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宏澤(002836.SZ)收到廣東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0-12-25 騰訊網

智通財經APP訊,新宏澤(002836.SZ)發布公告,公司於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簡稱「廣東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廣東新宏澤包裝股份有限公司、張宏清、肖海蘭、夏明珠、李豔萍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具體內容公告如下:

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等規定,我局組織檢查組對廣東新宏澤包裝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宏澤」或「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問題。(一)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及決議公告披露內容與實際不符;(二)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及進展事項。

二、財務核算方面存在的問題。(一)未對機器設備資產執行全面定量的減值測試;(二)將子公司2018年期後結算年終獎計入2019年損益的依據不充分;(三)利息收入的會計處理不恰當;(四)合併報表中商譽未考慮評估增值部分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導致2019年報表列報的商譽金額存在錯報;(五)2019年末商譽減值測試重要參數合理性依據不充分;(六)2018年、2019年年報披露的在建工程餘額不準確;(七)未對資產負債表日有減值跡象的在建工程進行減值測試。

新宏澤上述財務核算問題導致公司2018年、2019年定期報告披露的相關財務數據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新宏澤董事長張宏清、總經理肖海蘭、董事會秘書夏明珠和財務負責人李豔萍,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分別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其中張宏清、肖海蘭對公司上述全部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夏明珠對上述信息披露不規範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李豔萍對上述財務核算不規範問題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等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新宏澤和張宏清、肖海蘭、夏明珠、李豔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規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財務核算,對上述問題進行認真整改,並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同時抄報深圳證券交易所。

收到上述《決定書》後,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高度重視,公司將嚴格按照廣東證監局的要求,積極整改,落實內部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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