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而已》裡面有一場景,講的是鍾曉芹在和陳嶼離婚後,開始寫小說。後來,他們兩個人復婚後,鍾曉芹的小說作品意外走紅,出版商想得到鍾曉芹的版權,拍成電視劇。最後,鍾曉芹賣了書,拿到了156萬元,換大門密碼鎖、送陳嶼按摩椅禮物、去商場瘋狂購物。
這樣一幕雖然很少發生在我們身邊,但是,生活中也會有一些意外之財從天而降,比如:買彩票中獎或者單位發獎金等等,由此產生的法律問題是值得我們去分析一下的。
這筆版權費是由一方勞動所獲取的,但是否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嗎?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從上述的法律規定中,鍾曉芹是在與陳嶼復婚後賣了自己的書,說明其夫妻的婚姻關係是在存續期間狀態的,賣掉書的版權所獲得的156萬元歸屬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所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鍾曉芹和陳嶼對該156萬元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說俗一定,就是他們可以平分這筆錢。
可能有人會問了,如果鍾曉芹是在離婚後賣了小說的版權,算不算是一方的勞動所得嗎?
算是一方的勞動所得,因為是離婚後寫的小說賣的版權,說明其夫妻的婚姻關係已經不是存續狀態;就算之後復婚了,那這筆財產也是一方的婚前財產,所以應當歸鍾曉芹的財產。
雖然,我不贊成太多的計較和利益關係介入婚姻當中,但了解婚姻相關法律和明確一方的財產權益是很有必要的,既能保護自己也能尊重對方,這樣才能對婚姻起到促進作用,而不是最後因為各自的利益,一地雞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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