「北京地區對符合血液酒精含量客觀標準的危險駕駛案件,執行較為嚴格的辦案指導方針,整體保持了打擊犯罪的高壓態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檢察官助理張琦說,自「醉駕入刑」以來,北京市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比例有所下降,對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及公共運輸安全起到了積極作用。

「從近年的辦案情況來看,危險駕駛罪案件數量一直呈增長趨勢,且在刑事案件數量中佔較大比例,體現了交管部門對酒駕的查處力度之大、執法之嚴。」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李文穎說。

李滄法院法官刁政文也注意到,「醉駕入刑」以來取得的震懾效應和社會效果非常明顯,公眾對醉駕的危害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交通安全意識顯著增強。

消除僥倖心理,杜絕酒駕醉駕。據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檢察官助理黃晉濤介紹,檢察機關在處理「醉駕」案件中充分發揮懲治和預防犯罪作用,宜興地區醉駕犯罪案件數量呈現出逐年下降的趨勢,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嚴厲懲治醉駕行為取得一定效果。

有著10多年駕齡的北京市民於先生也發現,這兩年,他身邊朋友的安全駕駛意識普遍有所增強。

《法制日報》記者在北京街頭、社區隨機採訪發現,30多名受訪者均表示反對酒後駕車,都十分認可「醉駕入刑」的實施效果。

可以說,「醉駕入刑」早已深入人心,「酒後慎行」已成廣泛共識。

「醉駕入刑」何以能夠取得如此良好的實施效果?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彭新林認為有多方面原因:

首先,「醉駕入刑」意味著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由以往的交通違法行為上升為危險駕駛犯罪行為,行為人必然會受到刑罰制裁,需要承擔各種法定不利後果,違法成本和代價大大提高,對醉駕行為有明顯遏制作用。可以說,「醉駕入刑」新規在規範社會生活方面發揮了引領和推動作用,刑罰的一般預防和個別預防功能較好實現。

其次,隨著「醉駕入刑」新規出臺,加之相關刑事司法實踐的推動,讓「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觀念深入人心,成為社會共識,成為廣大駕駛人自覺、自願、自主的共同行動。尤其是「醉駕入刑」新規執行嚴格,有法必依、執法必嚴,讓公眾對酒後駕車有所忌憚,不得不三思而後行。

再次,長期以來,一些地方和單位存在的「飲酒風」「勸酒風」「無酒不歡」等陋習,讓很多幹部群眾苦不堪言,「醉駕入刑」可讓幹部群眾理直氣壯地拒絕喝酒,實際上是為幹部減壓、為群眾減負的好事,「醉駕入刑」新規民意基礎好,能得到大家的廣泛支持,執行起來也就比較順暢。

鬆綁信號實為錯覺從嚴懲治導向不變

「醉駕入刑」的實施效果有目共睹。但近年來社會上有一種聲音,認為「醉駕入刑」出現了「鬆綁」的跡象,其依據便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和一些地方在相關規定中對「醉駕入刑」標準作出的一系列新的調整。

據了解,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在全國第二批試點法院對8個常見罪名進行量刑規範改革試點,其中就包含涉及「醉駕」的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意見。意見稱,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2019年10月,浙江省公檢法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醉駕」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其中提出,醉酒駕駛汽車,無從重情節,且認罪悔罪,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認罪悔罪,且無從重情節,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等。

近年來,上海、江蘇、湖南、湖北等地紛紛出臺相關規定,對「醉駕入刑」標準作出一系列調整。

「不移送審查起訴」「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相關規定一經出臺,就有人盯上了這些表述,認為這是對「醉駕入刑」「鬆綁」的一個信號。

「對於醉駕處罰即將『鬆綁』的觀點,我認為有失偏頗,甚至可以說是一種對法律政策的誤解。」房學勤說。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徐進解釋說:「現有法律對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情節輕微已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中關於醉駕的相關司法解釋是對此進行的重申,提示法官在審理危險駕駛罪案件時,更應綜合考量被告人的各種情節,綜合評定被告人的社會危害性,不斷提高量刑規範化水平。」

黃晉濤也對《法制日報》記者說,人們對醉駕處罰即將「鬆綁」的認識是一種「錯覺」,現實中,司法機關適當依據「情節」依法對符合規定的醉駕行為予以出罪、免刑,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科學合理地對醉駕定罪量刑,旨在避免刑法打擊片面、過嚴,而並非所謂的「鬆綁」。

不僅如此,「不移送起訴」也並不意味著相關犯罪嫌疑人就是「無罪」,不是「法外施恩放縱犯罪」。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萬毅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曾發表看法稱,檢察機關對涉嫌醉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決定不移送審查起訴,都是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從程序上處理案件的法定方式,並不是說犯罪嫌疑人就無罪,更不是法外施恩放縱犯罪。

徐進還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醉駕入刑」不應「鬆綁」的另一理由在於刑法的良好預防作用,自「醉駕入刑」以來,因其導致的交通事故數量呈現下降趨勢,有效遏制了交通肇事罪等犯罪的發生。

「從實踐層面看,『醉駕入刑』不能『鬆綁』,『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剛剛深入人心,一旦『鬆綁』,酒後駕駛行為很可能大幅反彈,之前積累下來的良好效果也將隨之大打折扣。」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餘凌雲說。

關於這一點,郭梁也頗為贊同。郭梁認為,從嚴治理酒駕醉駕是國際大勢,也應是司法導向,如果醉駕處罰「鬆綁」,不僅會造成刑法適用上的不平等,還將削減對醉駕行為的懲罰力度,削減刑法威懾力,影響其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醉駕入刑」不會輕易「鬆綁」,長效治理仍是大勢所趨。

顧大松認為,「醉駕入刑」只有保持連續性、一貫性、一致性,方能繼續發揮好交通安全風險預防的作用。

「保持政策連續性、一致性,就是保持政策的有效性,防止朝令夕改導致禁而不止、令而不行,這一點尤為重要。」黃晉濤說。

在郭梁看來,無論從立法初衷,醉駕治理現實,還是從民生安全方面考量,醉駕治理都應當始終堅持「從嚴懲治」的司法導向,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規範統一法律適用不斷強化實施效果

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19年上半年全國法院審判執行數據,在審結的刑事案件中,危險駕駛罪首次超越盜竊罪,排在第一位。

「近年來,我國私家車普及程度不斷提高,汽車駕駛人基數有了很大增長,而『醉駕入刑』後,相關部門嚴格執法,對醉駕行為嚴格入刑打擊,醉駕案件數量自然隨之大增。」顧大松對《法制日報》記者說,「與此同時,我國治安環境日漸良好,盜竊等違法犯罪數量較之前亦有所下降,相比之下,危險駕駛罪的增長也就顯得更加突出。」

郭梁分析稱,以寧德為例,當地人民群眾物質生活水平提高,機動車數量逐年增加,飲酒聚會也相對增多,由此導致酒駕甚至醉駕數量增長,加之寧德交警對酒駕醉駕違法犯罪始終持「零容忍」態度,持續開展大整治行動,使酒駕、醉駕無處躲藏,相關司法部門依法嚴格懲治,相關案件數量也由此大幅上漲。

「醉駕作為危險駕駛罪的一種被納入刑法,從公布實施至今,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醉駕引起的交通事故,達到了預防犯罪的效果和目的,但不可否認的是,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醉駕的情節認定和量刑標準還有待細化,需要以各地實踐為基礎,不斷進行規範、完善。」黃晉濤說。

採訪過程中,包括黃晉濤在內的多位法律界人士充分肯定了「醉駕入刑」取得的積極效果,但也提出,相關法律規定仍有進一步優化完善的空間。大家紛紛建議在保持政策連續性、一貫性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更好地發揮「醉駕入刑」在懲治犯罪和警示震懾方面的作用。

黃晉濤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刑法修正案(八)和兩高一部的司法解釋明確了對「醉駕」的判定標準,對如何判定及處理醉駕指明了大方向,但各地情況不盡相同,需要依據現實情況制定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實施辦法。同時,醉駕在司法實務中存在輕重不同的情節,法律法規應進一步細化完善不同情節的適用標準,從而進一步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目前,全國多個地區均有各自懲治醉駕的細則,這種司法標準不統一會對法律效果的總體評價帶來不利影響,建議在充分調研總結基礎上,出臺全國性統一的司法解釋,進一步規範統一法律適用,以增強法律的權威性。」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洪浩說。

「從被告人的角度看,有的被告人存在兩次、3次甚至4次再犯的情況,說明『醉駕入刑』對少數人群的震懾作用還有待加強。」李文穎補充說,應適當加大醉駕的刑罰處罰力度,尤其要對反覆醉駕的被告人進行有力懲處,切實提升震懾效應。

一些法律界人士還發現,實際執法過程中,一些問題仍在影響「醉駕入刑」的合理有效實施。

房學勤說,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機構距離較遠給查處醉酒駕駛的執法人員帶來不便,建議進一步完善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機構設置的法律規定,使其更加方便辦案、方便操作。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婁秋琴長期從事刑事辯護工作,她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僅在血樣保存一個環節上,辦案過程中就出現過一些當事人因認為血樣保存不規範,從而對血樣檢測結果存有較大異議等現象,給案件公平公正辦理帶來了較大阻礙。

「在程序上,可以考慮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律法規或規章,從查處酒駕的現場設置、當事人的配合程度、如何進行強制約束和血樣的保存等各方面,作出便於民警操作的規定。」熊波說。

徐進也建議,司法機關還可在加快辦案流程、完善值班律師制度、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提高量刑規範化水平等方面,不斷開拓創新,總結經驗。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採訪中,一些先進的國外經驗屢被提及,專家學者和實務界人士均認為可以進行適當借鑑。

據郭梁介紹,針對酒駕行為,在美國,除了承擔罰款和刑事責任外,酒駕司機會被送去醫院專職照顧交通事故受害者,觀看一部慘不忍睹的交通事故紀錄片和去停屍房觀看車禍中的死難者。

房學勤則介紹說,日本對酒駕的懲罰實行連帶制,除了酒駕者受懲罰外,包括向酒駕者提供車輛的人、為酒駕者提供酒水或勸酒的人,甚至同乘者,都將受到懲罰。

標準的統一、規則的細化、實踐的探索、有益的借鑑……無論從哪個角度出發,此次接受採訪的眾多法律界人士都有一個共同的理念——「醉駕入刑」必須嚴以貫之,以嚴格的法律威懾為道路交通安全保駕護航。

讓人感到欣慰的是,自「醉駕入刑」以來,廣大群眾的自律意識明顯增強,其中代駕已成為治理酒駕、降低交通安全事故的有效手段之一,這一行業的快速發展便是一個很好的證明。

《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從滴滴出行了解到,近年來,滴滴代駕業務訂單量穩步增長,95%以上的訂單是酒後訂單,說明酒後不開車的理念已經被人們廣泛接受。

「中華民族有著深厚的道德文化底蘊和自律意識,如今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也更加深入人心,隨著『醉駕入刑』的有效推進實施和相關部門的公正嚴明執法,將會有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酒後駕駛的嚴重後果,從而更加嚴格要求自己,杜絕此類行為發生。」顧大松說。

彭新林還注意到,「醉駕入刑」良好的實施效果也為相關立法執法司法普法帶來重要啟示。

「要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創新立法理念,充分發揮法律規範尤其是刑事法律在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社會生活方面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形成良好法治環境,實現良法善治。」彭新林說,法律制度一旦出臺,一定要認真落實、嚴格執行,一以貫之,真正讓法律制度成為帶電的「高壓線」,不能讓違法行為人產生僥倖心理,思想上放鬆警惕。

彭新林認為,在此基礎上,還要不斷創新法治宣傳教育模式,包括黨員幹部帶頭示範、宣傳引導,典型案例剖析等,努力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增強廣大幹部群眾對相關制度和舉措的獲得感、認同感,讓公序良俗生根發芽,讓法治意識、規則意識內化於心、外化於行,逐漸成為一種生活方式。

牢記覆車之鑑,方能行穩致遠。「醉駕入刑」以來的道路交通安全現狀來之不易,長久施策可能帶來的全新面貌更加值得期待。

(來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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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醉駕入刑者,引用國外立法以說明醉駕行為的犯罪化適應國際趨勢。借鑑西方國家治理酒駕行為的立法經驗時,過於強調製度的支配力而忽視了實踐或者民情的決定力。酒駕入刑的西方經驗移植到中國,制度設計固然重要,但注意到雙方在社會基礎尤其是公民的守法意識,生活習慣上的重大差異並對制度的移植進行必要調整則是制度能否對社會進步發揮助力的基礎。
  • 青島醉駕入刑第一人出獄:看見酒就心煩(圖)
    青島醉駕入刑第一人出獄:看見酒就心煩  冬夜10點,呼嘯的北風讓路上行人不由加快了步伐。  夏良就是本市醉駕入刑的第一人,因為酒後騎車,他在看守所裡呆了3個月——這段特殊經歷讓他如同變了個人,出獄後已4個月,原先看見酒就拔不動腿的他,現在不敢再沾酒。醉駕入獄,居然成了夏良戒掉酒癮的「靈藥」,也讓2011年成為他生命中的拐點。
  • 一人醉駕三人入刑!公司領導吩咐下屬醉駕,同樣涉嫌危險駕駛罪
    在公安交警部門公布的12月18日至12月24日的醉駕排行榜中,排名第一的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竟高達332mg/100ml,即使是排名第十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也達到209mg/100ml,十分驚人。而在上述醉駕排行榜中,被查處的時間都集中在深夜至凌晨時段,10起都發生在晚上8點至凌晨3點。
  • 「醉駕入刑」實施解酒藥銷量大增 醫生稱其無效
    首席記者 鍾志兵 攝  今年5月1日「醉駕入刑」的法規開始實施。與此同時,解酒類商品的銷量大增。連日來,記者在售賣解酒藥的部分網店調查發現,有的商家在廣告中暗示「吃了解酒藥就可以逃避酒駕檢測」。專家分析,這樣的虛假廣告或成為司機或車主們購買解酒藥物的重要原因。對此,市交巡警總隊有關人士表示,能逃避酒駕檢測的藥物根本不存在。
  • 醉駕入刑後有什麼影響?
    醉駕是指飲酒後在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個人意志的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些醉駕案件中,當事人諮詢最多也最關心的問題是,醉駕能不能爭取緩刑?醉駕什麼情況下適用緩刑?2019醉駕判緩刑條件有哪些?
  • 全國罕見,醉駕司機竟免於刑罰?入罪數量高居刑案之首,專家建議提高醉駕標準
    與此同時,醉駕入刑後,危險駕駛罪的案件數量已高居刑事案件之首。一方面,醉駕入刑的確遏制了醉駕違法的數量;另一方面,大量貪杯之人被貼上「罪犯」標籤,對個人及家庭造成嚴重影響。因此,法律界人士建議,司法實踐中可適當提升醉駕入刑標準。
  • 尚權推薦 丨解志勇、雷雨薇 :「醉駕刑」溢出效應的反思與重構
    「醉駕刑」相關立法及現實困境自《刑法修正案(八)》增設「危險駕駛罪」,正式將醉駕行為納入刑法規制的範疇以來,學界、實務界關於「醉駕是否應當一律入罪」的觀念牴牾從未中斷,直接導致了「醉駕刑」的法律實施效果差強人意。因此,有必要對醉駕刑的相關立法及其實踐困境進行正當性檢視,以便為相應理論和制度的重塑提供鏡鑑。
  • 酒後睡一覺仍被查醉駕?不僅如此!酒後未開車,也可能被追究刑責
    我們知道,今年是實行「醉駕入刑」的第九年。報導中這位男子顯然已達醉駕入刑標準。同時我們再延申來討論兩個問題:1、醉駕被拘留,如果辦取保候審後還要去「坐牢」嗎?2、酒後坐副駕未開車,為何也被追究刑事責任?
  • 全國醉駕入刑將近滿月 已判案例無一緩刑(圖)
    昨日,石景山法院開審三名醉駕司機並當庭宣判。被告人劉某雙手捂面。本報記者 王貴彬 攝  從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至今,備受社會關注的「醉駕入刑」已施行近一個月。  【特點1】  快 醉駕案最快四天搞定  各地法院普遍採用「快辦」機制,舞鋼檢方曾僅用3小時將案件訴至法院。  在實施「醉駕入刑」後,醉駕案件作為刑事案件,一般要經過三道程序。首先由公安部門負責偵查,偵查結束後由檢察部門審查起訴,最後由法院審理判決。
  • 如何理解「刑囚夾印,刑杖惟司」這句古訣?紫微鬥數每日答
    學生問:周老師,如何理解「刑囚夾印,刑杖惟司」這句古訣?周老師答:前些日子我們談過「刑忌夾印」的問題,說的是天相這顆印星的兩夾宮,分別有一顆刑星與忌星,很好理解。今天我們再來談一下「刑囚夾印」的問題,此時的印星仍然是指天相,但是這裡的刑星與囚星卻不在兩夾宮了,而是與天相同宮;具體是這樣的,在《紫微鬥數全書》的《太微賦》篇中有如下記載,「刑囚夾印,刑杖惟司。註:假如午宮安命,遇有天同貪狼擎羊,丙戊人逢之,化吉,雖以羊刃在命,亦為美論;富貴皆可許也,只不耐久。假如身命有天相,卻被羊貞夾之,主人逢官非受刑杖,終身不能發達,只宜僧道。」
  • 如何理解「刑囚夾印,刑杖惟司」這句古訣?紫微鬥數師生問答
    學生問:周老師,如何理解「刑囚夾印,刑杖惟司」這句古訣?周師答:前些日子我們談過「刑忌夾印」的問題,說的是天相這顆印星的兩夾宮,分別有一顆刑星與忌星,很好理解。今天我們再來談一下「刑囚夾印」的問題,此時的印星仍然是指天相,但是這裡的刑星與囚星卻不在兩夾宮了,而是與天相同宮。具體是這樣的,在《紫微鬥數全書》的《太微賦》篇中有如下記載,「刑囚夾印,刑杖惟司。註:假如午宮安命,遇有天同貪狼擎羊,丙戊人逢之,化吉,雖以羊刃在命,亦為美論;富貴皆可許也,只不耐久。假如身命有天相,卻被羊貞夾之,主人逢官非受刑杖,終身不能發達,只宜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