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保護法3項規則:處理個人信息應事先告知並取得同意

2020-10-15 華清信安

9億網際網路用戶、超過400萬個網際網路網站、超過300萬個應用程式……

信息化時代,作為經濟發展的新引擎、交流合作的新紐帶,網絡逐漸佔據生產生活的主導地位。

與此同時,個人信息的隨意收集、違法獲取、過度使用、非法買賣日益猖獗,個人信息保護已成為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之一。

10月13日上午,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千呼萬喚始出來」,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劉俊臣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為及時回應廣大人民群眾的呼聲和期待,落實黨中央部署要求,制定一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專門法律,將廣大人民群眾的個人信息權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具有重要意義。

據介紹,草案確立了以「告知—同意」為核心的個人信息處理系列規則——

要求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個人同意,並且個人有權撤回同意;

重要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取得個人同意;

不得以個人不同意為由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

劉俊臣表示,考慮到經濟社會生活的複雜性和個人信息處理的不同情況,草案還對基於個人同意以外合法處理個人信息的情形作了規定。

草案設立專節對處理敏感個人信息作出更嚴格的限制,規定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必要性的情形下,方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並且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或者書面同意。

來源:《光明日報》( 2020年10月14日 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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