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沐浴場所衛生規範

2020-12-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沐浴場所衛生規範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 據

  為加強和規範沐浴場所衛生管理,提高沐浴場所衛生質量,預防傳染病傳播,保護人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本規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從事服務經營供人們沐浴的公共場所,包括浴場(含會館、會所、俱樂部所設的浴場)、桑拿中心(含賓館、飯店、酒店、娛樂城對外開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溫泉。

  (二)沐浴場所內設置的理髮店、美容店、遊泳池、文化娛樂場所等其它公共場所和餐飲場所應當符合國家相關的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三條 術語和定義

  (一)汙染源:是指造成沐浴場所遭受有毒有害物質侵害的物質或場所,包括糞池、垃圾場、汙水池、旱廁等。

  (二)顧客用品用具:是指沐浴場所提供顧客使用的、與顧客密切接觸的物品。包括浴巾、毛巾、墊巾、浴衣褲、拖鞋、茶具、修腳工具等物品。

  (三)衛生操作規程:是指沐浴場所在為顧客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循的具體工序和詳細要求,包括用品用具的採購、儲存、更換、洗滌、消毒以及場所環境、設施的管理、維護、消毒等內容。

  (四)衛生管理組織:是指對沐浴場所的衛生證照、從業人員健康監護、場所環境、顧客用品用具和設施等實施有效衛生管理的機構。

  (五)危害健康事故:是指沐浴場所內發生的因空氣品質不符合衛生標準致人虛脫休克、公共用品用具和設施遭受汙染導致傳染性疾病和皮膚病、生活飲用水遭受汙染所致介水傳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以及意外事故所致一氧化碳、氯氣中毒等造成顧客健康損害的事故。

第二章 場所衛生要求

  第四條 選址設計

  (一)沐浴場所應遠離汙染源。一般室外周圍25m內不得有糞池、垃圾場、汙水池、旱廁等汙染源,並應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汙染源的影響範圍之外。

  (二)凡新建、改建、擴建的沐浴場所,其工程選址、設計應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應按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並將單位總平面布置圖、用水淨化消毒裝置、空調通風系統的設計安裝情況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報當地衛生監督機構備查。

  第五條 內外環境

  沐浴場所內外環境應整潔衛生,病媒蟲害密度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

  第六條 布局及設施要求

  (一)沐浴場所應設有休息室(單獨設在堂口、大廳、房間等或與更衣室兼用)、男女更衣室、男女浴區、男女廁所、洗滌消毒間、鍋爐房或暖通設施控制室等房間。各功能區的位置要合理布局,相互間的比例適當,符合安全、衛生、使用要求。

  (二)使用燃氣或存在其它可能產生一氧化碳氣體的沐浴場所應配備一氧化碳報警裝置。使用鍋爐的應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許可。燃氣熱水器安裝在室內的沐浴場所必須安裝強排風裝置。池浴應配備池水循環淨化消毒裝置。池浴間和盆浴間必須設置淋浴噴頭。男女更衣室、男女浴區及堂口、大廳、房間等休息場所設有冷暖調溫和換氣設備,保持空氣流通。

  (三)更衣室應與浴區相通,配備與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閉更衣櫃、鞋架等更衣設施和座椅,設置流動水洗手及消毒設施,更衣櫃應一客一櫃。更衣箱宜採用光滑、不透水材料。休息室或兼做休息室的更衣室,每個席位不小於1.25平方米,走道寬度不小於1.5米。

  (四)沐浴場所地面應採用防滑、不滲水、易於清洗的材料建造,牆壁和天頂應採用防水、無毒材料覆塗,內部裝飾及保溫材料不得對人體產生危害。

  (五)浴區四壁及天頂應當用無毒、耐腐、耐熱、防潮的不透水材料。天頂應有相應措施,防止水蒸汽結露。浴區地面應防滲、防滑、無毒、耐酸、耐鹼,便於清潔消毒和汙水排放,地面坡度應不小於2%,地面最低處應設置地漏,地漏應當有蓖蓋。浴區內應設置足夠的淋浴噴頭,相鄰淋浴噴頭間距不小於0.9米,每十個噴頭設一個洗臉盆。浴區通道合理通暢。浴區內不得放置與沐浴無關的物品。

  (六)沐浴場所內應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

  第七條 公共衛生間(廁所)設施要求

  (一)沐浴場所應配備相應的水衝式廁所,其中在浴區內必須設置廁所。廁所的設計應符合衛生要求。

  (二)廁所內便池宜為蹲式,採用座式的宜提供一次性衛生座墊。廁所內應有獨立的排風設施,機械通風設施不得與空調管道相通。廁所內應設置流動水洗手設施。

  第八條 用品消毒設施要求

  (一)提供公用茶具的沐浴場所應設置專用的茶具清洗消毒間,專間內應有上下水,設有3個以上水池且標記明顯,配備足夠的消毒設施或消毒藥物及容器,配備密閉茶具保潔櫃並有明顯標記。

  (二)對浴巾、毛巾、浴衣褲、墊巾等公共紡織用品自行清洗消毒的沐浴場所設置專用的清洗消毒間,專間內應有上下水,設有足夠的清洗、消毒水池且標記明顯,配備足夠的清洗消毒設施或消毒藥物及容器,配備毛巾、浴巾、墊巾、浴衣褲等專用密閉保潔櫃且標記明顯。

  (三)在沐浴場所適宜地點設置公用拖鞋清洗消毒處,配備足夠的拖鞋清洗消毒設施或消毒藥物及容器。

  (四)宜選擇沐浴場所適宜地點設置修腳工具消毒點,配置專用的紫外線消毒箱或75%酒精對修腳工具進行消毒。

  第九條 供水設施要求

  (一)有冷熱水供應設備並有明顯標誌,上下水道及閘門開關等設備完善安全。

  (二)供顧客飲水設備及飲用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範》。

  (三)供顧客沐浴用水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範》和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浴池水質溫度、濁度應符合《公共浴室衛生標準》等。

  第十條 通風設施要求

  (一)沐浴場所應保持良好通風,有寬敞通道,有良好的通風設施(新風、排風、除溼等),空氣品質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排氣口應設置在主導風向的下風向。

  (二)如使用自然通風,應設有氣窗,氣窗面積為地面面積的5%。使用集中通風空調系統的,應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使用集中供暖設施的應符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十一條 照 明

  沐浴場所應有足夠的照明,燈具需安裝安全防護罩。桑拿房應安裝防爆燈具,使用安全電壓。更衣室、浴區照度應符合《公共浴室衛生標準》。

  第十二條 廢棄物處置

  沐浴場所應在合適位置設置廢棄物盛放容器,該容器應密閉加蓋,便於清理,並能有效防止病媒蟲害孳生。

  第十三條 防蟲防害

  沐浴場所應設有防止病媒蟲害的設施。空調系統的新風口和迴風口應安裝防鼠、防蟲設施。

第三章 操作衛生要求

  第十四條 操作規程的制定與執行

  (一)沐浴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規範有關要求,依據《推薦的沐浴場所用品用具更換、洗滌、消毒、保潔方法》(附錄1)和《推薦的沐浴場所及設施、設備、工具清潔消毒方法》(附錄2),制定本場所具體的衛生操作規程。

  (二)沐浴場所經營者應當認真組織從業人員學習衛生操作規程,從業人員應當熟練掌握本崗位的衛生操作規程,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

  第十五條 用品用具採購要求

  (一)沐浴場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藥劑、清潔殺蟲藥劑、化妝品、消毒設施、飲水設備等各類用品用具應到證照齊全的生產廠家或經營單位購買,採購時應建立驗收制度並做好記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索取檢驗合格證、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或有關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二)確保使用的消毒劑、清潔劑、殺蟲劑不得對人體產生危害。使用的消毒、通風保暖等設施設備不得對人體安全造成損傷。顧客用的沐浴露(液)、洗髮水(液)等發用類、護膚類、美容修飾類、香水類化妝品對人體不應有毒有害並符合《化妝品衛生標準》。

  第十六條 儲藏衛生要求

  (一)應按照最大接待容量3:1的公共用品用具配比數量配備相應的庫房和保潔存放容器或設備,各類用品用具應分類存放並有明顯區分標誌。

  (二)庫房和保潔容器或設備內不得堆放雜物。庫房應有防止病媒蟲害的設施和措施,設有隔牆離地面的平臺和層架,設有機械排風設施,保持良好通風。

  第十七條 用品用具使用衛生要求

  對供顧客使用的浴巾、毛巾、浴衣褲、墊巾等紡織用品、公共茶具、公用拖鞋、修腳工具應有嚴格的更換、洗滌、消毒、保潔制度,嚴格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其中對浴巾、毛巾、浴衣褲、墊巾等紡織用品和公共茶具應在洗滌消毒專間內洗滌消毒,對公用拖鞋和修腳工具應選擇場所適宜地點進行洗滌消毒,經洗滌消毒後的各類用品用具應達到《公共場所用品衛生標準》的規定並保潔存放備用。各類用品用具更換、洗滌、消毒、保潔方法可採用附錄1推薦的方法。

  禁止重複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八條 浴池水消毒

  沐浴場所應根據循環淨化消毒裝置、客流量等狀況定期對浴池徹底清洗、消毒、換水,營業期間池水應定期補充新水。浴池水每日必須經循環淨化消毒裝置處理,水質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九條 沐浴場所及設施、設備、工具清潔消毒

  沐浴場所應及時清掃,對地面、牆面、水龍頭、座椅、茶几等顧客經常使用或觸摸的物體表面、更衣箱、公共衛生間(廁所)、垃圾箱(桶)、浴池、浴盆、洗臉盆、擦背凳及擦背工具、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等宜按照附錄2推薦的方法進行清潔消毒。

  第二十條 設備設施維護要求

  沐浴場所清洗消毒、保暖通風、冷熱水供應等各種設備設施應保持齊全完好,建立定期檢查和維修制度,做好經常性檢查、保養和維修並作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檢修,發生故障時應有應急處理措施,確保各類設施設備正常運行,保持良好狀態。

第四章 人員衛生要求

  第二十一條 健康管理

  (一)沐浴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必須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上崗前須取得「健康合格證」。「健康合格證」不得塗改、轉讓、倒賣、偽造。

  (二)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可疑傳染病患者須立即停止從業並及時進行健康檢查,明確診斷。

  第二十二條 衛生知識培訓

  (一)沐浴場所衛生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必須完成規定學時的衛生知識培訓,掌握有關衛生法規、基本知識和衛生操作技能等。

  (二)衛生知識培訓每兩年進行一次。

  (三)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應取得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第二十三條 個人衛生

  (一)沐浴場所從業人員上崗時應穿著統一整潔的工作服並佩戴標誌,為顧客進行修腳、擦背等操作前雙手必須清洗消毒,操作時應戴口罩和帽子,操作完畢後應對自己手及時清洗消毒。

  (二)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勤洗澡、勤換衣、勤理髮,不得留長指甲和塗指甲油。不得將與沐浴無關的個人用品帶入沐浴區域。

第五章 衛生管理

  第二十四條 機構及人員職責

  (一)沐浴場所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明確衛生主管負責人,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制定完善的部門和人員崗位責任制度。沐浴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當是該場所衛生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場所的衛生管理負全面責任。

  (二)做好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的組織安排和督促檢查工作,並根據健康檢查的結果,對患有《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和其他傳染性疾病者調離其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崗位。

  第二十五條 培訓、管理制度(自檢、公示)

  (一)沐浴場所及從業人員應當證照齊全,《衛生許可證》應懸掛在場所醒目處。

  (二)沐浴場所經營單位應建立衛生知識培訓考核制度,定期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並做好記錄。

  (三)建立自身檢查與自檢制度。對場所環境衛生狀況、從業人員個人衛生、操作衛生等工作按照附錄3進行每周一次檢查並做好記錄。對場所更衣室、浴室溫度、照度、一氧化碳和二氧化堂濃度以及浴池水溫度、濁度等進行每月一次自身檢測並做好記錄,對尚無能力開展自身檢測的項目可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自查自檢項目和頻次待沐浴協會提出)

  (四)建立公示制度。對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考核、自身檢查及自身檢測結果應當及時在沐浴場所醒目處向顧客公示。

  (五)設立禁浴標誌。應在沐浴場所門口醒目位置設有禁止性病和傳染性皮膚病(如疥瘡、化膿性皮膚病、黴菌引起的皮膚病等)、高血壓、心臟病等患者就浴的明顯標誌。

  第二十六條 環境衛生管理

  (一)沐浴場所應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衛生、舒適,通風良好,空氣主要衛生指標符合《公共浴室衛生標準》和《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二)配備充足乾淨的清掃工具,定期做好衛生清掃工作,及時清運廢棄物並統一定點處理。廁所和廢棄物容器無病媒蟲害孳生,無積水、無異味。

  第二十七條 應急預案、事件報告

  (一)沐浴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預防傳播傳染性疾病的應急預案,當發生可能通過沐浴場所傳播傳染病疫情時,應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啟動應急預案。

  (二)使用燃氣或存在其它可能產生一氧化碳氣體的沐浴場所要制訂一氧化碳中毒等危害健康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預案。當發生危害健康事故時,應及時搶救受害者脫離現場,迅速送病人到附近醫療機構救治,保護現場,防止事故的繼發,確保不擴大危害範圍和不繼續惡化環境。

  (三)當發生下列危害健康事故之一的,沐浴場所事故報告負責人要及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1.微小氣候或空氣品質不符合衛生標準所致的虛脫休克;

  2.生活飲用水遭受汙染或飲水汙染所致的介水傳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衛生設施遭受汙染所致傳染性疾病、皮膚病;

  4.意外事故導致的一氧化碳、氨氣、氯氣、消毒殺蟲劑等中毒;

  (四)事故報告責任人是經營單位負責人及衛生負責人,其他人員也有義務報告。當發生死亡或同時發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時,事故報告責任人要在發生事故2小時之內,電話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同時報告公安部門。

  第二十八條 檔案管理

  沐浴場所應建立完善本單位衛生管理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有關證照: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等;

  (二)衛生管理制度:包括培訓考核制度、自身檢查與檢測制度、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換制度、禁浴制度等;

  (三)組織領導機構和人員崗位職責;

  (四)預防控制傳染性疾病傳播的應急預案,危害健康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預案。發生傳染病或危害健康事故後的處理情況。

  (五)各種操作規程:包括茶具等清洗消毒規程、空調清洗消毒規程等;

  (六)有關記錄:包括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換記錄、自身檢查與檢測記錄、培訓考核記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記錄等;

  (七)有關證明:包括預防性建築設計審核、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圖紙、有關消毒設施、消毒藥物、飲水設備、化妝品等的有效衛生許可證或衛生許可批件的複印件等。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範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範自200 年 月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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