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絡直播的持續火熱,巨額打賞主播的新聞屢見不鮮。有的人為了討心儀主播歡心花費幾十萬充值、打賞,甚至不惜賣房賣車,但在衝動消費後,當事人往往後悔莫及,想要追回巨額打賞,那麼打賞給主播的錢,到底能不能要回來呢?
網絡直播打賞流程通常為,用戶通過直播平臺充值購買各種虛擬禮物打賞給網絡主播,主播根據與平臺之間的協議按一定比例對禮物進行變現分配。在司法實踐中,用戶對主播的打賞一般會被認定為贈與合同關係,用戶與平臺的關係可能會被認定為網絡服務合同關係或網絡購物合同關係。既然是合同關係,就要受到合同法的約束。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而根據《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 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所以,如果不存在《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或可撤銷的幾種情形,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衝動之下通過直播平臺對主播的打賞,在法律上是一種贈與行為,自願贈與主播的錢是要不回來的。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34;等方式支出於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即將施行的《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所以,8周歲以下的孩子打賞主播,自然是無效的。8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打賞主播的行為必須得到監護人追認,如果監護人拒絕追認,則該行為無效,監護人可與直播平臺協商退款,若協商無果平臺拒絕退還,可向法院起訴追回。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生活來源主要依靠父母,監護人也可以與平臺協商退款,如果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那監護人就管不著了。
這裡監護人還要注意,在訴訟過程中,根據&34;的原則,監護人需證明&34;,由於很多孩子自己沒有手機,都是用父母的手機打賞的,所以要證明打賞行為是孩子實施的還是有些難度,監護人想通過訴訟把錢要回來也不是那麼容易。
未成年人打賞主播,監護人可要求平臺、主播退款。但如果是夫妻一方以婚內的共同財產打賞主播的錢款,還能追回嗎?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雙方應當協商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34;。
直播平臺和主播在接收用戶的充值、打賞時,顯然沒有義務也不可能去探究用戶是否已婚,其處分夫妻共有財產時是否徵得另一方的同意,屬於善意第三人。因此,假如丈夫沒有經過妻子同意擅自給主播打賞,在丈夫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即便其打賞的錢款明顯超出了理性消費的限度,妻子向法院起訴要求平臺返還丈夫打賞的錢款通常難以得到支持。但妻子可以在雙方離婚時要求丈夫賠償。
粉絲在網絡平臺打賞主播時,往往懷著與其在現實生活中進一步交往的目的,很多粉絲與主播在網絡平臺互動一段時間後,會互相添加微信、並通過轉帳、行動支付等非直播平臺的方式付款打賞主播,甚至發展到線下約會,並通過各種方式贈送金錢或禮物的地步。
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如果是未成年人處分監護人或其他人財產的行為,自然是無效,收受贈與一方應當返還;如果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處分自己財產的贈與行為,一般會予以認可;但如果雙方發展成戀愛關係,構成附條件贈與,比如粉絲以與主播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在雙方分手後贈與條件不復存在,這時應予返還,或是明確是借貸而非贈與關係,也要返還。另外,如果延伸到平臺之外的打賞涉及夫妻共同財產,法院一般會認為婚內動用夫妻財產進行大額贈與且與其他女青年保持超過一般關係的親密關係,有悖公序良俗,判決該贈與行為無效。
本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