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悅
案例一:
新婚的小敏剛搬進在鄭州某小區買的房子,就接到開發商的來電,說要發售車位,如果有意向就早點來挑選稱心如意的,因為買的人多,很搶手,如果晚了,好的位置就被其他業主挑去了。
雖然小敏還沒買車,但考慮到將來一定會買車,有車就得有停車位,她有些猶豫了。開發商表示,如不想買,也可以考慮租車位,但是租的車位離業主家比較遠,不太方便,與其買車後租別人的車位,不如現在自己買一個先往外租,等買了車再自己用。小敏很是疑惑,車位到底買不買?不是說小區車位歸全體業主共同共有,開發商不得出售或出租嗎?
案例二:
張凱是鄭州某小區業主,雖然買了地下停車位,但是心裡很惱火。
「花了十多萬元,就買了個使用權,卻沒有所有權。」張凱拿著與開發商籤的協議說,「這不,一沓錢換了一份協議。」
張凱的朋友趙朋住在另一個小區,和他不同的是,趙朋所在的小區地下停車位只賣不租,兩個人在買車位的問題上不知討論了多少次。「一個地下車位十多萬元,買了沒有所有權,不買沒有使用權,交給開發商的這些錢到底算什麼?」趙朋說,「我曾經要求開發商給我開發票或者辦所有權證明,他們卻說他們也沒有地下車位的所有權,更不可能給我出具什麼證明。既然他們沒有所有權,為什麼還把車位拿出來賣?」
記者調查:多數開發商申請的是使用權
10月16日,記者就小區停車位問題諮詢了某售樓中心置業顧問桑某。桑某說,現在鄭州的樓盤很少有給業主辦地下停車位所有權證的。「其實辦不辦那個所有權證,意義是一樣的。」桑某說,「使用權和所有權就是一個證的區別,其他沒有什麼區別。現在,鄭州很少有開發商給業主辦所有權證,因為那樣開發商要向房管局繳納很高的費用,車位也會賣得很貴。」桑某還說,即使業主買的是車位使用權,使用年限其實是和房屋所有權年限一樣的,業主也可以自由買賣車位使用權,不受任何影響。
隨後,記者撥打了鄭州市房管局熱線。經諮詢得知,關於地下停車位的產權問題,要看開發商在房管局是如何申請的。一種是辦理使用權申請,使用年限與住房所有權年限相同;另一種是辦理所有權申請,像房產證的所有權一樣。個人不能進行所有權申請。目前,大部分開發商在辦理此項業務時,申請的都是使用權,只有少數開發商申請了所有權證。
開發商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證後,才能申請下來所有權證。如果業主只得到了地下車位的使用權,就相當於業主與開發商私下簽訂了長期使用該車位的協議。但是,目前法律並未規定開發商必須為業主辦理車位所有權證,多數開發商只是進行了使用權申請。
律師說法:車位產權歸屬要看規劃的用途
對於案例一中小敏的疑惑,河南天基律師事務所律師牧丹稱,小敏的認識是片面的。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的前提是車位佔用了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如果並未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就不屬於該條款的規定的情況了。關於「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認定有專門的規定,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等和為多幢房屋服務的管理用房、公共用房以及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計入共有共用建築面積。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這裡的當事人指的是開發商和購買人。該條款賦予了開發商出售車位的權利,因此可以認定開發商就是車位所有權人。另外,根據「誰投資,誰使用,誰受益」的原則,地下車位、車庫系開發商利用地下空間投資建造,一般並未作為分攤面積分攤到業主購買的商品房之上,理應歸開發商所有。但是,只有那些在規劃時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或車庫的所有權才受本條款約束。
針對案例二中張凱的朋友趙朋提出的問題,牧丹認為,開發商稱沒有所有權,包括確實沒有所有權和辦不下來所有權證兩種情況,如果車位位於屬於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則所有權歸業主共有,開發商不能出租給個別業主。如果該車位雖不屬於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但也不屬於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庫、車位,則開發商無法辦理所有權證。
對於不擁有所有權的車位,開發商無權出售,只能出租給他人使用。《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沒有約定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最長期限為20年。
那麼,住宅小區的地下車位到底該歸誰所有呢?牧丹說,住宅小區的地下車位、車庫的所有權大致分為三種情況:
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所有權屬於開發商,開發商可以將其出售、附贈或出租,但是要優先滿足業主的需求。
如果車位、車庫佔據的位置並非屬於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區域,而是屬於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則所有權屬於業主共有。
如果車位、車庫的位置既不屬於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區域,也不屬於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則開發商無權出售。但是,為了充分、合理利用空間,滿足業主的停車需求,開發商可以採取出租的方式提供給業主作為車位、車庫使用,常見的人防車庫即屬於此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