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要求主播返還丈夫打賞的16萬餘元 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2020-09-10 封面新聞

封面新聞記者 姚箬君

網絡直播的興起,讓網絡直播打賞走進人們的視野。成年人用夫妻共有財產打賞,其配偶可以向主播及平臺公司追回嗎?9月10日,封面新聞記者從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法院審理了一起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件。丈夫在直播平臺充值19萬餘元,其中打賞一個主播16萬餘元,妻子向法院主張平臺公司和主播退回款項,經審理,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2018年9月,翟軍在某直播平臺註冊帳號,先後充值19萬餘元用於打賞主播和玩遊戲。其中2019年5月至7月向女主播邱甜打賞1200餘次總價值16萬餘元。

翟軍妻子王燕認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他無權擅自處分大額夫妻財產,遂訴請法院判令翟軍在某直播平臺充值的行為無效,由該平臺開發公司和邱甜返還19萬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某公司作為某直播平臺的開發公司,通過開發運營該平臺為用戶提供網絡直播服務,而翟軍則通過該平臺觀看直播、玩遊戲、充值等,且翟軍在註冊帳號時點擊了「登錄即代表你同意某直播《用戶協議》《隱私條款》」選項,故其與某公司形成網絡服務合同關係。

邱甜作為平臺主播,其直播內容並不需要觀看者支付相應價款,任何瀏覽該平臺的用戶均可觀看。翟軍系對其直播內容表示認可,自願主動,且無需邱甜履行明確的義務就打賞,據此翟軍與邱甜間因打賞形成贈與合同關係。

王燕主張因翟軍用於充值和打賞的錢系夫妻共同財產,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翟軍與某公司和邱甜的合同關係均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中: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本條文中的「日常生活需要」不僅包括夫妻共同日常生活需要,也包括夫或妻一方個人的生活需要。

本案中,翟軍在平臺充值雖有19萬餘元,但前後充值次數84次,充值金額1萬元到1元不等,打賞邱甜雖有16萬餘元,但打賞總次數超過1200次,時間跨度近3個月。基於此,翟軍雖然客觀上處分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其充值、打賞、玩遊戲時大多在國外,該行為是為滿足其個人精神需求,且從結果看也確實充分享受到網際網路直播用戶體驗,應當認定為其個人日常生活需要,因此翟軍實施的涉案網絡服務合同以及贈與合同等法律行為雖未取得王燕同意,但依然有效。綜上,判決駁回王某全部訴訟請求。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除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等,除書面約定歸一方所有的,均屬夫妻共同財產。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夫妻雙方權利平等,如屬於日常生活需要,包括一方的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均有決定權。

法官提示,處於婚姻關係的成年人屬於法律上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處分財產時要保持審慎的態度,特別是滿足自己一方的生活需要時,應當以適宜為限度,否則不僅損失財產,而且傷害婚姻家庭關係,追悔莫及。(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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