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外人對執行名下財產無異議而其債權人代位提出異議的,法院應如何審查?|保全與執行

2021-03-03 保全與執行

以下為該案在最高法院審理階段關於本案爭議事項的「本院認為」部分的詳細論述與分析:

本院認為,本案焦點問題是,應通過何種程序確定涉案土地使用權能否執行問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規定,案外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主要有兩種情形,一種是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提出的異議,這種異議本質上是一種程序性異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當事人、案外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另一種是基於對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或其他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提出的異議,這種異議本質上是一種實體性異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在異議審查程序中,應當以形式審查為主,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任何一方對裁定不服的,均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或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尋求救濟。 

本案中,在中山中院查封、拍賣登記在案外人南海發電廠名下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案外人南海發電廠作為登記權利人,本來可以提出執行異議尋求救濟,但由於南海發電廠未提出異議,導致其債權人富昌公司的債權有不能實現之虞。在這種情況下,富昌公司以法院執行登記在案外人南海發電廠名下土地使用權侵害其債權為由提出異議,實際上是為保全自己的債權而代案外人南海發電廠提出異議,異議的主體雖然是案外人的債權人,但異議事由系基於對涉案土地使用權主張實體權利,異議的根本目的在於排除對涉案土地使用權的執行。因此,該異議本質上是一種實體性異議,只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的規定進行審查處理,才能為各方當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確保最終通過異議之訴對涉案土地使用權的權屬和能否執行問題作出裁判。相反,對富昌公司提出的異議,如果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審查,因異議審查程序和複議程序中均應堅持形式審查為主的原則,因此無法對涉案土地使用權的真實權屬和能否執行的問題從實體上作出裁判,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本案中的實質爭議。 

綜上,在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排除執行的實體權利而怠於提出異議,導致其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實現之虞時,案外人的債權人代位提起案外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審查處理。中山中院和廣東高院對本案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法律適用錯誤,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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