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例解讀:借出去的錢,在這4種情況下大概率要不回來

2021-01-08 胖乎律師

本文導讀:「借錢容易還錢難」,相信廣大借款人對這句話都深有體會。在數量眾多的民間借貸糾紛類案件中,也經常會出現「借出去的錢起訴要回,卻不被法院支持」的情況。

本文結合幾則法院判例,分析總結4種「借款無法要回」的情形——

1、借款用途不合法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2、沒有借條僅有轉帳憑證,借貸關係難獲法院支持!

3、借條形式的「分手費」,不受法律保護!

4、超過訴訟時效的借款,不受法律保護!

1、借款用途不合法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首先,明知借款合同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相關判例:(2019)浙0327民初7232號判決文書】

原告陳某和被告杜某共同參加「XX慈善聯盟」(後該組織被認定為傳銷組織),期間原告陳某為被告杜某墊付了一筆5萬元的「慈善暫存金」,被告杜某向其出具借條一份。

其後因在約定的還款時間到期後杜某仍未償還,陳某將其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二人一起參與傳銷犯罪活動,原告在明知涉案借款用於傳銷犯罪活動,卻仍為被告提供借款,根據相關規定,該涉案借款合同當認定無效。

(2)其次,借貸合同無效後,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如何處理?

因非法活動所產生的債務,本金是否需要返還在以往的實務中有一定的爭議,有的法院會直接收繳,有的也是支持返還本金的。

而《民法典》頒布實施後,對原先《民法總則》、《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作了刪除修改,目前來看,在民事案件中,法院對於違法、無效合同的財產的收繳權已不再有法律依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違法行為產生的債務,除了民事程序處理層面,還會涉及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的問題,出借人和借款人想從中獲益是不可能的。

在此種情況下,此類案件將不再僅是一個請求返還的借款的民事糾紛,還可能是一個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

所以,這也給廣大出借人提了個醒: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應當知道)是此類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認定借貸合同有效/無效的關鍵所在。所以,借條上面一定要寫明借款用途,如果沒有寫明借款用途,借款人將借款用於非法活動(比如賭博、走私、傳銷等),那麼出借人基於借貸關係主張法院支持還款的訴求,是無法得到法院支持的。

2、沒有借條僅有轉帳憑證,借貸關係難獲法院支持!

【相關判例:(2018)蘇0106民初9927號判決文書】

在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王某某提交的匯款憑證、銀行卡明細等證據顯示,其分四次向被告沈某某帳戶轉入總計200萬元款項。原告認為該筆款項系借款,但被告認為這是原告委託其「代理炒股」的款項並非借款。

經法院查明,原被告雙方互不相識,原告根據其子女指示,將款項打入被告帳戶,雙方並未籤訂借款合同,也未對權利義務進行約定,並且除了原告提供的轉帳憑證外,未提供其他可證實雙方存在借貸關係的證據。

最終法院認為雙方不存在借貸關係,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200萬元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實踐中,很多既沒有借條也沒有其他書面約定的「借款」,就如同一筆說不清楚的糊塗帳,此時僅憑轉帳記錄,從法律角度來看往往並不足以證明借貸合意。

合法借貸關係受到法律保護,但轉帳記錄僅能證明款項交付的事實,而無法排除雙方之間存在其他法律關係的可能,因此此時對於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應由其承擔舉證責任,同時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3、借條形式的「分手費」,不受法律保護!

【相關判例:(2016)京0102民初28028號判決文書】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系情人關係,在交往期間雙方曾多次互相借款,均為幾萬元現金往來。雙方因30萬元「借款」糾紛鬧上法庭。

原告稱,該30萬元系因斷斷續續的此前原告向其借款形成,經過清算後確定總的數額為30萬元。

而被告稱,該借據是雙方發生衝突後協議分手,原告以被告耽誤自己為由,向被告索要分手費而籤署的30萬元借據,並不是此前向原告的借款。

最終經過法院審理查明,該借據僅能證明原被告達成借貸合意,但是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借款實際交付,而對於僅通過現金方式交付的大額借貸,僅有借據作為借款證據,並不充分。

所以法院最終認定原被告間不存在真實借貸關係。

(關於這個問題,此前文章有詳細說明,可參閱僅憑一張借條要求還錢,法律會支持嗎?來看最高法院怎麼說)

4、超過訴訟時效的借款,不受法律保護!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的期限。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1)對於約定了還款期限的借款,那麼出借人追償的訴訟時效就是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三年。

——超過三年的借款,如果出借人去法院起訴,借款人提出訴訟時效進行抗辯,那麼該筆借款將不受法律保護。

(2)對於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應結合債權人催告日期、雙方協商的履行期限等情況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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