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學籍卡登記的數字來看,1952年併入華東政法學院的本科學生(日校部和夜校部)人數最多的是東吳大學法學院,共有165人。
東吳大學(Soochow University),是一所1900年由美國基督教監理會創建於中國蘇州的私立大學,1901年6月24日,在美國田納西州以「中國中央大學」(Central University in China)名稱註冊。東吳大學法學院,英文名稱為「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中華比較法律學院),1915年成立於上海,是中國在教授中國法之外惟一系統地講授英美法的學院,為亞洲第一所比較法學院。從1930年到1990年,國際法院一共有過6位中國籍法官,從顧維鈞開始,一直到1997年的聯合國前南國際刑事法庭法官李浩培,都是東吳法學院的教授或畢業生。因而在法學教育史研究界,出現了「北朝陽、南東吳」的說法。
當然,該校校史上最值得誇耀的一段是在1946年:東京審判採用的是英美法程序,由於一時找不到合適的人選,當時的國民黨政府急了。最後,蔣介石點名從東吳大學要人,其結果是——中國赴遠東軍事法庭的法官、檢察官、顧問等人,幾乎全部來自該校。包括檢察官向哲濬,檢察官首席顧問倪徵燠,檢察官顧問桂裕、鄂森,首任檢察官秘書裘邵恆,翻譯、檢察官秘書高文彬,法官秘書方福樞、楊壽林,翻譯劉繼盛、鄭魯達等。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上,負責審理28名日本甲級戰犯的「東京審判」,開庭計817次,以6票對5票的微弱優勢,將28名甲級戰犯繩之以法。尤其是將其中三名對中國人民犯下滔天罪行的松井石根(南京大屠殺的指揮者)、土肥原賢二(日本在華特務頭子)和板垣徵四郎(日本侵華部隊將領中殺害中國軍人最多的軍人之一,從中國東北一直打到海南島)處以絞刑。
之前,當年的東吳大學建有3所預備學校:蘇州的第一中學、上海的第二中學、湖州的第三中學。上海第二中學在1914年聘請了美國人蘭金(C.W.Rankin)當校長。蘭金是一名在上海租界開業的律師,他希望除了在中學工作外,還可以為東吳大學做些其他有益的事情。時值辛亥革命取得勝利,清王朝被推翻不久,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成果需要一系列法律規範來鞏固,憲法要編寫,各類法律條文要起草,新建的政府需要設立各級法院並配備法官、檢察官,還要有大批的律師為社會各界提供法律服務。由於當時的中國法律人才奇缺,儘快培養中國的法律人才是當務之急。誰來擔當培養這些人才的工作呢?
蘭金先生憑藉他的職業敏感抓住了這個機遇,他想,他可以充分利用自己和在上海法律界朋友們的法律知識,為新生的民國政府培養法律人才作出貢獻。當時,在上海有許多與領事法庭、特別是和英國最高法院以及美國在華法院有關係的律師和法官,更不要說中西結合的「會審公廨」的法官和律師了,在上海還有一些在國外獲得法律學位的歸國留學生。為什麼不利用第二中學的教室辦個夜校,聘請那些從法庭下班後的司法人員,為那些完成了白天學業後的學生們進行法律知識的培訓呢?蘭金先生為此徵詢了美國法庭的羅炳吉(Charles S.Lobingier)大法官的意見,羅炳吉熱心地支持這個計劃,並答應做兼職講師,其他的一些律師也隨之答應充當兼職講師。其中,在1922年至1949年期間,美國在華法院首席檢察官陸賚德(George Sellett)博士就曾長期在東吳大學法學院當兼職講師。
這樣,1915年9月3日,「中華比較法律學院」在上海崑山路20號中西書院原址正式成立,蘭金任教務長。一開始,學生人數不到10人,而講師卻有十多人。1918年6月,首批7名學生被授予法學士學位。當時的東吳大學法科規定,學生需在大學文理科學習兩年後才能投考法科,再學三年法律,先後五年方可取得法學學士學位;經學校介紹到美國大學讀一年可獲法學碩士學位,二年後可獲法學博士學位。至20世紀20年代,學校可授予法學碩士、博士學位。
1924年以前,東吳大學法學院一直利用位於上海崑山路20號的東吳大學附屬第二中學的教室上課。1924年,東吳大學法學院搬到了崑山路11A號,從此,法學院才有了自己的教室、辦公室、餐廳和宿舍。1927年「中華比較法律學院」改為東吳大學法律學院,下設法律學系和會計學系,1935年又改為東吳大學法學院。
蘭金先生與東吳大學的合約於1920年到期,此後由美國人劉伯穆(W.W.Blume)接任東吳大學法學院教務長。1927年4月,劉伯穆先生辭職,由吳經熊博士接替教務長的職位。1920年時法學院只有一位專職教師,即教務長,其他教師都是由當地的法官和律師兼職的。之後,也聘請了一批在東吳大學法學院畢業後到國外深造回國的校友為專職教師。1922年,一份以中英文兩種文字印刷的法學刊物《法學季刊》在東吳大學法學院出版。
據1920年接任東吳大學法學院教務長的劉伯穆(W.W.Blume)後來回憶,法學院於1915年創立時,要求在新生資格審查期間,所有被錄取的法學院學生必須是正規中學畢業後,並在被認可的學院或大學裡修滿兩年課程的學生。而且,所有申請者都要有運用英語的能力,審查期末還要求申請者具有運用普通話的能力。
但不久,美國法學院的入學條件提高了。所以,在1924年到1925年的學校招生布告中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希望到國外繼續深造的學生,都必須在入學前完成文學士課程(或至少三年課程)。這樣,一個準備就讀法律的學生首先要在東吳大學文理學院修完三年課程,然後再到法學院專攻法律課程,他花六年時間才可以取得文學士和法學士雙學位。這樣做大大提高了東吳大學法學院的教學質量。
東吳大學法學院辦學之初,常規的法律課程是每天3個小時,從周一到周五,每天下午4點30分到7點30分上課。將課程設在傍晚時分是為了便於兼職的法官和律師來上課。同時,學生也可以利用白天的時間來做一些兼職工作以資助自己。為了培養高層次的人才,大陸法、英美法、中國法三個系統的法律制度課程一併開設。在學習三個法律系統的基礎課程的同時,學生可以作比較。在1920年至1927年這段時間,只有與中國法有關的幾門課程是用漢語教學的,而其他課程都是用英語教學。廣泛的英語訓練使得學生以後能在英國和美國順利完成他們的研究學業。
學校在1921年還組織了一個實習法庭(模擬法庭),法庭在周六晚上開庭,由學生充當律師、陪審員和證人,從外面請來的律師、法官和本校的一些教師充當法官。輪流演示3套法律程序——中國法庭(用漢語)、混合法庭(中、英互譯)以及英、美法庭(用英語)。東吳大學法學院的教學方式也比較特別,開始是採用「教科書式」的教學方式。1923年以後,引進了美國法律院校普遍採用的「案例教學法」。因為英美法屬案例法,熟悉大量的經典案例是培養成功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必備條件。
正是由於東吳大學貫徹了以社會急需之法律人才為培養目標的辦學理念,實行了全英文教學以及判例教學法等,這兩大舉措,都是為了提升東吳法科畢業生為社會服務的能力,因而東吳大學法學院成為與「北朝陽」並列的「南東吳」,成為民國政府時期中國南方的法律教育重鎮。中國現代法學大師中的諸多精英,或執教東吳以哺育莘莘學子,或出身東吳而終成法學名宿。而這種辦學理念,恰恰是作為其後繼者華東政法大學所應當傳承的重要歷史遺產。
1949年新中國建立後,由於人們所熟知的原因,教會大學都屬於被撤銷合併的範圍,東吳大學法學院的命運也是一樣。1952年全國院系調整時,東吳大學在上海的法學院,法律系併入華東政法學院,會計系和崑山路院址併入上海財政經濟學院,學籍檔案歸屬在原東吳大學校址辦學的江蘇師範學院(今蘇州大學)。此時出任東吳法學院院長的是楊兆龍教授,本來曾被許諾出任華政研究部主任,但是這一允諾最後並未兌現。民國時期非中共黨員的中老年教師(「舊法人員」)均失去了講課的資格。楊兆龍此後在家賦閒一年多,直至1953年秋天被調至復旦大學教俄語,不僅繼續與法律教學絕緣,甚至都不能選擇自己更為擅長的英、法、德等語種。
1952年,東吳大學在臺灣地區恢復,經過歷任校長、教授的勵精圖治,已經成為一所世界著名的大學。在現任校長潘維大(民商法學家)的帶領下,現在東吳的法科在海峽兩岸的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的交流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東吳大學法學院傳給華政的,除了最多的學生、最多的年輕教師以及法科教育的精神、理念之外,還有她的學人風範和深厚的學術底蘊。中國近代英美法學人才、比較法學人才,特別是國際法學人才,幾乎都出自東吳大學法學院;中國現代法學大師中,董康(1867年—1947年)、王寵惠(1881年—1958年)、吳經熊(1899年—1986年)、盛振為(1900年—1997年)、丘漢平(1904年—1990年)、孫曉樓(1902年—1958年)、王伯琦(1909年—1961年)、楊兆龍(1904年—1979年)、李浩培(1906年—1997年)、倪徵燠(1906年—2003年)、裘劭恆(1913年—2009年)、潘漢典(1920年—2019年)、程筱鶴(1921年—1987年)等諸位先生,與東吳大學都有著密切的關係,或讀書,或教書,或辦刊物。從而將東吳大學的法律學術提升到了一個非常高的境界。
(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校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