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小區公共車位的事兒,本文說全了!
在小汽車已普遍進入普通百姓家庭的今天,停車成了廣大小區車主最頭疼的問題,尤其遇到一些無良的黑心開發商,很多業主更是苦不堪言。
這不,車事無憂君近日在鄭州就遇到這樣一個案例,振興房地產旗下富田小區3000多戶業主,數千輛車子只有一個容納百餘輛的地下車庫,其他位置均被開發商出售或附贈。業主笑稱,我們得學著把車開到天上去。
案例回放:開發商得寸進尺,將公共車位賣光!
車事無憂君了解到,位於鄭州市中州大道航海路的管城區富田太陽城三期共有住戶超過3000戶以上。 2008年該小區交房之際,開發商配備有大量的地上免費停車位,一直建到中州大道附近,是滿足了大家的停車需求的。
2011年左右,中州大道擴建,原來開發商建設的地面停車位幾乎全部毀掉,隨著入住人口的增加,停車難的問題日漸凸顯,不少業主不得不打遊擊一樣在路邊停車,吃罰單被貼條已成為家常便飯。(有業主表示開發商將地轉賣市政建綠地,哪管業主死活。)
接下來更可恨的是,振興地產不顧業主利益,將樓下門前空地又再做分割出售,挑大塊地方賣給社會上做收費停車場;又許諾一站廣場、大商及洗浴中心和飯店等商家各自圈佔門前地方化為私有。有業主反應,很多房屋已出租,的確不易組織維權,開發商就有恃無恐,私下多次強調「這些業主都是些團結不起來的「軟蛋」,你們儘管佔了就是」。
也許開發商振興地產也知道,自己開發的樓盤質量沒有那麼好,小區條件又如此不堪,還能堅持住這麼久,十有八九就是沒啥大本事兒逆來順受的主兒,也掀不起什麼大風浪,找個冠冕堂皇的裡有欺負就是了。
一業主說,「這次更狠,既然那麼好欺負,我就直接全部佔了」。從2019年6月9日開始,僅存的停車位也全部被毫無徵兆的被圍起來,根本沒有預留任何的停車空間。對於富田太陽城的業主來說,從此,公共車位是路人。整個小區只剩下路和商家的車位。
不顧業主死活,只顧自己牟利,這樣的開發商哪有信譽可談,賣房時說的天花亂墜,過後就是一地雞毛!聽說開發商振興地產還在開發富田系列的房子,小編想說的只有三個字:不要買!
開發商振興地產為何這樣肆無忌憚的侵佔業主的公共利益呢?那麼問題就來了?
小區的公共車位到底屬於誰的?
讓我們看看過往的一個案例,最高院於2017年8月24日作出一最終裁定:
小區地面停車位是由開發商依照行政規劃建設的物業附屬設施,實際上並無建築物,其本質屬於土地使用權,不能辦理產權登記。開發商將商品房向業主出售後,建設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歸屬全體業主。
因此,地面停車位的權益作為附屬設施歸屬於全體業主,其性質與其他公共附屬設施性質並無不同。開發商有義務按照規劃修建小區附屬設施,但並非依據規劃建設的附屬設施都歸開發商。
總的來說,一個小區有兩種車位,一種是規劃內的,歸開發商;一種是規劃外的,沒有標識的,屬於共有車位,歸全體業主。
值得注意的是,小區內的露天車位,也應該屬於業主共有,因為小區內的土地使用權已經被業主買下!而非開發商出的錢!所以業主有權無償使用!
一些開發商打著「產權不明確」的擦邊球,不少購買車位的業主也分不清哪些屬於人防工程,哪些又屬於業主的公共空間。今天給大家好好捋一捋:
1、佔用共有道路停放汽車的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
開發商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綠地等場地,用於停放汽車。按照《物權法》,這一部分停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開發商不得出售、附贈或出租。
2、按公建分攤給全體業主的地下停車位和地上敞開式車位,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
開發商在銷售小區房屋時已將地下停車場按公建面積分攤給了全體小區業主,從法律上講,該停車場的產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與個別業主籤訂停車場停 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籤訂的協議也應歸於無效。
3、未公攤的地下停車位,產權歸開發商所有,但應首先滿足業主需要。
在小區房屋銷售時未按公建面積公攤,同時具有規劃許可證和規劃驗收許可證的地下停車位的產權應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有權對業主出售,此時開發商與業主籤訂的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這部分地下車庫開發商有權出售、附贈或出租。
4、地下人防車位,歸國家所有,但誰建設誰收益。
地下停車場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儘管該面積未分攤給全體業主,但開發商也無權出售。物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看到這裡各位業主和車主,心裡是不是有點數了呢?一些開發商是不是該糾正一下你們的行為了呢?一個不顧老業主死活的開發商,我們又怎能相信他會真心對待其新客戶、新業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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