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某紡織有限公司登記材料中「毛某某」的籤名非原告毛某某本人所籤,但並不代表不是原告毛某某的意思表示,即登記機關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一方面要查清設立公司不是本人籤名,二方面也要查明設立公司是否是其本人意思表示。
同時要考慮直接牽扯到登記載明的法定代表人、股東的個人財產申報,社會保障待遇以及原告另行開辦公司等權益,又要考慮到公司主體資格消滅、股東身份責任免除等給社會帶來的債權人維權、稅收徵管發生障礙等公司的法人責任承擔問題。
在避免公司未經清算就被撤銷、股東不會因為撤銷或變更登記逃避責任,又不讓「被登記」的公司合法權益免受損害,是處理公司登記案件的較好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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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法院查明,2016年11月8日,原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依申請對淄博某紡織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進行了設立登記。
登記檔案中註明毛某某為淄博某紡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且為獨資人。
從登記檔案材料看,淄博某紡織有限公司是「毛某某」委託王某某申請設立的,在相關檔案材料中的申請人處、法定代表人處、股東籤名(蓋章)處、股東籤字處均有「毛某某」的籤名,且卷宗檔案材料中有毛某某有效期限2007年3月17日至2017年3月17日的身份證複印件。
對「毛某某」的籤名,原告毛某某予以否認。
同時指出檔案中的身份證是於2011年遺失,並於2011年11月30日到餘姚市公安局陽明派出所辦理了遺失身份證的業務。
訴訟中對於淄博某紡織有限公司檔案材料中「毛某某」的籤名,**區人民法院通過院司法技術室組織原、被告雙方抽籤選擇濰坊鑫誠司法鑑定所進行鑑定,而被告未按要求繳納鑑定費用,導致鑑定無法進行,被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淄博某紡織有限公司檔案材料中的「毛某某」是原告毛某某所籤。
又查明,原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原**區食藥局、**區質監局經整合於2019年1月15日成立了淄博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司登記職能於2019年3月移交給了被告淄博市**區行政審批服務局。
還查明,原告就其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記問題曾向二被告反映並要求處理。
再查明,2019年6月28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國市監信[2019]128號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撤銷冒用他人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對撤銷冒用他人信息取得公司登記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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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 第二款 規定,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籤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三)公司章程;(四)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七)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八)公司住所證明;(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淄博某紡織有限公司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的過程中提交的相關材料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原公司登記機關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經審查後,依法作出本案被訴核准淄博某紡織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行為並無不當,但被告在收到原告反映的其身份信息被冒用時,未及時處理,屬怠於履行法定職責。
對於淄博某紡織有限公司登記材料中「毛某某」的籤名,在原告毛某某否認是其本人籤名後,被告又不繳納鑑定費對其真偽進行鑑定,應認定淄博某紡織有限公司登記材料中「毛某某」的籤名非毛某某本人所籤。
淄博某紡織有限公司登記材料中「毛某某」的籤名非原告毛某某本人所籤,但並不代表不是原告毛某某的意思表示,即登記機關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一方面要查清設立公司不是本人籤名,二方面也要查明設立公司是否是其本人意思表示。
同時要考慮直接牽扯到登記載明的法定代表人、股東的個人財產申報,社會保障待遇以及原告另行開辦公司等權益,又要考慮到公司主體資格消滅、股東身份責任免除等給社會帶來的債權人維權、稅收徵管發生障礙等公司的法人責任承擔問題。
在避免公司未經清算就被撤銷、股東不會因為撤銷或變更登記逃避責任,又不讓「被登記」的公司合法權益免受損害,是處理公司登記案件的較好路徑。
本著上述裁判理念,結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國市監信[2019]128號]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判決:
一、駁回原告毛某某的訴訟請求;二、責令被告淄博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本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對毛某某名下的淄博某紡織有限公司的登記進行調查並作出相應處理;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淄博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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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後,原審原告毛某某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
1、撤銷原判,改判二被上訴人撤銷冒用上訴人身份信息登記註冊的淄博某紡織有限公司。
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一、認定事實錯誤。
被上訴人提交的「委託書」是冒名籤字,但無法查清是否上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的結論是錯誤的。
「淄博某紡織有限公司登記材料中(毛某某)的籤名非毛某某本人所籤,但並不代表不是毛某某的意思表示」從而得出「即登記機關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一方面要查清設立公司不是本人籤名,二方面也要查明設立公司是否是其本人意思表示」是錯誤認定。
被上訴人淄博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供的證據3、4中的登記申請及登記材料中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依照原審法院查明:籤字並非上訴人毛某某所籤,以及毛某某一經發現被冒用後及時向兩被上訴人反映情況並要求撤銷。
同時為了能快速有效得到處理結果而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足以說明設立「淄博某紡織有限公司」並非上訴人授權,也非上訴人真實意思表示。
原審法院在已查清案件事實的情況下,仍作出未查清的結論,以致無法作出直接撤銷涉案公司的錯誤判決。
原審法院以「要考慮公司主體資格消滅、股東身份責任免除等給社會帶來的債權人維權、稅收徵管發生障礙等公司責任承擔問題」錯誤裁判理念,侵害了上訴人的個人財產申報、社會保障待遇以及另行開辦公司等的合法權益。
追責其他人的違法犯罪的責任和義務需要政府部門公權力的介入。
況且,原審法院考慮的稅收徵管及其他債權債務問題,稅收流失應該由稅管部門去行使其公權力維護國家利益;其他利害相關人自然應啟動各項司法程序用以維護其合法權益,而非由上訴人承擔各種損害後果。
二、適用法律依據。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明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積極應對群眾訴求,撤銷冒名登記公司。
冒名登記被撤銷後,因冒名登記導致的被冒用人相關信用懲戒和市場進入措施停止執行。
登記機關應及時更新數據,解除信用約束措施。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在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加強與公安、稅務相關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的協調配合。
在撤銷冒名登記工作中發現的其他違法行為線索,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
因此,本案在已查清「毛某某」非本人意思被冒名設立公司的情況下,原審法院應直接判決二被上訴人撤銷「淄博某紡織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淄博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淄博市**區行政審批服務局二審中未提交答辯意見。
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與原審一致,證據已隨卷移送本院。
經過審理,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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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 第二款 規定,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籤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三)公司章程;(四)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七)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八)公司住所證明;(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本案中,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淄博某紡織有限公司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的過程中提交的相關材料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原公司登記機關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經審查後,依法作出本案被訴核准淄博某紡織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行為並無不當。
但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國市監信(2019)128號]之規定,對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工作,由登記機關履行將公司涉嫌冒名登記的情況向社會公示,進行詢問相關人員、徵詢相關部門意見等調查工作,作出調查結論,並據此作出撤銷或者不予撤銷登記的決定。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做好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有關工作的通知》[魯市監注字(2019)429號]亦規定,針對山東省機構改革後由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行使市場主體登記職能的現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和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結合職能劃轉情況,建立協作機制,共同做好冒名登記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和撤銷登記工作。
市縣市場監管部門直接負責受理當事人的投訴舉報和調查核實,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按照市場監管部門的調查結果依法作出是否撤銷登記的決定。
因此,原審判決責令被上訴人淄博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上訴人毛某某名下的淄博某紡織有限公司的登記進行調查並作出相應處理亦無不當。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00元,由上訴人毛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來源:質量雲
發布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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