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車位卻辦不了產權,到底哪些車位不可以買,看看民法典怎麼說

2021-01-09 小才有說法

去年底,張女士購買了某樓盤的一套房屋,因該樓盤開發商宣稱本小區有現成的停車位出售,張女士考慮到停車難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就毫不猶豫地購買了一個停車位,並與開發商籤訂《車位買賣合同》,支付了車位的所有費用。

後來,張女士房產證拿到手後,發現車位卻沒有辦理產權,於是多次要求開發商協助辦理車位產權過戶手續,開發商卻以各種理由推脫。

之後張女士經過詳細了解,發現自己購買的車位屬於人防車位,根本無法辦理產權證,於是張女士便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確認與開發商籤訂的《車位買賣合同無效》並返還已支付的車位費10萬元。

法院經過審理,判決張女士與開發商籤訂的《車位買賣合同》無效,開發商返還張女士車位費10萬元。

與上述張女士遇到同樣問題的還有某地的李女士。

李女士的兒子打算結婚,於是和丈夫商量,決定購買某小區的一套三居室送給兒子作為新房。李女士夫婦經過了解,發現該樓盤的車位幾乎快要售空,考慮到兒子今後停車的問題,又向開發商了解是否還有車位可以出售。得知開發商即將小區另外一處空地改造為新的停車場出售後,李女士夫婦很快就同開發商籤訂了《車位買賣合同》。

後來,房屋產權證辦下來後,李女士發現車位卻沒有辦理產權,李女士經過和開發商交涉,開發商認為李女士所買的車位其實是租用的形式,不存在需要辦理產權的問題。可是李女士認為,小區前期出售的那些車位都有產權,唯獨新建的這些車位沒有產權,而且收費還是一樣高,不合理。

後李女士經過了解,發現開發商新建的停車位並非小區建築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而是開發商在規劃外新增的車位,這部分車位應歸業主共有。於是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同開發商籤訂的《車位買賣合同》無效,並返還車位費25萬元。

法院經過審理,支持了李女士的訴訟請求,判決《車位買賣合同》無效並要求開發商返還車位費25萬元。

同上述張女士和李女士遇到同樣問題的業主應該有很多。一些不良的開發商總希望通過車位從不明不白的業主那賺一筆錢,所以對於買房了即將要買車位,或者已經買了車位卻不知道車位到底屬於什麼類型的業主,搞清楚關於車位「背後的故事」很有必要,希望今天這篇文章能夠讓您徹底了解這方面的內容。

車位有哪些類型

我們現在的小區車位一般可以將其分為三類:有產權車位、公攤車位和人防車位。

所謂有產權的車位是指那些滿足了立項和規劃條件,辦理了土地出讓手續,可以辦理所有權證書的車位。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建築區劃內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的方式約定。

也就是說,這一部分的車位是滿足《民法典》物權編關於專有部分的規定的,這部分車位歸屬於建築單位或車位的購買人,小區業主通過同開發商籤訂《車位買賣合同》並按約定支付價款後,是可以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的。

辦理車位產權手續後,即成為車位的專有產權人。

所謂的公攤車位主要是指開發商利用小區建築區內規劃建設的車位以外的諸如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所建設的車位(有些地下車位也屬於這一類型)。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也就是說這一部分車位的產權開發商是沒有的,屬於全體業主共有,也不能被單獨的由某位業主霸佔,這種車位是不能出售的,買方也沒辦法辦理產權。諸如上述的李女士。

所謂的人防車位屬於依據《物權法》和《人民防空法》中「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利用人防空間建設的車位。

由於這部分歸國家所有,開發商只享有使用權,所以開發商可以向承租人約定一定的出租費,但是不可以出售,即使有人買了,也辦不了產權,諸如上述的張女士。

我們搞清楚車位的類型後,再來說說車位費的事。

對於上述開發商有產權的車位,開發商當然可以出售 ,也可以出租。但是出租後產權仍歸屬開發商所有,費用需要雙方約定。

不過按照租賃合同的有關規定,若開發商是以租賃的形式收取的車位費,租賃期是不能超過20年的。若是通過出售的形式,則是可以辦理產權轉讓手續的,辦理了產權後,車位的期限將同房屋產權期限一致。

對於上述公攤車位,由於屬於業主共有,這個區域停車是否收費,其決定權在全體業主或經業主選舉產生的業委會手裡,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是沒權單獨決定收費的。當然,開發商肯定是不能出售公攤車位的。

對於人防空間,若開發商要改造成經營性停車場,也是要經過有關部門單獨審批的,批准後其使用權歸開發商,但需要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相關標準,再次聲明,人防車位是不能出售的。

綜上所述,收取小區內的停車費(包含地下停車位)並不當然就不合法。

搞清楚能不能收費的關鍵是看停車用的土地使用權到底歸屬於誰。若屬於小區業主共有空間建設的車位,其是否收費由全體業主或業委會決定。

若屬於利用人防空間建設的經營性車位,是否收費要經有關部門審批且符合價格部門關於收費標準的規定。

若屬於開發商有產權的區域規劃建設的車位,出租費或出售費由當事人雙方合同約定,若開發商將這部分車位用作經營性停車位,同樣也要通過有關部門審批,未經審批也不得擅自收費。

如何快速分辨車位的類型。

最後,跟大家分享一個快速分辨車位類型的小招數。

若是想買車位,首先一定要問清楚車位是否有產權,能否辦理產權證,若開發商或物業說可以,那就籤訂有約定產權過戶內容的《車位買賣合同》,若最終產權辦不下來,再主張返還交付的費用。

若開發商明確表示不辦產權過戶,那麼就要搞清楚為什麼不能辦,若開發商說他們對車位有產權,則要他拿證據證明具有產權,那麼這時所謂的車位費就是租賃的形式,所交的費用是租賃費,籤訂的合同也是租賃合同,注意時間不能超過20年哦!

若開發商沒有證據表明其有產權,那就要注意了,看是小區業主共有地建的車位還是人防車位,一般人防設施在相應的部位都會有標誌,一般都會有那種厚厚的鐵門,業主到車庫看一下就明白了。若整個車庫區域都沒有任何人防的標誌或設施,或許就是屬於業主共有的了。

若是開發商將業主共有的部分私自用來建設車位出售或出租,顯然是不合法的。

最後,要提醒的是,對於小區的停車位開發商或物業能收取停車費的前提是滿足兩個條件:一個是獲得有關部門的批文(一般是許可證),另一個是物價部門的批文。

對於利用業主共有的地建設的車位,開發商或物業未經全體業主或業委會同意,是不能向業主收費的。哪怕就算物業或開發商對車位的建設和管理有投入,其收費的多少也需要同全體業主或業委會商定,而非單獨確定。

相關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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