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朗天空
感受法治新生態
據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官微消息,6月10日,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指導北京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約談新浪微博負責人,責令其立即整改,暫停更新微博熱搜榜和熱門話題榜一周。
什麼?新浪微博熱搜榜停更一周?實時新聞渠道暫停了?讓我們來看看怎麼回事!
微博停止更新一周已成事實
6月10日晚,新浪微博社區官方微博表示,根據網信部門的整改要求,微博熱搜榜、熱門話題榜自6月10日15時至6月17日15時停止更新。
而我們現在,再進入微博也可以看到,新浪微博的熱搜榜顯示實時熱點更新於6月10日下午三點。
那麼連累微博被整改的原因是什麼?綜合各方信息,基本可以確認是淘寶和天貓總裁蔣某在微博上喊話被限流禁止評論。
而從國家網信辦官方發布的消息,我們可以看出,此次停更事件與傳播違法違規信息有關。
對此,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有關業務局負責人強調,網站平臺應當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健全管理制度,明確內部審核處置流程,既不得為違法違規信息提供傳播平臺,又不得隨意幹預信息正常呈現幹擾網上傳播秩序。
新浪微博涉嫌違反的法律規定
此次微博事件很有可能違反了國家有關網際網路法律法規和管理要求,傳播違法違規信息,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節選
第一條 為了規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活動,促進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是指通過網際網路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十三條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並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
第十五條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十八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網際網路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第二十一條 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第二十四條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電信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疏於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節選
第一條 為加強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促進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 提供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輿論導向,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促進形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十三條 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為用戶提供網際網路新聞信息傳播平臺服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對用戶身份信息和日誌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採編、發布、轉載、刪除新聞信息,幹預新聞信息呈現或搜索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六條 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現含有違反本規定第三條或前款規定內容的,應當依法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
需要和現實世界一樣
受到法律監管
在此我們也呼籲各位
喜歡在網上衝浪的選手
也要謹言慎行哦~
來源:蘇州普法 律新社 中國網信網
責編:劉興
審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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