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公開:人大監督實效的顯著標誌

2020-12-13 中國人大網

    2009年3月5日,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積極推進政府預算公開。3月20日,財政部在其官方網站正式公布了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查批准的2009年中央財政收入預算表、中央財政支出預算表、中央本級支出預算表、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預算表。這是財政部首次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草案後在第一時間向社會公開,引起社會的極大關注。推進預算公開,是人大監督工作取得實效的一個顯著標誌。

    2006年8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監督法》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大大強調了公開性原則。監督法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及工作情況要向社會公開或者公布的規定有6處之多。特別是預算、計劃執行情況和常委會審議意見以及政府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要向社會公布,有著重大意義,標誌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向前邁進了堅實的一大步。

    近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按照監督法的規定和人大代表的要求,致力於推動預算公開工作,取得積極成效。

    一、2004年以前國家預算、決算(草案)標註「機密」

    2004年以前,每年3月召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所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指標(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年全國預算執行情況××年全國預算(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年中央部門預算(草案)》等3份文件都被列為「機密」,規定要「會後收回」。並且2000年以前上述文件不是每個代表人手一份,而是一個代表團只有若干份,最少的時候一個代表團只有5份。哪位代表想仔細閱讀,只能借閱。由於會期短,審查計劃、預算的時間有限,而代表又不能人手一份,這種狀況不利於人大代表審查計劃、預算草案,難以提高審查質量。許多代表反映,預算草案會後收回,每年拿到新的草案無法與上年的預算相比較,誰也沒有那麼好的記憶力能記住如此繁雜的數字,因而很難提出具體的審議意見。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對此都很有意見,公開預算的呼聲一直很高。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原因何在?這要追溯到上個世紀八十年代。

    1988年9月,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國家秘密是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國家秘密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保密法對加強公民保密意識、嚴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等都起到重大作用,但對什麼是國家秘密的規定卻比較抽象,主要是「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不好界定。有鑑於此,為了維護經濟領域的國家安全和利益,原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國內貿易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家保密局等8部委於1997年7月,聯合制定了《經濟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規定中列入絕密級的事項有:全國財政收入、財政支出、平衡差額、新增貸款規模、貨幣發行量、全社會有價證券發行總規模的年度和中長期計劃;國家年度預算草案、中央年度預算草案及其收支款項的年度執行情況;國家年度決算草案、中央年度決算草案和未公布的國家決算、中央決算收支款項;等等。列為機密級事項的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財政收入、財政支出、平衡差額、新增貸款規模、證券額度的年度和中長期計劃等。

    這個規定在當時為保守國家經濟秘密,維護國家經濟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現在看來其不足主要是定密範圍過寬,密級定得過高。如全國財政收入和支出、貨幣發行量等現在每年都是公開的,將其列為絕密級,顯然不符合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與需要。

    二、預算公開是我國財政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每年3月召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個重要議程,是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這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國家預算之所以要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並公開,是因為:第一,我國財政預算收入90%以上是稅收收入,是納稅人的錢。「預算是數位化的執政綱領」。預算收入怎麼花,實際上是政府代人民理財的問題,理應讓納稅人知道。人大代表審查和批准預算草案,實際上是代表全國13億人民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任何人、任何機關無權設置障礙。第二,由於工作需要,預算草案在形成過程中應當保密,一旦經黨中央批准,由國務院提交到人代會上經人大代表討論、審議、批准,預算草案就應當公開。特別是人代會結束後,預算已經批准,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批准的預算執行,就更應當公開。因為經人代會批准的預算是法律性文件,要讓人民群眾懂法、知法、守法,首先要讓群眾了解法律。公開預算,是指公開經人代會投票表決批准通過的預算。第三,預算的總體與重要數字在財政部向代表大會作的預算報告中都有,而預算報告每年是公布的,預算本身也就沒有保密的理由。最關鍵的是,預算公開並不危害國家的安全的利益,相反是政務信息公開的必然要求,是我國建設公共財政的必然要求,符合中央關於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推進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要求。

    如果政府提交人代會上討論的預算草案還標誌「機密」,實際上在很大程度上是限制了人大代表的知情權,與我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宗旨也是相違背的。縱觀世界各國,絕大多數國家的預算都是公開的,許多發達國家的預算可以在國際網際網路上查到。

    預算工委成立後,在努力推動我國預算管理體制改革的同時,一直在關注預算公開問題。特別是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來,吳邦國委員長多次強調監督工作務求增強實效。我們認為,通過做好深入細緻的工作,推動預算公開是增強監督實效的有力措施。為此,預算工委多次與財政部、國家保密局等有關部門商量,推動預算的公開透明。

    三、預算公開是監督取得實效的一個顯著標誌

    我們認為,預算公開有兩層含義:首選是向人民代表大會提交的預算草案對代表解密;其次是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對社會公開。

    一些同志對取消預算密級問題的認識是有過程的。他們同意,從財政改革與發展趨勢看,最終應當取消預算密級,不僅因為公共財政的本質要求預算應當公開、透明、公平,便於人民監督,而且取消密級也便於人大代表審議,更好地行使職權。但認為預算密級的確定,還在執行前面提及的國家8部委的規定。我們認為,1997年國家8部委關於經濟工作保密的規定許多內容已不符合我國經濟發展與實際工作需要,有關部門也同意並著手對有關內容進行修改。最主要的是,若按那個規定,中央預算和決算都應當是絕密級,而提交人代會的預算草案有的年度標「機密」,有的年度標「內部文件」,這就不是按文件規定定密,而是存在很大的隨意性。預算草案在形成過程中應當保密,一旦提交大會審議,就不應對代表保密,否則代表就無法代人民行使職權。

    有些同志認為預算不能對社會公開的一個理由,是我國財政體制正處於改革完善中,政府收支分類改革方案尚未出臺,當時的科目如「企業虧損補貼」等拿出去不好看。對此我們認為,國務院已經同意我國從2007年開始實行新的科目體系,從2006年開始公開預算,正好可以使人大代表及社會各界對比新舊科目體系的區別。預算對社會公開,也可以讓社會各界更好地監督預算執行,促進有關部門改進工作。說到底,預算能否對社會公開,最主要的是看對國家安全和利益是否有損害。對軍費開支等一些敏感問題,我國政府相關部門都已發表詳盡報告,如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近年連續發表中國的國防白皮書,對打消國外疑慮,說明中國國情,效果是明顯的。

    2005年5月,中共中央轉發了《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進一步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的若干意見》(9號文件),強調要進一步發揮全國人大代表的作用,保障代表的知情權,提高代表審議議案、報告的水平和效能。為貫徹落實中央9號文件,在常委會領導同志的過問和支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的辦事機構就包括預算公開等問題進行多次溝通和協商,基本達成一致意見:從2006年開始,國務院財政部門提交大會的中央預算草案和中央部門預算不再標密級,會後不再收回。提交2006年6月常委會審議的2005年的中央決算也不標密級,會後也不收回。預決算對代表解密的問題已經解決。2006年在財政部的網站上,2000年至2003年中央財政預算、決算收支都已公布,預算公開已經走出可喜的一步。

    2007年4月,國務院頒布《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規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財政預算、決算報告等都應對社會公開。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重點公開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條例從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極大地推動了政府信息的公開,促進了政府預算的公開,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

    可以說,2009年中央預算能向社會公開,走出關鍵的一步,是人大相關機構、政府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9號文件、監督法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結果,是人大和政府工作機構與部門間通力合作的結果,是人大監督工作取得實效的顯著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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