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入刑波瀾再起 醉駕並非一律入刑引多方熱議
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後,備受關注的「醉駕入刑」一直被各方人士密切關注,「第一個被刑拘」、「第一例起訴案例」、「第一例被判案例」相繼湧現,人們確實感受到,嚴懲醉駕已經動了真格。
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日前在重慶召開的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指出,對醉酒駕駛者追究刑責應慎重,應與行政處罰注意銜接, 也就是說,「醉駕」未必都「入刑」。
如果說「醉駕」並非一律入刑,那麼,哪些醉駕該入刑?情節是否顯著輕微具體該如何判斷?該由誰來判斷?昨天,就這些大家關心的問題,記者請教了律師等各方。
5月1日,我國對醉酒駕車違法行為的處罰將從行政處罰上升到更加嚴厲的刑事處罰。當天凌晨,北京、南京、廣州、深圳、重慶、杭州等地交警部門紛紛設崗,查獲多名涉嫌醉酒駕駛者,他們將被以「危險駕駛罪」提起起訴,面臨刑事處罰。
最高院副院長:醉駕入刑應當慎重穩妥
據新華社報導,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張軍日前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講出了這番話:5月1日後,各地公安機關已陸續查獲了一批醉酒駕駛犯罪嫌疑人,很快將起訴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體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慎重穩妥。雖然刑法修正案(八)規定追究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刑事責任,沒有明確規定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前提條件,但根據刑法總則第13條規定的原則,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對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要注意與行政處罰的銜接,防止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罰的行為,直接訴至法院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解讀:情節輕重與否,由法院認定
張軍副院長的話,得到了法律界不少人士的認同。
記者昨天採訪了浙江海浩律師事務所的李慧律師,他認為:「張副院長的話是有道理的。」
「其實是之前我們對刑法修正案(八)中 醉駕入刑 解釋不全面,理解也有些片面。」李律師說,刑法總則第13條規定的原則,對刑法中任何罪名的法規都適用,嫌疑人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一些醉駕嫌疑人雖然觸犯了刑法,可是法院認為他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李律師打了個比方,有個人酒量很好,喝了點酒,在自己家附近小路上以30公裡/小時開車溜達,剛好被警察查了,血液檢測已達醉駕,確實觸犯了刑法,但是要說他社會危害確實很輕微,沒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但還是免不了行政處罰(醉駕:吊銷駕照,5年禁駕;營運車醉駕:吊銷駕照,10年禁駕,重新考駕照後禁駕營運車)。
基層法官:「顯著輕微」難把握,亟待出臺解釋
不過如何算是「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這個標準很難把握。
此前,溫州胡某因為醉駕車輛撞傷5人而成為省內「醉駕入刑」被判第一人,被判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而其他被查到的醉駕案,目前還多處於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記者向杭州各基層檢察院、法院詢問得知,杭州此前查獲的醉駕者,要麼被刑事拘留,要麼被取保候審,所涉案件目前都還沒有移交到檢察機關,更沒到法院審理階段。
如何把握判斷醉駕是否「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一位法官表示擔憂: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只要構成醉駕就可追究刑事責任,而在實踐中對於情節的嚴重與否,本身就很難界定,在處罰時容易造成有法不依。
「需要最高法院及時出臺司法解釋,對醉駕的 情節顯著輕微 作出解釋定義,明確具體的標準 。」
一線交警:區別對待,實際中很難操作
對於最高院副院長的講話,記者採訪了多位一線基層交警。他們的觀點基本一致,從人性化的角度來看,醉駕者情節顯著輕微可以認為「不犯罪」,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從實際操作層面來講,很難運作。
一位剛剛辦理了醉駕案的交警告訴記者,雖然現在把醉駕當做刑事案件來辦,增加了非常大的工作量,但「醉駕入刑」是法條,我們只能按照法條來辦案,不敢「打折扣」。
「就我看來,是否 顯著輕微 如果沒有一個統一標準,是很難操作的。」他說,民警辦案,只認駕駛人的酒精含量是否達到0.8mg/ml,達到了就是醉駕。如果在0.8mg/ml以上還進行區別對待,那對所有醉駕者來說並不公平。除非有明文規定,0.8以上的多少區間內屬於「顯著輕微」,或者醉駕行駛多少路程之內屬於「顯著輕微」。「如果在沒有具體的細則出來之前,我們自己認定顯著輕微,不把案件進行移交,這就相當於幫助他人逃避處罰,自己也犯罪了。」
據了解,從5月1日到10日,全省通過呼氣酒精測試查出飲酒駕駛448人,其中醉駕39人。這些醉駕者,眼下要麼已被刑拘,要麼已經取保候審,但均尚未移交檢察機關。「這個數據比以前有了大幅度的下降。」省交管局人士提醒說,全省交警將繼續嚴查酒駕,希望廣大駕駛員從他人及自己的角度出發,千萬不要酒後駕車,否則必將依法嚴懲。(錢江晚報)
最高法副院長稱"醉駕非一律入刑"引爭議 網友擔憂
醉駕並非一律入刑的言論一出便引發廣泛的關注和討論,網友多是不解和批判。有網友認為,最高法的表態讓治理酒駕前功盡棄,還有網友認為這會導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於寬鬆。(京華時報)
記者來信:理性看待醉駕入罪標準 依法懲治醉駕行為
我們也必須依法理性地認識醉駕的入罪標準問題。首先,從法律看,我國刑法總則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 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其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是有關犯罪認定標準的一般規定。在理解和把握刑法分則規定的各種具體犯罪的構成條件時,都必須受這個總則條款規定的制約和指導。例如,我國刑法對搶劫罪作出了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僅從該條規定的條文看,構成搶劫罪並沒有情節、數額等方面的要求,但顯然不能認為,哪怕是對在校的未成年學生之間以一般的言語威脅強行索要幾元錢的行為,也要一定以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判處刑罰。搶劫罪最低法定刑為3年,最高可判處死刑,實際認定中尚且要考慮具體的情節和危害,不是對所有搶劫行為一律定罪量刑。而危險駕駛罪最高只能判處6個月的拘役,在刑法分則所規定的400多個罪名中是處罰較輕的一種犯罪,實際認定時無疑更應當考慮具體的情節和危害,並不能對所有危險駕駛行為一律定罪判刑。
人民日報:醉駕入刑要杜絕「模糊上路」
備受關注的「醉駕入刑」,又有新說法: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10日指出,5月1日剛剛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要追究刑事責任,卻沒有明確規定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前提條件,因此,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此番說明似乎讓對「從重治醉」普遍支持的公眾感到一絲疑惑。不過,從過去的一些執法教訓看,此時強調司法程序和執法分寸,並非多餘。在我國動用最嚴厲的刑罰治理醉駕、各地陸續對醉駕案展開審理判決的同時,更需要司法依法辦案定罪。
懲罰是對正義的有力伸張。「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作為基本的定罪準則,這是度量「醉駕」的規尺。不分情節,只要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就一律以犯罪論處,從短期看,可能有利于震懾醉駕的發生;長期看,卻與刑法的精神相去甚遠,會損害人們的法治信仰,侵蝕法治建設的大廈。比如,在沒有車輛與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駕車,剛剛打著火就主動停駛等,因為不具有現實的危險,不宜以本罪論處。而如果恣意張開刑罰大網,輕則可能加重刑事司法成本,重則導致刑法規定形同虛設,法治權威受到消解。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調研報告顯示,2009年全國查處酒後駕駛案31.3萬起,其中醉酒駕駛4.2萬起。如此大量的醉駕事件也說明,治醉駕固然當嚴,但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內嚴格把握定罪條件。比如,對一些情節並不嚴重的醉駕,可以治安處罰;即便定罪科刑,也可以借鑑香港,轉為社區服刑。
當然,普通人對「不是犯罪」的說法之所以擔心,更基於它留下了一個模糊地帶。什麼樣的情節是「顯著輕微」?什麼樣的屬於「危害不大」?如果沒有明確的界定,不能有進一步的司法解釋,不能與現有的行政法規進行銜接,難免會讓各地在執法分寸拿捏上出現差別。最為可怕的是,這種模糊地帶還可能被某些特殊人群惡意鑽空子,出現「因人而異」的判定,造成司法不公現象。這些擔心如何化解,「空白」如何掃除,恐怕是司法部門下一步需要儘快正視和解決的問題。
「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刑罰的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醉駕入刑不在於給醉駕司機多重的刑罰,而在於使每一個醉駕者能受到一視同仁的處罰。如何做到這一點,如何保證醉駕查處與審理程序的正當性,實現公正與效率的兩全其美,需要全社會的共同維護。
新華每日電訊:給「醉駕入刑」留口子,疑違立法初衷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5月10日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指出,要正確把握危險駕駛罪的構成條件,不應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犯罪。雖然刑法修正案(八)關於「醉駕入刑」的條款沒有明確規定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前提條件,但根據刑法規定的原則,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對於醉駕要注意與行政處罰銜接,防止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罰的行為直接訴至法院追究刑事責任。(5月11日《羊城晚報》)
簡單概括一下大概就是這樣:情節和後果不嚴重的醉駕不是犯罪,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給予行政處罰即可。著名音樂人高曉松剛剛因醉駕被刑拘,他不僅醉駕而且造成交通事故,連撞3車,致4人受傷,無論如何不能算「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醉駕。
接下來的問題是,「醉駕入刑」該不該留口子。確實,同樣是醉駕,具體情形迥然不同:有的醉駕者醉得稀裡糊塗,有的醉駕者只是酒精測試為醉酒實則清醒得很;有的醉駕者只是開車在家附近轉轉,有的卻是在高速公路上狂奔;有的醉駕者僥倖平安無事,有的醉駕者肇事闖禍,致傷致死 「醉駕即入刑」確非絕對公平。另一方面,所有醉駕者都被訴至法院、被判刑,耗費大量司法成本,甚至會讓看守所不堪重負,一刀切的「醉駕入罪」確有其弊端。
但是,如果不一刀切,如果醉駕入刑與否要視情節、後果而定,那麼在現實國情下,所謂情節和後果極可能異化成權力和關係,視情節、後果而定極可能異化成視權力大不大、關係鐵不鐵而定,甚至視執法者的脾氣、性格以及當時心情好不好而定,如此,那些有權的、有錢的以及社會名流們很可能成為受益者,不知會滋生多少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醉駕入刑」的公正性將大打折扣。公正是法律和司法的第一要義,公正性喪失顯然比耗費更大司法成本的後果嚴重得多。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醉駕是一種很特殊的罪行,它不以行為是否造成後果為依據,而是以行為本身為依據定罪。如果醉駕造成事故,還有交通肇事罪等可以適用。如果以危害大小確定該不該入刑,由於絕大多數醉駕都不會造成交通事故,所以絕大多數醉駕都「危害不大」,這樣,就幾乎回到了刑法修改之前的狀態,只有醉駕致人死傷才會被判刑;如果以醉駕行為本身嚴重不嚴重作為定罪依據,就只能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準,達到醉駕標準但酒精含量較低的不入刑,如此,就相當於將目前醉駕酒精含量標準提高,而不管提高到什麼程度,醉駕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仍是有多有少。也就是說,以情節和後果是否嚴重作為定罪依據,在其他罪行上行得通,但若移植到醉駕上,則既不好操作,又會大大降低醉駕處罰力度 而「醉駕入刑」的立法初衷,不正是要提高處罰力度以遏制醉駕嗎?
給「醉駕入刑」開口子,忽視了重人情關係的現實國情,忘記了「醉駕入刑」的立法初衷,甚至與立法初衷相違背、與法條原意不相符。所以,筆者認為「醉駕入刑」還是一刀切為好。
自5月1日新法實施以來,酒駕、醉駕、交通事故、死傷人數等數據直線下降,「醉駕入刑」取得了良好效果,廣大民眾正在熟悉新法、接受新法、遵守新法。
南方日報:認清「醉駕並非一律入刑」的價值
京華時報:遏制醉駕切忌選擇性司法
全國各地涉嫌醉駕司機被刑拘
5月1日起,交警接連在晚上設崗突擊,開展酒後駕駛巡查行動。
北京「醉駕入刑」第一人:不知道查得嚴
25歲的內蒙古司機李俊傑因醉酒駕車,1日被北京交管部門查獲。經鑑定,李俊傑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159.6毫克,超過醉酒駕車標準近一倍,他因此成為實施「醉駕入刑」後北京因醉酒駕車受到刑事處罰的第一人。
當被問到是否知道「醉駕入刑」的規定時,李俊傑表示,自己「不知道北京查得這麼嚴」,也「不知道 醉駕入刑 的規定」。與李俊傑同行的朋友一直在向交警求情:「就這麼點事,讓他認個錯您就把他放了吧。」直到清晨,漸漸清醒後,李俊傑向民警表示:「我知道我錯了。」
南京查獲疑似「醉駕入刑」第一人
5月1日零時起,江蘇全省各級交巡警部門組織開展了酒後駕駛違法行為集中整治。昨天,南京多名交警設崗查酒,0:25,一名姓徐的男子被查出醉酒駕駛,在隨後的抽血化驗中,酒精含量顯示為108.5mg/100ml,這也是新政之後,南京查出的首例醉駕。》》》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