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歡的朋友們點右上角的關注」「雙擊666」「感謝老鐵送的遊艇」……
網絡主播已經成為我們現今生活中的一項重要生活內容。很多人在享受快樂的同時,也不忘大方地向主播刷禮物來表達自己對主播的喜愛。
但是,好多朋友在刷禮物的時候很大方,事後「吃泡麵」的時候後悔了。
那麼,到底這些打賞的錢能否要回來呢?我們看一看兩個相反的判例:
案例一:不能!
張三飛就是這樣一個「不幸者」。
張三飛於2019年7月通過相親認識了一個女孩,張三飛對女孩可謂是一見鍾情。在得知女孩是某平臺的一位主播後,便有了好主意。
為了博紅顏一笑,張三飛非常大方,屢屢在直播平臺上送飛機、送遊艇,僅僅4個月的時間就花了20餘萬元。這不僅花光了張三飛的積蓄,更是讓他背上了巨額的債務。
緩過神兒來的張三飛後悔莫及,向女孩索要賞金也被拒絕。無奈訴訟到了法院。
山東威海法院審理後認為,張三飛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其打賞行為的法律後果,且張三飛的打賞系自願行為。故而判決駁回張三飛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能!
李老四是一個以賣菜為生的買賣人,有一個剛滿16周歲的兒子李小四。
兩年前,李老四不幸遭遇車禍,不得已讓李小四幫著幹活,做一些收錢、存錢的事宜。沒想到,李小四不讓人省心,偷偷地將生意周轉所用的100餘萬元全部打賞給了一個網絡主播。
李老四知道後,可謂是「噴出一口老血」。趕緊向直播平臺索要,可是平臺拒絕賠付。李老四起訴到法院。
經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該直播平臺在對未成年人消費管控方面存在一定瑕疵,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酌定由平臺返還40萬元。李老四不服提起上訴。
在二審期間,最高法於2020年5月出臺了相關的規定。之後,李老四與直播平臺達成調解,約定平臺全額返還打賞款項。
以上兩個貌似相反的案例,其實有著相應的內在邏輯。而且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我們逐一分析:
第一個案例,之所以不能返還,是因為張三飛的行為屬于贈與。
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第192條,《民法典》第658條、第663條的規定:
(1)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有兩種情形是不可以撤銷的:①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②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2)受贈人具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①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②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贈與人的撤銷權需要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這個權利是除斥期間,不得中止、中斷或延長。
第二個案例,之所以返還,是因為李小四系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民法典》第19條、第145條的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實施的以下三種行為有效:
①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②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③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的行為。
在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中,有更加明確的規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其中包含了以下兩層意思:
(1)對於不滿8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花費的支出,一律應該退還;(2)對於8歲以上、18歲以下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部分,應當返還。這個具體需要由法官根據孩子所參與的遊戲類型、成長環境、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判定。歡迎關注「法海講法律」,生活講法不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