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市中院判決 人防車位平時使用管理和收益者應是全體業主

2020-11-13 省會擔當

小區地下人防車位屬於開發商,還是全體業主?

近日,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當地首例涉及人防車位權屬的侵權責任糾紛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認定人防車位的平時使用管理和收益者應是全體業主。

法院查明,2009年12月,撫州市東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東旭公司)依法取得撫州市撫河大道西側附近一地塊建設用地的使用權,開發建設撫州市東旭1號(公元1959)小區。該小區地下人防工程建築面積為7759.85平方米,使用面積為6992.17平方米,規劃有200個人防停車位。

小區建成交付後,其物業由美城公司撫州分公司(下稱美城公司)進行管理。2017年1月,該小區業主委員會解聘美城公司,自行管理小區物業,並對小區200個地下人防車位進行管理和收益。最後,東旭公司與美城公司起訴要求小區業主委員會返還佔用的地下人防車位,並賠償車位租金損失118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後,東旭公司與美城公司向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

撫州中院經審理認為,地下人防車位是依附結建式人防工程修建而來,是住宅建築必備的附屬公用配套設施,屬於從物依附於住宅建築,不佔有土地容積率,所佔空間屬於住宅建築物地表使用權的合理適度延伸使用範圍。

開發商出售地面住宅建築物之後,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併處分,該土地使用權適度的延伸附著物(即業主共有的地下人防車庫)也理應一併處分轉移給全體業主。

撫州中院同時認為,開發商最初投資修建案涉地下人防車位時,其已經將修建成本納入了建設項目的總成本之中,在業主支付對價購買了開發商建造的地面住宅建築之後,其投資主體也相應發生了變化,業主即實際成為了地下人防車位法律意義上的投資者。

據公開資料,人防車位是基於地面建築物的強制性人防工程修建而來的,其一般與普通車位在建築物的不同樓層,一般位於普通車位更下的樓層,也有部分建築中人防車位與普通車位位於相同的樓層。現行法律法規缺乏其相關權益的規定,現實中因人防車位而引起的權屬之爭並不少見。(黃皓 元春華 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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