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在現實生活中很常見,我們國家自古以來就是人情社會,人情之間的往來自然少不了經濟上的往來。往往大量的民間借貸都發生於熟人之間,比如朋友、同事、甚至兄弟。
而生活當中,熟人之間出於面子、人情等因素的考慮,一般很少寫借條以及其他憑證,而且現在線上支付方便,很多人使用支付寶、微信轉帳,借錢的時候也只是通過線上轉帳,不會籤訂紙質協議或借條等。但是萬一遇到借款人不還錢,只有雙方之間的轉帳記錄,那這種情況對方如果不還錢可以起訴要回錢嗎?
圖片來源:攝圖網
一、案情:借款性質認定不明,借貸關係難以成立
案例一:張某與楊某民間借貸糾紛【案號:(2020)浙0111民初234號】
張某起訴稱其與楊某系朋友關係,2019年5月楊某因資金緊張向其借款,其出於對朋友的信任,便在沒有讓楊某出具借條的情況下,先後兩次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借給楊某合計25萬元。
楊某則辯稱張某向其轉帳25萬元是事實,且張某還給過其現金5萬元,但這些款項都是張某委託其操作一平臺的錢包理財項目而交付的,是委託理財款而非借款。因為該投資理財平臺涉嫌犯罪被關閉,所有錢都無法提現,包括楊某自己投進去的一大筆錢全部都打了水漂。同時楊某向法庭提交了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雙方的交談錄音、楊某個人的資金流向情況以及該錢包理財平臺的相關截圖,以此證明雙方不存在所謂的借貸關係。
雙方唇槍舌劍,互不認可對方的主張,因為沒有書面約定,該筆款項成了一筆說不清楚的糊塗帳。
法院認為:案涉款項高達25萬元,且張某不僅從未要求楊某出具借條,亦未約定支付利息,與一般交易習慣和常理不符。同時雙方在微信聊天及事後交流的過程中,對於投資事項頻頻進行聯繫,而對於借款事宜從未明確提及。張某主張的借貸關係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案涉款項往來存在並非借款而是其他款項往來的可能,在此情形下,應由張某進一步舉證證明其與楊某存在借貸合意,而張某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與楊某存在借貸關係,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法院據此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二、借款關係的成立需要滿足那些條件?
從法律上來說借款關係生效需具備兩個要件:
一是借貸雙方達成借款合意,二是借款實際交付。
一般情況下,出借人在借貸糾紛中想要使自己的主張獲得支持,就要在這兩方面進行舉證。雖然轉帳記錄能夠證明款項交付的事實,但不能排除雙方之間存在其他資金往來或法律關係的可能,因此借條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的重要證據。
現實生活中,確實很多出借人礙於私人關係不方便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更甚者還有將借條原件不慎遺失。
那麼,一旦借款人不按時歸還借款,出借人起訴到法院,一般很難拿出有效的直接證據來認定借款行為成立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在判決時只能結合各方提供的間接證據,在證據之間能夠相互映證、能夠形成證據鎖鏈的情況下,對借貸行為予以確認,如果借款方能夠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其他債權債務關係那麼根據法律規定貸款方還需提交其他證據佐證借款合意,否則存在舉證不能的風險。
圖片來源:攝圖網
圖片來源:攝圖網
三、律師建議
因此,借錢給別人,能打借條當然最好,如果不方便打借條,那麼在大額資金通過銀行轉帳時,儘量向對方戶名的帳戶,並在用途一欄備註上「借款」,這樣就能為自己後續打官司減少很多麻煩。如果不慎遺失了借條或者根本就沒打借條,只有轉帳憑證的話,也可以採取以下的補救措施:
1、要求與借款人出具還款計劃或欠條
在沒有借條等債權憑證的情況下建議先不要急著向法院起訴,一旦起訴後借款方發現出借方沒有借條,有可能會否認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那麼出借方的主張就不一定能夠得到支持。這種情形下,建議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方訂立還款計劃或出具欠條,如果擔心借款方不會輕易配合,可以通過適當放寬還款條件來達到目的。
2、找證人證明借貸關係存在
一些民間借貸中,會存在介紹人或者見證人,如果當時在場的第三人、雙方邀請的見證人能夠出庭作證,如實陳述當時的事實,其陳述可以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3、保留通話錄音、簡訊、微信聊天記錄
錄音取證目前在處理各類糾紛時,是當事人慣常使用的一種手段,但實踐中當事人取到的此種證據,往往不會被法院採納。原因多是違反合法性。因此,錄音取證,建議注意以下幾點:
(1)被錄音對象必須是債務本人。例如:是××嗎?我是××。
(2)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事情的主要內容。例如:應完整的將所欠數額及借錢的來龍去脈講清以及具體金額。
(3)錄音內容必須是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下進行。即不能在逼迫、脅迫的情況下錄音。
(4)保存原始載體。實踐中訴訟需要核實證據的真實情況,因此,即使準備了備份,也要保存原始載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