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包工頭詐騙案重審:鑑定其「算錯工程量」的鑑定人未出庭

2020-09-05 澎湃新聞

澎湃新聞記者 段彥超

8月25日,被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的郭秋昌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在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據澎湃新聞2019年6月報導:當年4月29日,69歲的郭秋昌因合同詐騙罪,被長治市中院判刑11年。然而,認定郭秋昌虛增詐騙953萬工程款的重要證據——山西中成源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簡稱「中成源」)作出的《工程鑑定報告》,與現場不符。如,其中認定:郭秋昌在長治縣信義村月華街項目安裝射燈11套,結算工程量14套,安裝井蓋71套,結算工程量126套。但據家屬實地查看,射燈明明是14套,井蓋找到118套(註:找不到的8套已被掩埋,或被工地圈住)。

案發時路已修好四五年。郭軍說,路兩邊的井蓋在地裡或者被工地圈起來,很難找齊。 澎湃新聞記者 段彥超 圖

家屬質疑,「數都查不對」的鑑定報告竟被採信,遂向山西省高院提起上訴。

在25日的庭審中,前述鑑定報告的兩名鑑定人均未出庭。

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該案當日曆經5個小時的庭審,未當庭宣判。

一鑑定人稱被舉報至紀委,另一人「失聯」

今年70歲的郭秋昌,系建築工程建造師,2016年11月1日,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長治市屯留縣公安局刑拘。至今,他已在看守所被拘近4年。

長治市中院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刑事判決書認定,郭秋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2011年-2012年間,借用(河南)林州建總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在長治縣信義村月華街道路、排水工程和長治縣工業園區易通、信義展區工程施工、結算期間,虛報工程量,詐騙長治縣工業園區工程款9534282.5元。其中未遂6816096.3元(編輯註:未結算),既遂2718186.2元。

最終,郭秋昌被判有期徒刑11年,處罰金30萬,退賠違法所得。該判決的重要證據,是中成源作出的兩份《工程鑑定報告》:中成源(2018)005號《工程鑑定報告》和中成源(2018)004號《工程鑑定報告》。

這兩份鑑定報告都提到「經現場勘察」,但在報告和案卷裡,卻未有現場勘察筆錄。案卷中,只有警方的現場勘察筆錄,警方的認定正是射燈11套,井蓋71套。

莊稼地裡的井蓋。澎湃新聞記者 段彥超 圖

值得一提的是,該案曾做過兩次鑑定。第一次山西長審司法鑑定所所作司法鑑定書違法,經郭秋昌家屬投訴,鑑定所被訓誡、鑑定人被行政警告。此後,偵查機關聘請中成源第二次鑑定。

「已經是第二次鑑定,仍然數都查不對。」郭秋昌家屬質疑。

2019年7月5日,郭秋昌案被山西省高院裁定發回重審。2020年4月29日,長治市中院組織警方重新現場勘驗。勘驗筆錄顯示,認定射燈14套,井112套,其中6套的井蓋遺失。勘驗筆錄提到,月華街工程2012年竣工,「至今地貌變化較大」。有兩處無法核實井的數量和位置,一處已覆蓋草坪,一處已被土壤覆蓋。

2020年8月25日的庭審中,前述中成源鑑定報告的兩名鑑定人均未出庭。

鑑定人秦李林回函法院稱,其因註冊造價師掛證行為,已按中央七部委文件要求,和中成源於2018年12月31日解除勞動合同,辦理註銷並脫鉤;其被狀告掛證司法鑑定取利至太原市紀委,事情至今尚未了結。此外,其「承擔著組織安排的重要工作,不便向組織請假」。中成源回函法院稱,該單位多方聯繫原工作人員李翠平(2018年12月31日解除勞動合同),「但始終聯繫不上」,因此無法通知其出庭。

澎湃新聞查詢到,《刑事訴訟法》第192條第3款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

檢方申請重新鑑定,辯護人做無罪辯護

庭審中,公訴人表示,經過原一審庭審及發回重審後的現場復勘,月華街項目的射燈、井蓋、側平石工程,展區項目的二次處理、水穩層工程的工程量均不存在虛增,故當庭變更起訴內容:對上述工程涉及的數額不再起訴。不過,公訴人指控,月華街項目翻漿量,展區項目的鋼結構、基墩、土建等工程存在虛增。公訴人仍然依據前述中成源鑑定報告,認定郭秋昌在月華街工程詐騙翻漿量工程款7598089元,其中既遂781993元;詐騙展區項目工程款1830218元。

路口的射燈。澎湃新聞記者 段彥超 圖

澎湃新聞注意到,中成源公司8月17日出具情況說明表示,月華街翻漿量的鑑定,是根據第一次山西長審司法鑑定所的鑑定意見而來,該公司並沒有進行實際鑑定工作。而山西長審司法鑑定所的鑑定意見,因司法鑑定人張燕超出登記的執業類別執業、屯留縣檢察院書面鑑定委託時間比司法鑑定書中委託時間晚4個月等原因,缺乏合法性、真實性,在原一審已經被依法排除,因此偵查機關才委託中成源第二次鑑定。

郭秋昌的辯護人山西黃河律師事務所楊力律師、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刑委會副主任王殿學律師指出,中成源的鑑定報告嚴重失實,不具有真實性,而且,鑑定人拒不到庭作證,因此,不得作為定案根據。目前,沒有證據證實月華街項目、展區項目工程量存在虛增。「公訴人當庭多次表示中成源鑑定報告內容缺乏真實性,同時多次要求重新鑑定,可見公訴人亦認可該鑑定不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據。」

兩位辯護人指出,兩個項目,均已竣工八年之久,現場發生巨大改變,復勘尚且不能還原現場,重新鑑定已經失去條件。此外,本案在審查起訴階段兩次退補、原一審期間兩次補偵、一次追加起訴,多次延期審理後,仍然證據不足。公訴人要求再次重新鑑定,是無限延長本案的審理,嚴重違反「存疑有利於被告」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兩位辯護人介紹,庭前會議時,公訴人也曾提出重新鑑定,法院並未同意。

兩位辯護人指出,在工程領域,結算審計時,普遍會核減工程量。如果將此作為詐騙,眾多工程公司都涉嫌詐騙。「像月華街項目,結算審計時,翻漿量已經核減7284立方米,如何證明還有虛報?」而展區項目,是在要接待省委領導視察,時間緊、任務重的情況下,未經招投標直接要求郭秋昌建設的,預付工程款的依據是園區會議紀要和時任領導的籤字。儘管存在山西金策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審計金額507萬小於預付款金額528萬的情況,發包方也未向郭秋昌索取應當返還的預付工程款。可見,完全不存在基於被欺騙產生錯誤認識進而支付工程款的事實。

兩人代理人當庭指出,郭秋昌並不構成合同詐騙罪,法院應當依法作出無罪判決。該案歷經五個小時的審理,法院未當庭宣判。

責任編輯:徐笛

校對: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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