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了大周(化名),30歲,無業,住城步苗族自治縣,近日,他因涉嫌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犯罪被捕,羈押在城步苗族自治縣看守所。
近日21點左右,大周酒後到城步苗族自治縣儒林鎮新源賓館開房時見賓館老闆娘陸女士獨自一人在前臺,便言語調戲陸女士,並用手去搭陸女士肩膀,陸女士見狀躲開後,來到賓館二樓正巧看到租客王一(化名),便向其求助,讓王一幫忙勸解大周。
大周尾隨陸女士來到二樓,大周看見王一後,以為陸女士喊人來打他,便指著王一罵並且動手打了王一一耳光。陸女士見狀上去勸解並將王一拉開帶上賓館三樓,隨後大周追上賓館三樓,因找不到陸女士等人,酒氣上湧的大周便挨個對每個房間敲門並大吼。
這時賓館老闆曾先生趕回來,曾先生勸他不要吵了,大周以為曾先生是剛才那名男子,便對著曾先生的鼻子打了一拳,把曾先生的鼻子打出血,陸女士見狀,趕緊上前勸架,結果被大周打了一耳光,還踢了一腳。趁亂,曾先生帶著陸女士下樓走出賓館,大周追到一樓大廳,發現沒有人,便拿起賓館內拖把對著賓館玻璃大門打砸。
當日21時57分,城步苗族自治縣巡特警大隊民警王警官接到報警處警,民警王警官帶領輔警張某、肖某、羅某穿制服趕到現場。在發現大周正在打砸賓館大門玻璃後,民警將大周手中的拖把奪走,亮明身份要求其協助調查。但大周情緒激動拒不配合,並辱罵、威脅處警人員,隨後處警人員口頭傳喚大周至儒林派出所,大周拒絕配合。處警人員便對大周進行強制傳喚,但大周暴力反抗,其用手箍住張某的脖子並將張某按倒在地,然後用手掐住張某的脖子,後處警人員一起將大周制服並帶上警車,在帶上警車的過程中,大周朝肖某的胸部踢了一腳,大周被帶至儒林派出所後,大周拒絕下車並威脅處警人員。
經鑑定,被害人曾先生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被害人陸女士損傷程度輕微、輔警張某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輔警肖某損傷程度輕微。
事後,酒醒了的大周對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並向曾先生和陸女士賠償了醫療費3萬元,取得了兩人的諒解。
最後,被告人大周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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