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是一對夫妻,婚後不久生了一個可愛的女兒,生活很甜蜜。不料,丈夫甲卻迷上了網絡直播,喜歡上了電腦裡美麗溫柔的女主播。
為了能多與迷戀的女主播聊天,甲不斷給女主播充值、點讚、送禮,購買很多服務,還瞞著妻子偷偷與女主播見面。
短短半年時間,甲就把家中20餘萬元積蓄全部花光。妻子知道後非常生氣,迫切想知道丈夫打賞給女主播的錢還能要回來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丈夫甲將20萬元夫妻共同財產用於打賞女主播,未經妻子乙同意,妻子只要證明女主播是非善意取得的,就有權要求返還。
實踐中,如果甲直接把錢打給女主播,屬於一種贈予行為,這種錢是容易要回來的。但是如果甲是通過購買平臺的虛擬成品來打賞給女主播,這種錢想要回來難度較大。
如果夫妻因此離婚,妻子乙有權主張這筆巨額打賞錢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要回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