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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貼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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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過
2020年8月,小王(化名)在購買小區商品房後,向開發商購買了一個地下車位並訂立了車位買賣合同,且一次性付清了購買車位的價款10萬元。事後,小王被告知該車位為人防車位,無法拿到該車位的產權證,無法獲得車位所有權,他只能獲取車位使用權。小王認為自己受到了欺騙,想要解除合同並退款,但開發商拒不退款。小王就此尋求法律幫助。
什麼是「人防車位」?
由於住宅小區對於車位的需求量大,地面上規劃的車位不能滿足需求。住宅小區中一般會建設地下車位,地下車位又可以分為地下人防車位和地下非人防車位。地下非人防車位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可以獲得該車位的產權,並且可以辦理產權證。
而地下人防車位是房地產開發商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建設的人防工程改造而來的車位。地下人防車位屬於結建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是國家在發生戰爭時存放物資,保障人民安全的防空地下室。在實踐中,房地產開發商經過合法的審批可以將人防工程在不改變人防性質的基礎上改造成車位。
目前人防車位買賣中存在哪些套路?
許多住宅小區都存在著人防車位被變賣或長租的問題。如去年12月底以來,南昌市紅谷灘新區不少開發商在小區內張貼了告示,提醒使用人防車位的居民辦理退款或重新籤訂車位租用合同。
紅谷灘新區轄區內住宅項目小區119個,人防車位28150個,存在人防車位變賣或長租的項目小區41個,目前,紅谷灘新區正在對人防車位變賣行為進行整治,希望對&34;這一老問題進行破題。
由於人防車位在租賃、交易、產權等方面存在著限制性規定,有的開發商為了牟取利益,容易在人防車位租賃、交易等方面設置陷阱,從而引起糾紛:
1.強制長租,明租實售。在目前國家對防空地下室產權尚未明確的情況下,許多省份對於防空地下室平時使用只允許短期租賃,每次租賃合同期不得超過3年或者5年(各省規定不一致)。而有的開發商卻強制要求人防車位需要一次性長租。如家住松江麗水馨庭二期的業主,前不久收到了一則通知:小區車位全面取消按月租賃形式,地下人防車位需要一次性長租,期限20年。否則,6月15日以後將無法正常停車。該小區業主認為:自入住小區高層以來,車位一直是按月租的,每月300元交給物業。如今要長租20年,一次性付清租金會帶來經濟壓力,並且該小區人防車位還辦不了產權,長租20年不是等於承接了這期間所有的意外風險麼?開發商這樣做,屬於變相出售無產權車位。
2.隱瞞事實。有些業主事先不知情花高價購買車位,購買之後才發現是人防車位,開發商卻拒不退款,導致業主遭受財產損失。
人防車位到底能不能買賣?
目前大部分地方的人防車位不能進行產權交易,只能出租。如《江西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防空地下室平時使用和維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贛人防發[2012]5號)文件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或者以長期出租使用權的名義變相買賣防空地下室。在目前國家對防空地下室產權尚未明確的情況下,防空地下室平時使用只允許短期租賃,每次租賃合同期不得超過5年。」採用這種做法的還有山東、江蘇等地。這種情況下業主是不能享有地下人防車位的所有權的,業主只享有使用的權能,但是業主使用地下人防車位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並不能免費使用。房地產開發商擁有對於地下人防車位一定的處分權能,但是並不能將地下人防車位用於出售。
也有少部分地方允許交易。如《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關於人防工程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國土房管發[2009]51號)中明確:「對結建式人防工程依法初始登記後,兼作停車場的,政府允許參照普通地下停車場的方式出售,且同意購房人對所購的兼有停車庫功能的人防工程擁有產權。已購人防工程的業主憑售房合同及相關資料向登記機構申請車庫產權登記。」重慶市賦予地下人防車位權屬,房地產開發商擁有所有權,房地產開發商可以處分。
因此,在大多情況下,人防車位是不能夠買賣的。如果所在的城市允許進行買賣,還需要根據相關規定,通過人防部門審批、政府部門備案等程序,手續齊全才能夠對外銷售。
如果我買到了人防車位怎麼辦?
如果根據所在地區的相關規定,不允許對人防車位進行買賣,而開發商通過隱瞞事實的方式欺騙業主購買了人防車位。業主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車位買賣合同無效並返還已支付款項,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遵循法律規定,依法訂立,才能具有法律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合同,為無效合同,不被法律所保護。本案中,涉案車位已被證實為人防車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禁止任何組合或者個人破壞、侵佔人民防空設施。由於涉案車位為人防車位、人防設施,不得進行買賣,因此周某與張某、某中介公司籤訂的車位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因此,張某應當返還給周某交付的定金20000元,中介公司應當返還給周巖支付的佣金5000元。
一審法院判決:一、周某與張某、某中介公司與2016年5月29日共同籤訂的車位買賣合同無效。二、張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周某車位定金20000元。三、某中介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周某支付的佣金5000元。
後張某、某中介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所以,大家在選擇車位的時候一定要考慮清楚:到底是選擇買產權車位還是租人防車位?如果租賃人防車位,按照江西省的規定,每次租賃合同期不得超過五年。如果選擇購買車位,要了解車位的具體屬性,千萬不要被騙了。萬一被騙了,也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