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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是民事權利保護的宣言書,號稱我們「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生活密不可分。
接下來,
我們將推出每周一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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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典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調整為8周歲。據此,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如接受無負擔的贈予。其實施的超出其年齡、智力範圍的民事法律行為並不必然導致無效,而是屬於效力待定,如果事後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則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屬於一種概括、靈活的規定。一律否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效力實無必要,也會給日常生活帶來不便。在我們實際生活中,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一些日常生活必需的民事活動,即所謂「打醬油」行為,法律不否定其效力與合法性,否則會給人們生活帶來不便,賦予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既有利於保障未成年人的行為自由,也有利於社會生活秩序的穩定。
比如下面事例:
Q1: 11歲的小莉在媽媽網購時偶爾看到付款密碼,她用媽媽的手機看直播,覺得很好玩,一時衝動私自給主播打賞3萬元,媽媽事後發現,能追回打賞嗎?
答:按照法律規定,11歲的小莉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僅是覺得主播好玩,而對支付3萬元打賞主播的行為缺乏相應認知,明顯是與其年齡和智力不相適應的行為。所以,小莉的媽媽有權要求退回打賞,但實務中,父母要證明打賞行為確係女兒作出,有一定難度。
Q2:9歲的小周自己拿著20塊錢去小區超市裡買了筆和本子等文具,其父母知道後認為家裡文具已經很多,能否要求超市退錢退貨?
答:9歲的小周雖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其可以從事一些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花20塊錢買文具的行為完全符合其年齡和智力,此行為有效,所以其父母不能要求超市退回。
來源|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文字:吳有良
圖片來源於網絡
責任編輯 | 張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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