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起涉黑案庭審現場,審判長爆粗口,並驅趕兩位辯護律師離開法庭的事件引發人們關注,目前法院已經介入調查,有關的詳細細節有待披露。
據被驅逐出庭的律師反映,他和另一個律師被趕出法庭的原因是在舉證、質證環節引起了法官的不滿,公訴機關將數十份證據一起拋出來,讓被告人質證,然而被告人不知道如何質證,辯護律師提出異議,要求依據規定對關鍵證據單獨舉證,但審判長堅決不允許,之後將他們趕出法庭。
中國真正的律師制度出現在清末修律時,以1906年法律大臣沈家本主持起草並於1910年頒布的《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為標誌。新中國的律師制度,是在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解散舊律師組織模仿前蘇聯重建律師制度,推翻了清末修律中引進的完全西化的律師制度。根據1950年7月《人民法庭組織通則》和1954年9月《憲法》關於被告人享有辯護權的規定,在1956年1月,經國務院批准司法部提交的《關於建立律師工作的請求報告》後正式建立。
新中國律師制度正式建立後,北京、上海等地積極發展專職和兼職律師,設立法律顧問處或律師顧問處,建立律師協會,律師業得以發展。然而,文化大革命期間律師和公檢法一起被打為右派,新中國的律師制度開始了長達21年的空白期,直到1979年9月司法部恢復重建,1979年12月9日,司法部發出了《關於律師工作的通知》,明確宣布恢復律師制度。
1980《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律師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務是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幫助,以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在這個時候,律師實際上是一種公務員,和法官檢察官一樣作為國家的法律工作者。
1983年深圳成立了我國第一家律師事務所組織(此前叫法律顧問處)。到1986年,兩個標誌性的事件:一是全國律師資格考試,二是1986年7月7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成立。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條的規定,律師定位為「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從立法上實現律師的性質由「國家公務性」向「社會化」的定位轉
我國律師制度發展過程可見,律師的法律定位沿著從「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到「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又到「社會中介組織」,再到 「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的身份轉變。律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工作者,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服務者,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者,社會公平正義的保障者,社會和諧穩定的促進者」。
律師的第一使命和基本職責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法律服務,對當事人至少可以起到三個方面的作用:第一,幫助當事人了解自己的權利;第二,幫助當事人主張自己的權利;第三,幫助當事人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獲得救濟的機會,以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在我國社會經濟良好快速發展、法治進步完善的情勢下,我國律師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定位,賦予了律師崇高的政治社會地位,同時對律師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師應當嚴格依法執業,把尊重法律、崇尚法治、捍衛法制視為執業的崇高信念和天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