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11月9日訊(記者陳俊)11月8日,宜昌市文明辦、市信用辦及部分成員單位共同舉辦媒體見面會,介紹宜昌弘揚誠信文化,推進誠信宜昌建設。會上還通報了一批食品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宜昌市伍家崗區炫冶商行(王靜)經營標籤內容不符的食品案
2018年2月,伍家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移交案件線索,對宜昌市伍家崗區炫冶商行(王靜)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該店經營的稻花香珍品1號38%vol白酒標籤內容與實際不符。當事人的經營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宜昌市伍家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經營產品並處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宜昌市伍家崗區農代菸酒商行經營標籤內容虛假的食品案
2018年4月10日,宜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人舉報,稱其在中南路某菸酒店購買的白酒包裝盒很髒,懷疑是假酒,我局立即對宜昌市伍家崗區農代菸酒商行進行核查,經鑑定,被投訴的白酒非原企業所生產。當事人經營標籤內容虛假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宜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240元,並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成都市尊享匯科技公司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苗方蟻蛇酒」案
2017年11月29日,遠安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投訴舉報中心轉來的投訴,反映在遠安賓館三樓會議室有人向老年人高價銷售苗方蟻蛇酒,我局執法人員立即前往核查,經查,由成都市尊享匯科技公司銷售「苗方蟻蛇酒」在經營過程中存在質量問題。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遠安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給予當事人監督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美酒河酒廠召回我局查封扣押的苗方蟻蛇酒165件,並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呂雙玉涉嫌經營中文標籤未標註境內代理商地址、聯繫方式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案
2018年2月6日,伍家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位於宜昌市亞棧路與沿江大道交匯處特162號的宜昌市伍家崗區燴食堂餐廳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單位餐廳內酒架上發現有14瓶「GRAND HuGOT」酒的中文標籤未標註境內代理商地址、聯繫方式。該銷售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伍家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給予當事人沒收未標註境內代理商地址、聯繫方式的的14瓶「GRAND HuGOT」酒、沒收847張中文標籤並處罰款50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宋某經營標籤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案
2018年1月16日,長陽土家族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宋XX經營的「福陵」牌風乾鴨和「尚香」牌風乾雞的外包裝上標籤上所標示的生產許可證號與實際查詢的情況不相符。當事人經營標籤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長陽土家族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給予、沒收風乾雞、風乾鴨共26袋、沒收違法所得37.6元並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宜昌市藥械化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興龍使用失效醫療器械案
2018年1月4日,夷陵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的宜昌市夷陵區王興龍診所進行監督檢查,在診所消毒室操作臺內發現牙科模型蠟(紅蠟片)、口腔科使用一次性無菌注射針各一盒,均已超過包裝上標註的有效期。當事人使用失效醫療器械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扣押的失效醫療器械牙科模型蠟、一次性使用無菌牙科注射針各1盒;2、罰款8000元。
案例二:宜昌市西陵區雲集路瞄瞄美發廳使用未經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妝品和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企業生產的化妝品案
2018年4月,西陵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開展「育發染髮類化妝品」專項檢查,在宜昌市西陵區雲集路瞄瞄美發廳經營場所內發現了4瓶「芾靈骷髏粉」、11瓶「芾靈泡泡蠟」、14瓶「樸麗玩具色」、2瓶「樸麗退蠟膏」共4種31瓶美發用品無外包裝標識,上述化妝品均用於染髮且作為特殊用途化妝品未標識批准文號。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的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宜昌市西陵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使用的化妝品,沒收違法所得1740元,並處罰款5220元,罰沒合計696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秭歸縣沉香診所(韓旭)從無藥品經營資格的個人手中購進藥品案
2018年3月秭歸縣食藥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韓旭經營的「秭歸縣沉香診所」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診所內存放有多個棕色玻璃瓶,瓶內盛裝有粉末狀物質,其標籤標示為「大黃」、「甜杏仁」、「半夏」等。經查證核實,該粉末狀物質系「秭歸縣沉香診所」從無藥品經營資格的個人曹勇處購進,共72個品種,貨值金額998元。購進後,該診所將上述藥品用於治療兒童感冒等疾病。
「秭歸縣沉香診所」負責人韓旭從無藥品經營資格的個人手中購進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秭歸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並處罰款3493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宜昌市伍家崗區際捷大藥房銷售假藥案
2017年12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宜昌市伍家崗區際捷大藥房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未經批准生產的「鄉特蓮子芯」。當事人的經營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宜昌市伍家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150元;2、處罰款570元。罰沒款合計人民幣7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