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張祖樂
現今社會,信息傳遞的速度非常快,而我們常常面臨的就是會接到不同的推銷電話或詐騙電話。我們的身份信息、聯繫方式、居住信息等,這些都是怎麼洩露出去的呢?這些獲得我們信息的人,難道沒人管他們嗎?他們難道不會受到處罰嗎?
實際上,這些被洩露的信息,都被統稱為公民的個人信息,而公民的個人信息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像買賣、提供我們的個人信息或將我們的信息用於違法犯罪的,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我國《刑法》中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是做了定罪處罰的,罪名就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具體規定是: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第一款,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該條第二款: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該條第三款: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該條第四款: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從以上的規定可以看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最高刑期為7年,且會被處以罰金。
二、公民個人信息在法律中是怎麼界定的呢?
在司法解釋中,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帳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三、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包括哪些?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都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中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四、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又是怎麼規定的?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五、情節嚴重,指的是哪些行為?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所說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六、情節特別嚴重,又指的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所說的「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實施了「情節嚴重」的行為,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以上就是這次分享的關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規定,我們自己在平時也要注意保護好個人的信息,不要隨意掃碼、註冊等,不要將自己的信息輕易透露給他人。
針對接到的有些電話,特別是涉及錢財的,一定不要慌亂,不要著急作出決定,自己一定要掛掉電話,之後再去找親戚朋友聊一聊或者核實相關情況。千萬別讓對方將電話主動轉接,更不可聽信對方讓對方一直與自己保持通話,以及不要按照對方的提示去操作手機、電腦等。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固然要打擊,我們也要更好的做好自我保護的工作,這樣才不會讓自己的生命、財產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