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律師說:有限公司如何召開股東會?

2020-12-16 熊超律師

昨日有關李國慶的文章發布後,有同事跟我討論,認為法定代表人的更換等股東會決議,應當視是否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決定是否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發布文章觀點,能有共同探討的互動,感覺很有意義!

與同事的討論,不禁讓我想到可能我們應當就股東會股東決議的一般性問題稍加論述,而更有助於了解實務中的股東會決議的效力,例如當當網李國慶的臨時股東會效力等。此處我們暫對有限公司股東會予以討論。

一、股東會召集人和主持人規定:

1、有限公司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2、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3、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4、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由此可見,新法對股東會的召集程序規定得詳細而全面,希望窮盡一切方式保證股東會的召開。

二、股東會議的形式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主體

依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所謂定期會議,即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舉行。實踐中通常規定為一年一次,也有的規定為半年一次,少數公司規定為一個季度一次,極少數公司規定為一個月一次。公司章程如何規定,要視會議的成本而定,一般股東較少、經營規模較小的公司,會議成本較低,章程就規定得較為靈活,定期會議的次數較多。

臨時股東會會議簡稱臨時股東會議,也稱特別股東會議,是指為解決公司所遇到的緊迫問題,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定期股東會議之間召開的股東會議。在當當網李國慶搶奪公章事件中,就涉及臨時股東會的問題。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但是,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即在當當網李國慶搶奪公章事件中,由於李國慶持有27.58%的股權,故具備臨時股東會議的提議及召集權利。

三、召開股東會議的通知程序及形式規定

提前通知: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會議記錄及籤名: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有關股東會的表決規定

1、公司法規定了兩種表決方式,即《公司法》42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關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等,除《公司法》規定之外,可由公司章程予以規定。

2、所以,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不再是唯一的股東會表決方式,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可自行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3、但是,對於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其他事項的通過標準可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超過二分之一表決權即可。

此處,可做的理解即為,在實務上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東會的議事規則、表決程序、行使表決權等進行自主規定。但是,涉及對於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此乃強行規定。

所以,同事所說如果對於當當網臨時股東會議中,有關法定代表人的更換如果不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的話,那麼一般在股東會議中超過二分之一表決權即可。

熊超 律師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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