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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審查標準
裁判摘要1、案外人執行異議程序與執行異議之訴既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和共通性,但又因為二者分屬於不同的訴訟程序,其功能並不相同。基於二者的關聯性和共通性,在專門針對執行異議之訴審查標準的具體法律規定或者司法解釋出臺前,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可參照適用《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的相關規定,對於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進行審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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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外人對執行名下財產無異議而其債權人代位提出異議的,法院應如何審查?|保全與執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規定,案外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主要有兩種情形,一種是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提出的異議,這種異議本質上是一種程序性異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當事人、案外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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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執行異議的審查和處理
二、執行中對案外人提出異議的審查方式及處理問題 對執行異議的是否成立的審查判斷是正確處理執行異議的關鍵環節。民事訴訟法上只在第208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准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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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 案外人異議的執行規範(結合九民紀要)
【案外人異議的一般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或者有其他足以排除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案外人異議。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924.【案外人異議的形式要件】異議人提出案外人異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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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案外人執行標的異議裁定的救濟途徑一定是執行異議之訴?
這就說明案外人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不應當通過執行異議進行權利救濟,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其異議。如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07號民事裁定就認為,該案中案外人的異議實質是對執行依據的異議,不應當在執行標的異議中審查處理,因此撤銷了執行異議之訴的一審和二審的判決,駁回了案外人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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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審查中如何認定車位認購書的法律性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對案外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判斷其是否系權利人:(一)已登記的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簿判斷;未登記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按照土地使用權登記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相關證據判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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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執行第三人異議與案外人異議異同
案外人執行異議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全部或部分實體權利,而對執行機關的民事執行行為提出的不同意見。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異議的主體範圍不同。代位執行第三人異議的主體僅限於對被執行人負有到期金錢債務並被執行機關通知履行的本案以外的第三人,即被執行人的特定債務人。因此,異議的主體具有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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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可參照《執行異議...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適用於執行異議審查程序和複議程序,屬於執行程序中的司法解釋,因此,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參照適用該司法解釋缺乏法律依據。第二種觀點認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目的在於審查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是否存在實體權利以及該實體權利能否排除強制執行,並且執行異議審查程序是案外人執行人異議之訴的前置程序,因此即使不能直接適用第二十八條規定,也可以參照適用,以該條規定的具體內容判斷李某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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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連環買賣」背景下的執行異議之訴如何審查?
《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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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案外人異議制度的實踐探索
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由於該條文規定粗糙,實際操作下不強,在司法實踐中可能存在以下理解誤區。1、異議主體的非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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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理解和梳理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理解和梳理張廣朋律師及律師團隊對執行異議的法律理解及適用進行整理,供大家參考。下面看法律規定;第二百二十五條 執行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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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 || 蔣曉亮:案外人對仲裁裁決所涉標的主張權利的救濟及審查
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仲裁裁決所載交付之標的物主張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時,究竟是按案外人異議進行審查,還是引導其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各地法院認識不一,操作亦相異。筆者認為,後種做法既能審查案外人所享權益是否真實、合法,又能查明仲裁事實有無虛假、捏造情形,應是最符合案外人權利救濟之本意的法律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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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執行異議及其後續救濟途徑的程序銜接問題
【法理精解】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及案外人申請再審等派生訴訟是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設置的處理案外人異議被駁回後的法定救濟途徑,故執行法院和原審法院應當在程序救濟權的告知與再審審查等方面正確履行自身職責。一、根據案外人異議的不同基礎依據及執行法院的不同裁定內容,案外人與執行案件各方當事人可以選擇的法定救濟途徑共分四類情形第一類是案外人具備原審第三人資格的,可以該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筆者認為,關於如何正確判斷案外人是否具備「第三人」的法定身份,應當遵循下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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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沒有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時,執行異議之訴的審查標準
,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規定,基於案件具體情況對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進行實質審查,並依法作出是否支持案外人異議請求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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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沒有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時,執行異議之訴的審查標準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規定,基於案件具體情況對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進行實質審查,並依法作出是否支持案外人異議請求的判斷。》第24條規定:「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下列內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權利人;(二)該權利的合法性與真實性;(三)該權利能否排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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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兩審終審制」、「普通程序」、「送達規定」、「迴避」、「擾亂法庭秩序」、「審判監督」等等都適用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但是,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有自己適用法律的特殊規定,不能完全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管轄規定」、「舉證責任」、「對自認事實的限制」等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還存在特殊的「管轄規定」、「限制自認事實」等法律問題,本文在此對其不做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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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西法院:執行案件生枝杈 法院依法駁回案外人異議申請
近日,在一起借貸糾紛案件中依法扣押的被執行人車輛,出現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蘭西法院迅速展開異議審查,最終裁定駁回異議申請。案情回顧 2019年1月,哈爾濱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宋某處借款38萬元,用於經營辦公,後還款期限屆滿,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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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新規」北京高院:關於執行工作中案外人異議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切實解決執行實務中涉案外人異議的疑難複雜問題,提升執行質效,2020年12月16日,北京市高級法院發布《北京市法院執行局局長座談會(第十一次會議)紀要——關於執行工作中涉案外人異議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圍繞案外人異議主體資格、案外人提出異議的截止期限、案外人異議「一事不再理」原則及例外、名為案外人異議實為反映執行依據錯誤的處理、案外人對訴訟保全財產提出異議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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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案外人另案確權訴訟與執行異議之訴的關係處理
在執行異議之訴階段,案外人往往主動向執行法院另案起訴確權。另案起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或希望上級法院的審理對下級法院執行異議之訴構成影響;或由於不同級別法院管轄標準不同,不得不向上級法院起訴;或就近起訴方便自己行使訴權等等。案外人的做法是否合法?法院該如何處理?一、典型案例被告孟XX、第三人喬XX曾是夫妻關係。原告溫XX是喬XX的姐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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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案外人另案確權訴訟與執行異議之訴的關係處理
另案起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或希望上級法院的審理對下級法院執行異議之訴構成影響;或由於不同級別法院管轄標準不同,不得不向上級法院起訴;或就近起訴方便自己行使訴權等等。案外人的做法是否合法?法院該如何處理?一、典型案例被告孟XX、第三人喬XX曾是夫妻關係。原告溫XX是喬XX的姐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