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去的錢在這十種情況下可能要不回來(附典型案例)

2020-10-31 京師律師學院

以下文章來源於山東高法

侵刪



民間借貸作為民事案件中最為常見的糾紛之一,其出現的頻率相當高、案件類型頗為繁多。為此,筆者特整理了以下最為常見的十種民間借貸案件類型,並分別收集了相關案例以供大家閱讀:

一、案件類型要述

1、明知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2、名為買房實為借貸,按借貸處理,我國物權法「禁止流押」

3、民間借貸未依法辦理抵押登記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4、婚姻存續期間的借貸離婚後仍共同償還

5、僅有轉帳憑證主張民間借貸關係難獲法院支持

6、現金還款無憑證慘遭敗訴

7、約定利息超過法定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8、因「分手費」形成的借條不受法律保護

9、P2P網貸為民間借貸提供居間服務,變相高額收費不受法律保護

10、超過訴訟時效的欠款喪失勝訴權

二、典型案例

(一)、明知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基本案情:原告陳冰芝與被告杜成錢原系親戚關係,曾共同參加「眾愛聯盟」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以「眾愛聯盟」公司慈善捐助的名義發展下線成員,每個成員收取暫存金51000元,傳銷組織將暫存金作為分紅分給團隊小組的領導成員,然後再繼續分給團隊小組發展成員。2016年6月7日,原告向案外人王楊蘇名下中國建設銀行帳號為62×××51的帳戶轉帳50000元、1000元,共計51000元,為被告墊付了參與「眾愛聯盟」傳銷組織的暫存金。後被告杜成錢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確認於2016年6月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後經原告催討,被告至今未還。

法院裁判:本院認為,被告杜成錢在原告陳冰芝為其墊付參加「眾愛聯盟」傳銷組織的暫存款後,向原告出具了借款金額為50000元的借條,該50000元墊付款實系被告向原告所借的借款。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原告與被告一同參與「眾愛聯盟」傳銷組織,明知涉案借款用於傳銷組織的犯罪活動卻仍為被告提供借款,涉案借款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被告應返還原告為其墊付的50000元借款。由於被告經原告催討至今未能返還借款,已造成原告的利息損失,現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理由正當,應予支持。

(二)、名為買房實為借貸,按借貸處理,我國物權法「禁止流押」

基本案情:2015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為保證其到期能實現債權,與被告籤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原告以100萬元的價格向被告購買曲靖市麒麟區別墅,被告於2015年5月6日前到房屋產權登記機關配合原告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同日,原告向被告匯款94.5萬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條一份。收條載明,被告已收到原告支付的水雲間別墅轉讓款100萬元,其中轉帳支付94.5萬元,現金支付5.5萬元。另查明,原、被告雙方未出具書面借條,未約定利息及還款時間。

法院裁判:本院認為,借款應當償還。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原告於2015年2月5日向被告交付了借款,雙方的借款合同成立並生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00萬元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三)、民間借貸未依法辦理抵押登記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基本案情:2015年3月18日,郭風學向孫秋也借款450000元並書寫了借條一份,內容是:「今郭風學(身份證號:×××)借孫秋也現金450000(肆拾伍萬元整),郭風學於2015年6月1日前支付給孫秋也人民幣250000(貳拾伍萬元整),再於2015年9月1日前支付給孫秋也人民幣200000(貳拾萬元整)。借款人:郭風學。2015.3.18」。該借條下方同時書寫收條一份,內容是:「今郭風學收到孫秋也現金450000(肆拾伍萬元整)。收款人:郭風學。2015.3.18」。2015年7月28日,被告郭風學向原告孫秋也出具承諾書一份,內容是:「郭風學借孫秋也人民幣450000(肆拾伍萬元整)借款日期從2015年3月18日到2015年9月1日止。雙方協商同意於2015年9月15日前一次性還給孫秋也。在此期間郭風學自願同意將本人名下奔馳車作為借款抵押物,如在2015年9月15日前還不清此借款,郭風學同意將本人名下奔馳車一輛無條件過戶給孫秋也作為借款償還物。借款抵押物奔馳車一輛:(號牌×××,品牌型號:梅賽德斯-奔馳WDDNGSEB,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碼:27294631969075)。特此承諾。承諾人:郭風學。」後原告孫秋也與被告郭風學未辦理車輛抵押登記。

法院裁判:郭風學向孫秋也所借款項應予償還。原告要求被告郭風學償還借款的請求,證據充分、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關於孫秋也主張的其對於郭風學抵押的車輛具有優先受償權,被告郭風學雖在其承諾書中承諾車輛抵押,但由於雙方未辦理抵押登記,故該條款為無效條款,孫秋也無權就該車輛之價款優先受償。

(四)、婚姻存續期間的借貸離婚後仍共同償還

基本案情:原告張曉冬與被告俞嘉明系朋友關係。被告俞嘉明與被告陶晶原系夫妻關係,兩人於2009年1月登記結婚,婚後共同生活,經營物流業務。2013年3、4月間,兩被告分居,2013年5月28日兩被告至民政局辦理登記離婚手續。2013年2月6日,被告俞嘉明為向原告張曉冬借款120萬元,雙方籤訂個人借款合同一份,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借款本金額為146.4萬元,借期自2013年2月6日至2013年6月5日,如借款人不能按約定歸還借款,除支付5萬元賠償款外,並承擔每日按千分之三計算的違約金,直至還清借款為止。借款到期後,被告俞嘉明僅歸還11萬元,餘款未支付。借款時被告陶晶與被告俞嘉明系夫妻關係,故兩被告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法院裁判:被告俞嘉明向原告借款期間,兩被告系夫妻關係,仍共同生活並未分居,雖然個人借款合同中擔保方非被告陶晶本人籤名,但被告陶晶以此為由不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理由不足,況且依原告與被告俞嘉明表述「陶晶」字樣籤名是否為其本人所籤名,作為原告並不知情,且在被告陶晶提供的由被告俞嘉明在雙方登記離婚時所寫的債務清單中確已將該筆債務列入,而兩被告之間對於債務的分割並不能影響原告要求兩被告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權利。故原告主張要求被告陶晶共同歸還借款以及相應違約金的主張,本院應予支持。

(五)、僅有轉帳憑證主張民間借貸關係難獲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根據原告提交的匯款憑證、借記卡明細、銀行憑證等證據證明,原告王正東分別於2015年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1日、11月12日、12月2日,通過其尾號為「3345」的銀行帳號,向被告沈月尾號為「4807」的銀行帳號,轉款100萬元、40萬元、35萬元、25萬元、100萬元,原告上述業務辦理人為其代理人王虹;2016年5月27日,被告通過其上述帳號向原告代理人王虹尾號為「5222」的銀行帳號轉款100萬元。

根據被告提交的借記卡帳戶歷史明細清單證明,被告沈月在收到原告上述前四筆共計200萬元款項後,分別於2015年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1日、11月12日分四次將100萬元、40萬元、30萬元、30萬元共計200萬元轉入被告在南京證券開設的尾號為「5496」的股票帳號。2016年5月27日,被告收到上述股票帳號轉入100萬元後,即日將該款項轉給王虹。

另,本案在第一次庭審中,經審查發現原告起訴書及授權委託書均非其本人書寫,故要求原告王正東本人到庭參加訴訟。在本案第二次開庭審理中,原告當庭陳述,起訴及授權委託訴訟代理人系其本意,當時系口頭委託其女兒王虹辦理。且原告在當庭陳述中又稱,與被告不認識,「我兒子**跟我說認識被告,炒股能賺錢,叫我把錢給她用,可以給我利息」。此與被告辯稱「被告不認識原告,雙方間不存在朋友、親屬關係,也不存在工作和經濟往來」相印證,即原、被告互不相識。

法院裁判: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借款合同系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原、被告間互不相識,原告僅根據其子**指示,由其女王虹操作,將款項打入被告沈月帳戶,雙方未籤訂借款合同,未對權利義務進行約定,原告除提交銀行轉帳憑證外,未提供任何證實雙方間存在借貸關係的證據。故本院認為,原、被告間無借款合意,被告僅與案外人**之間存在相應法律關係,原、被告間不存在借貸關係。現原告按民間借貸基礎法律關係,要求被告歸還借款200萬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六)、現金還款無憑證慘遭敗訴

基本案情:原告胡偉亮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係,2012年6月15日,被告以資金困難向原告借款,原告將現金人民幣522,500元(以下所涉幣種均為人民幣)出借給被告後,被告於當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條,承諾於2012年8月15日歸還。嗣後,被告未按約歸還借款,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歸還借款人民幣522,500元,並以借款本金522,500元為基數,支付從2012年8月1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還款利息。

被告黃偉興辯稱,被告向原告借款屬實,但借款數額實際為500,000元,因為原告說要支付一些利息,所以借條寫了522,500元。被告已經歸還原告280,000元,因都是現金還款,故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被告只同意歸還尚未歸還的錢款。

法院裁判:公民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被告向原告借款,並出具借條一份,即雙方借貸關係成立。現被告拖延不還,顯屬不當。被告抗辯借款的實際數額為500,000元,並已歸還了280,000元,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採信,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並支付逾期還款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七)、約定利息超過法定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基本案情:兩被告系夫妻,於2008年9月結婚。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兩被告先後向原告借款合計550萬元,約定月息5%。2017年6月,兩被告返還原告100萬元,故現借款本金尚餘450萬元。此外,兩被告按每月5%支付原告利息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起,按雙方約定,利息變更為月息3%。此後兩被告又歸還了數筆利息,自2017年10月1日起未再還款,故起訴本院。

法院裁判:公民合法的財產權益受到法律保護。現兩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證據證明,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但雙方在借款時約定的利息過高,本院依法予以調整,多付的利息按還款時間折入本金。經計算,目前兩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264,038元。2017年8月28日之後,兩被告未再還款,故原告按年息24%主張2017年10月1日起的利息,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

(八)、因「分手費」形成的借條不受法律保護

基本案情:原告稱雙方自2008、2009年間開始互有經濟往來。被告因孩子、親屬買車、結婚等事項,向原告多次借款,原告也向被告借過款。雙方之間均為幾萬元的現金往來,沒有打過條,期間被告也有過還款,基本都是通過現金方式還款。2013年12月17日,雙方經清算後確定,被告需還給原告借款30萬元,還款日期為2014年12月底,並出具借據一張。此借據系因斷斷續續的借款形成,經清算後確定數額為30萬元。此30萬元非一次性交付,均為現金往來。被告對原告所述予以否認,稱雙方系情人關係,持續了十年。原告未婚,被告與其配偶處於分居狀態,被告住在原告家四五年,與原告父母共同生活。2013年底雙方開始吵架,2013年12月17日雙方發生衝突並協議分手,原告認為被告耽誤了自己,就向被告索要分手費,被告就籤署了借據,當時被告也同意給原告30萬元。2015年夏天,雙方正式分手。原告無業,雙方之間不存在互相借款,只有被告給過原告款項。此30萬元未實際發生,也未交付。

法院裁判:出借人僅提供借據,則僅能證明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借款合意,如出借人不能進一步證明借款實際交付,則借款合同並未生效。原告出示了被告為其出具的借據,僅能證明原、被告達成了借款合意,但其未向本院提交證據證明借款實際交付。原告稱此借據的形成系雙方多年現金往來結算後形成,但其對交付時間、交付地點等交付細節無法明確表述,且被告對雙方之間形成民間借貸關係予以否認,不認可借款實際交付。本案系原告主張通過現金方式支付的大額借貸,全案僅有借據作為借款證據,而並無任何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認定原、被告之間不存在真實借貸關係。原告提交的借記卡帳戶歷史明細清單,僅能證明2015年4月21日被告匯入原告帳戶10萬元,也未能證明30萬元借款的實際交付。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並給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九)、P2P網貸為民間借貸提供居間服務,變相高額收費不受法律保護

案號:(2018)滬0115民初16379號

基本案情:2016年1月4日,原告與被告上海你我貸公司籤訂線下《借款協議》,約定原告借款金額217,600元,年利率12%,借款期限36個月(自原告在平臺的資金帳戶收到借款本金之日起算),平臺服務費16,000元,平臺管理費652.80元/月,每月還款金額7,880.23元(其中本息7,227.43元、平臺管理費652.80元)。經平臺註冊、借款信息發布、出借人投標等環節,2016年1月6日,被告上海你我貸公司將217,600元轉至由被告上海你我貸公司為原告開設的平臺虛擬子帳戶,在扣除費用57,800元(資金流水清單標註平臺服務費16,000元、委託查詢費200元、徵信服務費16,000元、貸後管理費25,600元)後,剩餘款項159,800元通過被告上海你我貸公司委託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劃至原告招商銀行帳戶。

再查明,原告累計還款181,245.29元(7,880.23元/月×23個月)。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要求調整還款本息金額未果,期間被告向原告或關係密切人員進行電話、簡訊催收,原告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銀監局等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法院裁判:本案中,《信用諮詢及管理服務協議》將被告及嘉銀徵信公司分別列為平臺方、服務方,約定被告及嘉銀徵信公司向原告提供信息發布、借款回收、貸後服務等工作,然被告及嘉銀徵信公司均由嚴定貴實際控制,二者合同義務存在內容重合、行為混同、表徵一致情形,服務內容虛化。需要指出的是,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成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根據《借款協議》、《信用諮詢及管理服務協議》約定,被告及嘉銀徵信公司收取的費用金額共計81,300.80元[其中平臺服務費16,000元、委託查詢費200元、徵信服務費16,000元、貸後管理費25,600元、平臺管理費23,500.80元(652.80元/月×36個月)],收費比例達50.88%(81,300.80元/159,800元)。本院注意到,協議履行期間,針對原告遭遇的情形,被告及嘉銀徵信公司亦未採取積極措施提供服務,其收費金額與服務質量明顯不對稱。被告上海你我貸公司作為平臺方在給原告放貸時,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貸後管理費等費用,造成原告實際收到的借款金額與借款協議約定的金額明顯不符,變相提高原告借款利率,故綜合訂約過程、扣款實際、協議內容、糾紛成因等情形,本院認為,原告所借款項應以實際到帳金額159,800元為準,其借款成本(含利息及各類費用支出)應以年利率24%為限。


(十)、超過訴訟時效的欠款喪失勝訴權

案號:(2013)江法民初字第05892號

基本案情:李某曾用名李某某。2005年9月12日羅某向李某某借款3萬元,並出具借條。借條記載,今借到李某某現金(30000.00)叄萬元正,做加油站的資金周轉,於2006年3月30日以前歸還。2006年12月20日羅某又向李某某借款5萬元。羅某出具的借條記載,今借李某某(50000.00)伍萬正,做X會所裝修工程使用。此後,羅某未歸還借款,李某遂於2013年7月8日訴至本院。


法院裁判:本院認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羅某向李某出具的借條足以證明羅某借款的事實,雙方之間的借款關係成立。2006年12月20日羅某向李某借款時雙方並未約定還款期限,系無期限的借貸,李某可以隨時要求羅某償還。因此,對李某要求羅某償還該筆借款5萬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李某向羅某主張權利後,羅某應按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向李某支付資金佔用利息。李某要求羅某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的時效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2005年9月12日羅某向李某借款3萬元時約定的還款期限是2006年3月30日,借款期限屆滿後羅某未償還借款,李某就已經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起算。李某沒有舉示證據證明其在訴訟時效期限內曾向羅某主張過債權,羅某也否認李某曾向其主張過債權,其訴訟時效屆滿之日為2008年3月30日。李某要求羅某償還該筆借款3萬元及利息的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喪失了勝訴權,因此,對李某要求羅某償還借款3萬元及利息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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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過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發布新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級三區」的規定。
  • 沒有借條,借出去的錢該怎麼要回來呢?
    但是萬一遇到借款人不還錢,只有雙方之間的轉帳記錄,那這種情況對方如果不還錢可以起訴要回錢嗎?:張某與楊某民間借貸糾紛【案號:(2020)浙0111民初234號】 張某起訴稱其與楊某系朋友關係,2019年5月楊某因資金緊張向其借款,其出於對朋友的信任,便在沒有讓楊某出具借條的情況下,先後兩次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借給楊某合計25萬元。
  • 借條寫上了這一條,有可能借出去的錢要不回來
    時代在不斷的發展,借錢也成為了人們生活中經常遇到的事情,如今的人們也是相互理解,借錢當然借條也就必須要寫好,即便是朋友之間,明明白白的借錢對於雙方也是更好,只是借條如何寫呢?許多人在借錢之後的借條中,出了借款的日期之外,還有著還款日期的要求,其實這個還款日期雖說是還款的時效保障,也有著很大的風險,在某些特別的情況下,借出去的這筆錢可能會導致收不回了。
  • (附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從前面的介紹中可以得知,我們所說的彩禮,與借婚姻索取財物、包辦買賣婚姻等行為是有本質區別的。所以,提及彩禮問題,要在這一被限定的範圍內考慮具體問題。另外,因為這種彩禮的給付,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很少有心甘情願主動給付的,與一般意義上的無條件贈與行為性質不同。
  • 一招教你把借出去的錢給要回來
    昨天我朋友終於把欠了我兩年的三千塊錢還給我了,這其實本來就是我的錢,按常理講,這也應該是理所當然的,對吧,但是我總感覺像是白撿來的一樣高興,你說是不是很奇怪。總之,這年頭錢借出去,你稍有不慎,將以失去友情為利息,以人錢兩空為代價,就算最後還了錢,很多時候好像都搞得雙方不怎麼高興,真正能夠懂得感恩的人沒幾個,我可以跟你這麼講,有些人總覺得你對他的好是理所當然,應該的,必須的,我這裡有點矛盾重複了,但是就是這樣的。
  • 借腹生子時給出去的1100萬被要回來了
    長沙老彭(化名)與老婆結婚老陳(化名)三十多年,但只生育了一個女兒,膝下無子一直是老彭的遺憾。家大業大的老彭隨著年紀的增長,越來越想要一個兒子……案例根據長沙市某法院通報的情況整理。從懷孕至產後,老彭在妻子老陳不知情的情況下,多次向阿美轉帳或購置房產,總計高達1100萬,甚至還向阿美出具了《條據》,載明:我願意將以前所給予或借支給阿美的1000萬元,作為孩子的撫養費、教育費(0-18周歲),孩子由阿美撫養,永不反悔。
  • 向銀行借了500萬突然逝世,錢不用還了嗎?銀行:不擔心要不回來
    在這種情況下,人們與銀行打交道的機會也越來越多,對於購置房產或者車子等大型物件,很多人幾乎都需要向銀行「借貸」,並且這也已經成為了一件司空見慣的事情。 當然,我們也都知道,當從銀行借了錢時,都需要按月還款的,直到你將本金和利息都還清了為止。
  • 把買房錢借出去,5年都沒收回來,如今還在租房住
    大城看社會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不過這話對於老賴完全沒用,每次去討債都說有困難,過兩天再還錢,實際上過一輩子都要不回來,在碰上欠債要不回的情況,最好的辦法就是去法院起訴,老賴要是不執行法院判決,債主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這兩招下來有錢的老賴都會還錢
  • (附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從前面的介紹中可以得知,我們所說的彩禮,與借婚姻索取財物、包辦買賣婚姻等行為是有本質區別的。所以,提及彩禮問題,要在這一被限定的範圍內考慮具體問題。另外,因為這種彩禮的給付,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很少有心甘情願主動給付的,與一般意義上的無條件贈與行為性質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