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發現孩子非親生,離婚協議裡約定房子歸孩子所有能否撤銷

2021-01-09 董律聊法

案情簡介

2002年,馮某1、李某在北京認識。2005年1月5日,馮某1、李某籤訂《協議》,載明「北京九龍花園2XX301的房產與重慶渝中花園XX幢一單元1302號屬李某婚前財產,與馮某1無關。特此證明。馮某1與李某於2003年非典時期以後7月份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2008年9月9日,馮某1、李某登記結婚。2009年2月26日,李某生育一子,取名馮某2。馮某2的出生醫學證明上載明母親為李某,父親為馮某1。

2016年12月5日,馮某1、李某協議離婚,雙方離婚協議書中載明:雙方婚內子女馮某2撫養權歸女方李某,離婚後馮某1每月給馮某2 2000元的生活撫養費直到18歲;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所有財產歸李某所有(含車牌號為渝AWL4**的汽車以及位於長嘉匯8-XX-1的住房),離婚後,李某一次性支付馮某1 173000元;婚姻內貸款購買的住房和商鋪的所有貸款由李某負責歸還。該協議籤訂後,李某實際向馮某1支付170000元,剩餘3000元雙方協商折抵馮某2的撫養費。

之後,馮某1陳述偶然得知馮某2並非其親生,馮某1遂於2017年5月委託鹽城市安**物技術服務有限公司進行DNA親子鑑定,該公司於2017年5月30日作出檢驗意見書,載明檢驗材料:1號檢材:馮某1血樣,現場採集;2號檢材:馮某2指甲,自行提供。檢驗意見:依據DNA分析結果,排除1號檢材所屬人馮某1與2號檢材所屬人馮某2的親子關係。馮某1認為,李某對馮某1隱瞞馮某2與馮某1無親子關係的事實,使馮某1誤以為馮某2系自己親生,具有欺詐行為,遂以前述請求訴至一審法院。

本案一審審理過程中,馮某1申請對其與馮某2是否存在親子關係進行司法鑑定。李某不同意對此進行司法鑑定。經一審法院向李某釋明相關法律規定,李某仍不同意鑑定。同時,李某亦明確表示馮某2系馮某1、李某婚姻關係確立之前孕育,不能排除馮某2不是馮某1親生的可能性。

判決結果

本案中,李某未舉示充分證據證明馮某1籤訂離婚協議前已明知馮某1與馮某2之間無親子關係,也未舉示充分證據證明其在結婚前及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馮某1告知了其受孕前後,同馮某1以外的其他異性發生過性行為的事實,故李某的行為屬於消極的不作為行為,應認定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且這一行為也導致了馮某1陷於錯誤判斷,認為其就是馮某2的親生父親,從而在籤訂離婚協議時,基於上述錯誤判斷和為了給予馮某2更好的學習、生活環境,在分割財產時作出了讓步。因此,一審認定雙方籤訂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配的約定不是馮某1的真實意思表示,並判決支持馮某1關於撤銷該協議中有關財產分配部分的請求,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

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的有: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也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夫妻間有忠誠義務,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正常來說,離婚協議一旦生效,即對夫妻雙方都發生效力,離婚協議裡的贈與條款,不得隨意撤銷,原因為離婚協議並非單一事項的處理,對離婚雙方而言,離婚是有條件的,即在離婚過程中雙方經過對財產分配、子女撫養及其他相關問題進行了不斷的磋商、妥協並達成一致意見後才會最終實施離婚行為,雙方對財產分配、子女撫養、撫養費的支付、相應補償等其他相關問題及是否同意離婚等問題並沒有割裂處理,而是進行包括人身與財產關係的「一攬子」解決。因此被告對上述房屋的處分,並非系被告單純的贈與行為,而是存在其他隱性的對價,是多因素的綜合性「一攬子」處分。若將離婚協議中的每一項約定都可以單獨割裂評價,尤其是將財產處分項目單獨割裂評價,將引起大量不誠信行為發生。離婚結果已經發生,不可逆轉,如果視為贈與行為可以撤銷,顯然對乙方極不公平,因此不可隨意撤銷。

但是如果在婚後得知孩子非親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也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本案中,李某未舉示充分證據證明馮某1籤訂離婚協議前已明知馮某1與馮某2之間無親子關係,也未舉示充分證據證明其在結婚前及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馮某1告知了其受孕前後,同馮某1以外的其他異性發生過性行為的事實,故李某的行為屬於消極的不作為行為,應認定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且這一行為也導致了馮某1陷於錯誤判斷,認為其就是馮某2的親生父親,從而在籤訂離婚協議時,基於上述錯誤判斷和為了給予馮某2更好的學習、生活環境,在分割財產時作出了讓步。因此,一審認定雙方籤訂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配的約定不是馮某1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配方案可以撤銷。

注意事項

1、主張非親子關係申請鑑定應當有初步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而兩次庭審,並書面向被告釋明,被告均沒有提供請求確認親子關係鑑定的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對於啟動親子鑑定程序,涉及到未成年人的重大權益,沒有出現法律規定可以啟動鑑定程序時,不應當隨意啟動親子鑑定程序。

在案例中,也存在大量沒有證據隨意申請親子鑑定的情形,如果沒有任何證據,僅僅因為長相,行為舉止不像而提起親子鑑定,法院往往不予準許。在沒有初步證據的情況下,原告可單方進行親子鑑定,雖然不能作為法院認可的證據,但是可以作為懷疑親子關係的證據,引起法院對親子關係的懷疑,批准進行鑑定。

2、撤銷應當在知道可撤銷事由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據此,當事人在知道撤銷事由的情況下,應當在一年內提起訴訟,一年的時效為除斥期間,不可延長,不可更改。如果未在一年內提起撤銷,則撤銷權消滅。

3、要因非親子關係導致離婚協議明顯不公平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撤銷權的發起方應當是在協議中受到損害的一方,如果在離婚協議中雙方的財產分割基本公平,沒有因為親子關係受到損害,則提起撤銷的訴訟可能不會得到支持。

4、可以要求賠償的範圍

如果發現孩子非親生,可以提起侵權之訴,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已經支付的撫養費,並且可以要求在財產分割時予以補償。

結語

愛情,是人類亙古不變的話題,而婚姻則是愛情的結晶。婚姻是美好的,離婚卻屢見不鮮。而在離婚人士中,出軌而離婚的往往最常見。根據市場調查,在國內的離婚人群中,因為出軌而離婚的,佔了64%以上。在出軌的這些人裡,男人出軌佔了43%左右,女人佔了57%左右。出軌對夫妻關係,對孩子都是極大的傷害。

在婚姻中迷失,不如脫離婚姻,任何不滿都不是婚內出軌的理由,畢竟出軌即背叛和放棄,與其苦苦掙扎和小心翼翼的放縱,不如及時止損,且行且珍惜。

生活不需要理所應當和順其自然,需要的是每個人都努力成為最好的樣子,別給婚姻太大的信心,要知道能給你最大幸福的,從始至終都是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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