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法務之家;
作者:浙江瑞雲律師事務所律師 鄭禕楠
小鄭最近很苦惱,最近因一次業務需要到人民銀行查詢個人信用報告,無意中發現自己被冒名登記為一家外地公司的監事了,他思來想去可能源於幾年前一次身份證的丟失,被人冒用了。社會生活中被冒名登記為公司股東、監事的情況並不少見,那麼為什麼會發生這種事件?發現後我們應當如何維權呢?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等規定,對於公司的登記,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採用的是形式審查,登記機關只有在認為必要時才會進行必要的實質審查。所謂形式審查,是指登記機關僅對申請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齊備進行的審查,即審查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形式,而對於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一般不作審查。這種對市場主體「寬進」式的工商登記改革,一方面放寬並簡化了工商登記條件,取消了大量前置審批,降低投資主體門檻和市場準入管制,有利於建立便捷平等的市場準入制度,但另一方面,也埋下了公民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記的隱患。
由於撤銷登記會使公司債權人權益、社會稅收徵管受到影響,登記機關、法院均非常謹慎。關鍵在於證明乃冒名行為而非自身知情的借名行為。
在無身份證件丟失報警相關證據的情況下,登記及法院仍應通過新舊身份證與登記時間的對比、籤名筆跡鑑定、被冒名者與公司及其人員是否熟識、是否存在以此惡意避債可能性等因素審查,最終確認是否撤銷。
一、行政途徑維權
根據《關於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國市監信[2019]128號規定:被冒用人本人向登記機關反映被冒名登記情況的,登記機關及時做好記錄。被冒用人本人不能到場反映的,登記機關應對其進行遠程身份核驗。登記機關要認真核驗被冒用人本人籤字的撤銷登記申請及其身份證件複印件(本人到場的,核實原件)。被冒用人還可以一併提供身份證件丟失報警回執、身份證件遺失公告、銀行掛失身份證件記錄、由專業機構出具的筆跡鑑定報告等有助於認定冒名登記基本事實的文件材料。登記機關應審慎作出撤銷登記決定,調查認定冒名登記基本事實清楚,或者公司和相關人員無法取得聯繫或不配合調查且公示期內無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登記機關認為冒名登記成立的,應依法作出撤銷登記決定。
這是最簡單的維權方式,但實踐中,許多受害者通過該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撤銷登記程序,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並不願意啟動該程序,尤其是在沒有身份證件丟失報警回執等材料初步證明被冒名登記而非借名登記的情況下。
二、行政訴訟維權
第一種方式:通過以上規定先申請登記部門處理,若登記部門不予處理,則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履職,依據該規定進行處理。
成功案例如(2020)魯03行終105號判例等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淄博文立紡織有限公司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的過程中提交的相關材料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原公司登記機關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臨淄分局經審查後,依法作出本案被訴核准淄博文立紡織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行為並無不當,但被告在收到原告反映的其身份信息被冒用時,未及時處理,屬怠於履行法定職責。對於淄博文立紡織有限公司登記材料中「毛文立」的籤名,在原告毛文立否認是其本人籤名後,被告又不繳納鑑定費對其真偽進行鑑定,應認定淄博文立紡織有限公司登記材料中「毛文立」的籤名非毛文立本人所籤。淄文立紡織有限公司登記材料中「毛文立」的籤名非原告毛文立本人所籤,但並不代表不是原告毛文立的意思表示,即登記機關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一方面要查清設立公司不是本人籤名,二方面也要查明設立公司是否是其本人意思表示。 同時要考慮直接牽扯到登記載明的法定代表人、股東的個人財產申報,社會保障待遇以及原告另行開辦公司等權益,又要考慮到公司主體資格消滅、股東身份責任免除等給社會帶來的債權人維權、稅收徵管發生障礙等公司的法人責任承擔問題。在避免公司未經清算就被撤銷、股東不會因為撤銷或變更登記逃避責任,又不讓「被登記」的公司合法權益免受損害,是處理公司登記案件的較好路徑。 本著上述裁判理念,結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國市監信[2019]128號]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判決……二、責令被告淄博市臨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本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對毛文立名下的淄博文立紡織有限公司的登記進行調查並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種方式: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登記。
目前司法實踐中雖然認為工商登記機關的履職方式主要為形式審查,其客觀上無法對每份註冊文件籤章的真實性通過文件鑑定或實際調查進行全面的實質審查。但如果有確實的證據可以證明該份文件並非自己所籤署,且存在身份證件遺失等客觀事實,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工商管理部門撤銷錯誤登記。理由並非為登記行為違法(因登記機關已經盡到形式審查義務),而是基於《行政訴訟法》69條,具體見後。
成功判例如(2019)桂01行終294號、(2019)雲01行終26號、(2018)雲0111行初55號等。
法院認為「被告於2015年6月9日收到案外人張建學提交的昆明建學商貿有限公司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後,按照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相應的審核,已經盡到了形式上的審查義務,雖申請人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中提供了虛假的申請材料,但被告在整個審查登記過程中並無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上述規定,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由申請人承擔,故被告於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同意昆明建學商貿有限公司的設立登記申請的行政許可行為程序合法。」但「根據本院已採納的由雲南天禹司法鑑定中心所作的鑑定意見書,昆明建學商貿有限公司向被告提交的蔣俊身份證複印件上涉及「蔣俊」的籤字系他人偽造,而非原告本人的真實籤字,即蔣俊被登記為昆明建學商貿有限公司監事並非原告蔣俊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昆明建學商貿有限公司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刻意隱瞞了偽造籤字這一事實,所提交申請公司設立的材料具有欺騙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因此關於已經同意設立的昆明建學商貿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記中涉及原告蔣俊被登記為監事的工商登記信息部分應予以撤銷」。
三、民事訴訟維權
通過確權訴訟起訴公司要求確認非監事。(如果知道冒名人還可以對其提起侵權之訴,但因實踐中較少,本文不予涉及)
被冒名者可以公司被被告,市場監督管理局為第三人提起訴訟,確認其不具備股東、監事資格。然後被冒名者依據判決書要求登記部門撤銷登記。
成功案例如(2019)蘇0891民初1836號、(2017)京0109民初5876號等。
法院認為:本案中,徐華偉主張其身份證件於2014年丟失,對於被任命為國康盛公司監事,其不知情亦不同意,並提供了鄭州市公安局二裡崗分局治安管理服務大隊出具接處警證明、國康盛公司公司登記檔案、其本人身份證作為證據。因徐華偉的身份證曾於2014年丟失,而國康盛公司工商登記時顯示的徐華偉的身份證有效期為2012.6.17-2032.6.27,其現在的身份證有效期為2017.9.15-2037.9.15,上述證據相互印證能證明其身份證件丟失被冒名登記為監事的事實。故。故對於徐華偉要求確認國康盛公司任命徐華偉為該公司監事職務的行為無效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四、總結
發現被冒名登記的情況下,首先應查找相應身份證丟失證據或新身份證登記時間、筆跡鑑定等證明材料通過行政途徑要求登記機關處理。若被拒絕,再根據具體情況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確權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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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微視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