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公開的《吳湛輝減刑刑事裁定書》顯示,此番執行機關廣東省陽江監獄以吳湛輝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提出建議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此前,吳湛輝已於2018年減刑一次,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吳湛輝在服刑考核期間,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政治、文化和技術學習,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完成生產任務,獲得考核總分3863分,2018年2月獲得表揚;2018年8月獲得表揚;2019年1月獲得表揚;2019年5月獲得表揚;2019年11月獲得表揚;2020年5月獲得表揚」。
另查明,吳湛輝已退清全部贓款,財產刑履行完畢。
法院認為,吳湛輝確有悔改表現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可以減刑的條件,故予以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執行至2039年11月20日止)。
據公開簡歷,吳湛輝1967年7月出生於東莞市中堂鎮,曾任東莞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東莞市政府副秘書長、秘書長。2011年任東莞市委副秘書長。擔任東莞市委副秘書長7個多月後,2012年10月8日被宣布調查。
據南方都市報報導,2011年10月,吳湛輝被省委組織部列為擬提拔市領導職務人選差額考察對象予以公示,此期間遭舉報,經查實,發現吳已是「裸官」。
2013年11月20日,廣州中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吳湛輝無期徒刑,並沒收財產500萬元人民幣。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11月至2012年3月期間,吳湛輝擔任廣東東莞市環保局副局長、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幫助東莞市恆泰環保設備公司負責人賴洪中(另案處理),獲得東莞市環保局下屬工業廢物處理站的經營承包權,並分多次收受賴洪中的賄賂合計4970萬元人民幣。
2006年4月和2011年6月,吳湛輝分別通過地下錢莊轉帳1600萬元港幣和7600萬元港幣購置香港物產;2007年上半年,吳湛輝出借3000萬元人民幣給賴洪中用於資金周轉,後來收回。法院認為吳湛輝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且其不能說明來源。
新京報記者 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