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但公司法並沒有規定此處出資最多是指實繳出資還是指認繳出資,也沒有規定當兩個股東出資一樣多時如何處理,因此我們建議應在公司發起人協議甚至是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
第二,股東會會議的提議或者是請求。對於定期會議由於需在規定的時間定期召開,因此並不存在提議召開問題。而對於臨時會議在有限責任公司中代表1/10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是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可以提議召開。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會、監事會可以提議或者請求召開。另外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數達不到相應人數、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到一定比例時,無需提議或請求應直接召開臨時股東會議。臨時股東會會議的提議或者請求不存在先後之分,相關主體只要滿足一定條件即可提議。
第三,股東會會議的召集。根據公司法規定,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不設董事會的由執行董事召集。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開董事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召集。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提案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監事會不召集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請注意的是,前面我們提到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的主體並沒有先後之分,但實際召集會議的主席有先後之分,先是董事會或者是執行董事,然後是監事會或者是監事,最後才是一定數量比例的股東。
第四,股東會會議的主持。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的,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由監事會或者監事會召集的由監事會或者監事主持。由股東自行召集的,由股東自行主持。
以上就是公司法對股東會會議提議、召集以及主持的主體的規定。
最後,如果你有關於公司設立或經營治理過程中的任何法律問題,都可以諮詢盧成剛律師。盧律師長期致力規避企業法律風險研究,擅長公司法、合同法、勞動法等民商事法律,並具深厚的法學理論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