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我是沙館長
步知公考公基主講大咖老師
這是我們第298次見面
之前有學員問到老沙,說看到了許多關於未成年人打賞主播的新聞,有的能追回,有的卻無法追回或者部分追回,實際審判跟理論知識會有所出入,今天老沙就專門來整理了一下,先來看兩個案例。
案件經過:
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妥善審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直播平臺進行高額打賞,從而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兩年前,劉先生16歲的兒子在觀看該平臺的直播時,累計給主播打賞了近160萬元。日前,劉先生(化名)收到了某直播公司返還的近160萬元退款。
原告劉某生於2002年,初中輟學。2018年,父母將劉某帶至身邊幫助打理生意。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5日,劉某使用父母用於生意資金流轉的銀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帳戶轉帳用於打賞直播平臺主播,打賞金額高達近160萬元。劉某父母得知後,希望某科技公司能退還全部打賞金額,遭到該公司拒絕,雙方對簿公堂。
審理過程及結果:
一審法院判處某科技公司退還部分金額,原告劉某對判決結果存在異議,遂向天津三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過程中,劉某認為,自己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進行的巨額打賞與他的身份、年齡以及家庭經濟狀況都是不相適應的,其行為應當是無效的。被告辯稱,劉某初中輟學,而且年滿16周歲之後,自己獨立生活,其父安排開立銀行卡並管理大額款項,應當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直播平臺不應返還涉案的打賞金額。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中明確規定,關於合同案件的審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審承辦法官在詳細核實所涉事實情況並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後,將重點放在了對雙方的釋法明理上。法官希望該科技公司能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與社會各界一道維護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法官也對原告的父母進行批評教育,希望家長能承擔起應盡的監護責任,幫助孩子健康成長。
經多番溝通協調,近日,當事雙方達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請撤回起訴,涉案公司自願返還近160萬元打賞款項並已經履行完畢。
案件經過:
記者搜索發現,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曾經審理過這樣一起案件。
自2016年起,時年15歲的涵涵(化名)以媽媽劉娟的身份進行實名驗證,截至2017年4月1日,在「映客」帳號充值657734元。這些充值的款項都是通過劉娟的微信或支付寶帳戶進行充值,甚至在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過程中,帳號仍然存在充值的行為。劉娟以涵涵名義將映客平臺所屬的蜜萊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返還657734元及利息。
審理過程及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映客」帳號以及向該「映客」帳號充值的帳戶均為劉娟所有,僅憑涵涵與劉娟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不足以證明劉娟不知情,故涵涵應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駁回了訴訟請求。
涵涵上訴之後,北京三中院二審認為,劉娟對涵涵的大額網絡交易消費所採取的放任態度,已經構成對涵涵交易行為的默認。故此期間內的網絡消費合同不應以涵涵系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認為由而認定無效。對於涵涵要求返還交易款項的請求,法院難以支持。
2016年5月26日劉娟向蜜萊塢公司發送律師函之日至2017年4月1日期間,涵涵通過劉娟名下帳戶充值「映客」帳戶共計49120元。但直至一審法院判決後,蜜萊塢公司才關停涉案帳號的金融功能。故蜜萊塢公司未能履行其作為網絡消費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最終,北京三中院僅判決北京蜜萊塢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向涵涵返還人民幣49120元。
從這兩個案例來看,在法院進行審理的過程中,對於原告的舉證要求還是很高的,至少都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舉證:
1、打賞、付費為未成年人操作;
2、未經監護人同意;
3、消費與被監護人年齡、智力不相適應。
而在這個過程中也存在著一定的難度,你得要在家裡安裝監控,或者未成年人玩遊戲、看直播時你得有錄屏。當然,法官在裁定的過程中,也要依據相關的法律來進行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因此,對於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在直播平臺上進行充值並打賞主播的行為一概無效。
而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充值打賞的行為效力待定,並不是完全就由法定代理人來決定是否同意或者追認行為的效力。未成年人在網絡上進行充值打賞的行為是否有效,主要取決於其年齡大小、充值打賞的金額、是否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與其心智是否符合等因素。
未成年人可以自主決定打賞一定金額,但如果超出了其年齡,與其心智不相符合,那麼,法定代理人可以決定是否同意或追認,如果不同意,不追認,則未成年人與直播平臺之間的買賣合同、未成年人與主播之間的贈與合同都不具備法律效力,屬於無效合同。但同時考慮到家庭監護的責任,會在未成年人充值打賞的總價款扣除一定比例再返還。所以這就是能全退或者部分退、不退的原因啦。
號外號外,沙館長進階課程又上新兩節民法課程啦!之前很多學員催館長更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更新了六節課程啦,趕緊去學習吧!
另外:大家有什麼建議可以在評論區發言哦!~~
下周見啦~~
作者丨公基沙館長 編輯丨小玉 設計丨滄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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