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養中國的近代法律家:東吳大學法學院

2021-02-19 蘇州大學校友會

  本文系有關東吳法學院的院史及其畢業生在近代中國法律職業發展中的作用這個大型研究課題的一部分。原稿為提交美國法律史學會年會(1989)、亞洲研究會年會(1990)、1992年「東亞諸國市民社會」研討會論文,並由作者以《民國時期的法律教育》和《東吳法學院與上海律師界》為題分別發表在《共和中國》1993年,卷19,頁84和《香港法律學刊》(H.K.L.J)1993年,卷23,頁395。本文的研究由語言和研究項目(由與美合作科學與學術委員會、中央研究院、校際研究項目和Luce基金會聯合提供資助)以及中美學術交流委員會提供研究資助;對他們提供的支持特此鳴謝。我還要對張偉仁,Jiang Xiaovei,Zhao Yuesheng,Tian Jigeng,上海高等教育史資料中心工作人員,上海東吳校友會,以及中華比較法律學院和東吳大學法學院的教師和畢業生熱情地為我提供資料致以謝意。我還要感謝Jerome A.Cohen,R.Randle Edwards,William C.Jones,Richard S.Kay和Stephen B.Nathanson就本文初稿給予的評論和建議,對Albert Lam Kwok Ming就以下注釋方面所提供的協助亦表示謝意。原文刊載《中國法研究》(美國哥倫比亞法學院出版)1994年春季號,第8卷第1期。

  ** 康雅信:美國夏威夷大學法學院教授。

  *** 王健:西北政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後。

【編者按】

  本刊2003年第2輯(總第6輯)「百代風流」欄目轉發了《被遺忘30年的法律精英》一文後,不少讀者來函來電,希望了解東吳大學法學院更多的情況。本輯特摘選康雅信博士的《培養中國的近代法律家:東吳大學法學院》一文,以饗讀者。從東吳法學院聯想到西南聯大,在那樣惡劣的條件下亦能培養出楊振寧、李政道等傑出科學家和一大批著名學者,我們不能不承認,民國的高等教育在某些領域已達到國際水平,如果不是後來的戰亂及所謂的「院系調整」,人為地割斷了現代教育理念和先進教育體制的脈系,中國今天的高等教育當是另一番氣象。

  一、導論

  晚近時期的中華帝國,既沒有產生一種私人的、獨立的法律職業,{1}也沒有出現一種訓練法律專家的正規機制。{2}然而,在清朝(1644-1911)末年,法律和教育的變革,不僅在京師,而且在各省導致了開設「法政」科目的學堂的設立。學堂的主要目的在於提供一種取代傳統科舉制度手段的同時,培養司法官和稅吏。{3}由於設有若干學門,政府準許其設立,而又認識到法律人才在預備立憲中已成必需,因此,這類法政學堂在數目上迅速超過了其他的新學堂,並吸引著眾多的學生。所以,依據有一種說法,它們成了當時高等教育的核心。{4}

  但是,近代法律教育———以及法律職業自身———真正的發展是在民國時期(1912-1949),隨著具有更加專門性質的學校的建立和正式承認私人律師的立法的頒布而出現的。{5}尤其自1912-1927年間,為眾多的法律學校呈現出一個相對自由發展的時代。教育機構數目的增加可說是由中央政府的軟弱促成的,這使得一種更加自主而又多樣化的教育制度的發展成為可能。{6}這一時期建立了大量的法律學校;到1915-1916年間,已經建有49所法律學校,而且有更多的學生在不斷地入學,因為在新政府下,這似乎成了步入仕途的一條捷徑。{7}

  在這些新辦的法律教育機構中,最具有影響的一所就是東吳大學法學院,其畢業生至今仍然強調該校獨有的特徵及其高素質的法律訓練。東吳法學院是由美國基督教會主辦的惟一的法學院(教會另設分立的專門學院講授醫學或神學)。{8}雖然講授外國法的學校並非僅此一所,{9}但惟有東吳法學院專門強調「比較法」的訓練,並在中國基本的法典公布之後長期維持著比較法研究在其課程設置上的重要地位。除此以外,它還是提供一門「英美法」的正規課程,採用判例教學法並且與美國的律師、教師和法學院保持密切聯繫的僅有的法學院。

  部分由於其獨有的特徵,東吳法學院在民國時期為中國近代法律職業的出現做出了貢獻。儘管上海有很多教育機構教授法律,{10}但東吳法學院卻居執牛耳的地位:它是華南第一流的而且是最著名的法學院。在20世紀20-30年代,其畢業生在法律職業和在民眾生活中發揮了突出的作用,而且上海法律界幾乎任何一個有影響的人物都一度與法學院有關。與許多其他的法學院相比,東吳法學院培養的是律師,而非司法官,並通過對職業道德、學術水準以及職業能力的強調,為他們積極參與政治和經濟生活打好基礎。

  在當代中國,既然法律教育已在很大程度上得到重建,並有60000多名法律工作者正致力於法律實際工作,{11}那麼,東吳法學院的經驗和做法或許值得再度借鑑。因此,本文的目的是要分析東吳法學院早期的輝煌業績的起因及其在中國法律教育史上的普遍意義。本文將考察東吳法學院的歷史沿革、教學計劃和培養目標、教師與學生以及它的最重要的貢獻。我要特別集中考察該法學院的學生及其背景:他們緣何為東吳法學院和新型的法律職業所吸引?對於其法律訓練最有價值之處又是什麼?

二、東吳法學院的歷史沿革(1915-1952)

  東吳大學是由美國基督教衛理公會的傳教士於1900年在蘇州市{12}創辦的,{13}東吳大學的法學院則是當時在該大學講授政治學的一位律師查爾斯·蘭金(Charles Rankin)於1915年創建的。1914年,當蘭金被派任上海附近的東吳大學第二中學校長時,他獲得授權,可以創設其他教育機構,只要不牽涉東吳大學任何「未經許可的經費支出」。他發現了「為新生的共和國做出出色貢獻的絕好時機」,{14}而在上海(中國最重要的商業和工業中心)提供了與之相關的所有資源。蘭金的設想是要利用東吳大學附屬二中晚間的條件,並且招募上海外國租界(特別是公共租界)的律師和法官充任教員,{15}為上海的學生開辦一個法科。

  蘭金努力的結果,就是東吳大學法學院,亦即著名的「中華比較法律學院」(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簡稱「比較法律學院」或「法學院」){16}於1915年秋季以7名學生作為第一班和10多位導師開辦了。{17}正如法學院的後來發展所預示的那樣,這一計劃的確是一個令人振奮的大膽之舉。然而,蘭金在宗教上的正統信念給法學院的早期發展造成了種種困難;在法學院的一些支持者看來,他的「狹隘態度不斷地招致麻煩」。但從1921年至1927年,來自密西根州的劉伯穆(W.W.Blume)擔任了法學院的第二任教務長。他的到來使法學院「轉危為安」,走上了一條「通向美國一流法學院的理想和規格的穩健發展之路」。{18}

  20世紀的20年代末到30年代,法學院在學生、教師以及聲譽方面,都進入了一個迅速成長的時代。1924年,法學院遷入崑山路新建的教室、辦公室和宿舍,{19}同時開始認真致力於建設其圖書館,1935年末,圖書館已擴充達「20000多冊法律類圖書」,被自豪地稱譽為「遠東最佳圖書館之一」。{20}1926年,東吳法學院成為中國建立研究生學程的極少數法學院中的一所,即勿需留學就可為學生(大多為其本院畢業生)提供取得法學碩士學位(LL.M.)的機會。法學院的學生逐漸擴大,1934年一屆畢業學生 84人,為當時規模最大的。{21}當蔣介石建立的國民政府試圖限制像法律這樣的「無必需」科目的學生數量時,{22}東吳法學院開辦了一個會計學系,因而使學生總數保持在一個「合理的」層次。{23}

  在這些成長的歲月裡,東吳法學院在財政和其他方面逐漸地獨立於蘇州的大學本部,而且其學生在數量上時而會超過東吳大學。{24}但在30年代,由於南京中央政府的困境和日本對中國不斷擴大的入侵,法學院的進一步發展受到了挫折。1937年中日戰爭爆發後,法學院避難到蘇州河南岸的上海公共租界,法科班在一片臨時地帶,包括摩羅裡拉(Moore Memorial)大教堂安置下來。然而,太平洋戰爭爆發後,日本人佔領了公共租界,至1942年初,中國政府已完全中止了在日佔區註冊的大學(包括東吳)的運轉。{25}儘管如此,法學院的忠誠員工在上海藉以一個新的校名———中國比較法學校非正規地負責管理著法學院。{26}與此同時,東吳的一些學生和教授遷移到了內陸戰時首都重慶,他們在那裡同樣按照政府的要求,並與上海的滬江大學和之江大學聯合辦學,重振東吳法學院。{27}1945年二戰結束,同年法學院就在上海正式復校,而且不顧多年破壞對學校的設施所造成的嚴重損失,次年便遷回崑山路校址;確認了戰時分為兩支的畢業生,並於1946年開學典禮上授予他們畢業文憑。{28}

  戰後,上海東吳法學院的行政管理部門與其美國的傳教會官員雙方共同設想,東吳法學院或許會作為一個重建的、獨立的法學院恢復正常的運作。{29}一個新設的培訓法官的司法系得到政府的批准,研究生部得到恢復,而且學生入學也超過了戰前的最高水平。{30}但是,1949年共產主義的勝利卻阻止了法學院發展計劃的實現。儘管東吳法學院又堅持了幾年的時間,但法學院的大門最終在1952-1953年的中國高等教育調整期間關閉了;法學院的圖書館遭到了毀壞,圖書作了重新分配,而且學生和教師也都分派到了新的機構。{31}儘管法學院移地臺灣(並在那裡興旺發展),但52屆學生終將是上海的中華比較法律學院所曾畢業的最後一批學生。

三、東吳法學院的教育使命

(一)比較法教學

  比較法律學院(一如當時的其他法學院)最根本的任務,即是關於中國法律教育特有的目標或宗旨的界定。當東吳法學院在1915年創辦之時,中國既沒有頒布其主要的法典,也未充分地建立起新型的法律制度。{32}若干年後,即在1923年教務長劉伯穆的作品中,他看到了在中國的法學院所面臨的三個主要問題:極其低劣的學術水準,司法職業道德的欠缺和為法律學生提供一種適當教育的困難。{33}這些問題在整個20年代和30年代裡都一直成為東吳法學院所關注的問題,而東吳所採取的解決辦法對於法學院及其從事法律職業的畢業生都產生了重要影響。


  首先,而且最基本的問題就是為學生提供一種「適應這個國家需要的法律教育」。{34}東吳法學院的回應是要講授比較法———法學院在大陸期間的一種貫穿始終的教育追求。{35}從一份早期的課程表上看,東吳法學院的目標是要「使學生充分掌握世界主要法律體系的基本原理,以培養可為中國法學創新做出貢獻的學生為閎旨。」{36}因此,學習的內容涵蓋三種不同法律體系中的各種廣泛的科目(尤為注重英美法)。學生們選修了大陸法、英美法和中國法的課程,校方的指導思想是,在學習這三種法系之中基本的法律領域的同時,他們會自覺地對這些法律作出各種比較。{37}

  實際上,在最初的若干年裡,東吳法學院講授的中國法極為有限;在1923-1924年間,列入課程體系的只有一般性的中國法課目。到了1926年,除保留他們學習的大部分普通法和比較法課目外,學生們至少要修習中國的家庭法、刑法、訴訟法、民商法這類基本課目。{38}但在20年代後期,中國主要法典的制定扭轉了教學方法和課程內容;據此,對於這些基礎性法律的學習勢所必然地構成了大多數法學院(包括東吳)的主幹課程。與此同時,1928年以後更為強烈的政府控制也意味著加強對法學院課程設置的監督。這樣,所有認可的法律學制的最低要求得以確立,並逐步為中央政府所強制實施。所以到了1930年,東吳法學院課程概覽全部所列標準的中國法,以及大陸法(它是中國新法律體系建立的基礎)和英美法課程都一律用中文講授。{39}

儘管如此,比較法教學仍為法學院的教師們有力地堅持著,如教務長劉伯穆的學生孫曉樓(1927屆,1932-1939年在東吳法學院任教併兼任副教務長職)。在富有見地和說服力的《法律教育》(1935年出版)一書中,他論述了比較法研究對於交往日益密切的時代的必要性;以法理為基礎的新法律在中國的發展同樣需要考察外國法的發展。{40}孫曉樓認為,這種研究的最終目的在於改善中國法,而不是簡單地為外國法而研究外國法。他認為比較法對於中國尤其重要———外國人每藉口中國法律不合於近代世情,而拒絕放棄治外法權。孫氏指出,如果中國的法律家研究了別國的法律,他們就會改進中國的法律,並由此而免外人所得藉口。{41}

  因此,東吳法學院即使在中國法典的頒布和政府對法律教育的幹預擴大之後,仍保持了它的鮮明特色。儘管當時其他的法學院也講授某些比較法課程,但都比不上東吳的深度和廣度———30年代東吳的比較法科目一直佔課程體系的1/3。{42}例如,1934年東吳法學院公布的課程就有:(1)中國法,(2)近代大陸法(法國、德國、日本和蘇俄民法),(3)英美法,(4)羅馬法以及(5)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43}學生不但要學習羅馬法和法律拉丁文,還要研究大陸民法(德國或法國);比較法選修課有各國法制史和各國刑法比較。{44}由於這些科目遍涉古今法律,所以一位30年代的畢業生把法學院的這種比較方法描繪成「縱橫兼有的方法」。{45}東吳法學院的研究生學程也同樣突出了比較法的學習與研究。{46}

  東吳法學院提出這種最廣泛的課程的方針,有可能導致某種令人吃驚的情況的發生:1933年1月,有一則啟事宣布開設一門關於「義大利法西斯社團法」(Italian Fascist Corporative Law)課程,該課被描述為「法西斯主義制度的基本組織法和一種最具創造性和表現力的政治概念」。{47}但教務長盛振為堅持法學院應當自由講授各種法律(包括蘇聯的或法西斯的法律);人們未必非要同意所講的一切內容———「只是了解它是什麼,而且如果你願意的話,就對它進行批評。」{48}

  1937年,當法學院的教學計劃最終由5年減到4年時,比較法教學仍為法學院所要求,而且後來的學生仍為法學院注重外語和涉外關系所吸引。{49}甚至在 1949年後,東吳法學院的教授們還保留著他們在法學院講授比較法使命的信念,因為它「始終是該法學院的特色所在」。在共產主義勝利後舉行的首次為數有限的教授會會議上,東吳法學院的教師們決心要繼續講授這類課目(儘管這時側重民法法系,而非普通法法系),而且如有可能,就增加他們講授的外國法課目,以便鞏固法學院比較法研究的傳統。{50}遲至1950年,東吳當局?勻幌M遠夤ピ諭庥錆捅冉戲ǚ矯嫻撓攀莆。憂抗史ǖ慕萄Ъ蘋K僑銜捎諦掄某閃ⅲ飩患罷僭碧峁┕史ㄅ嘌擔允顧悄芨玫羋男釁渲霸鶘踔料緣酶又匾51}

  儘管對課程體系作了許多修訂,但直到1949年,英美法(如一般性的比較法)還是保留了其在東吳法學院的特殊地位。{52}法學院仍然賦予「侵權行為」和「契約法」等必修課以極大的重要性,同時,每年還開設各種廣泛的英美法選修課,如代理、公司法、信託、合夥、法律救濟與衡平等。{53}當然,這些普通法課目絕沒有真正地作為比較法來講授。英美法課程的課堂教學仍以英語進行,甚至在中文成為法學院的主要教學語言之後。{54}更重要的是,英美法教授都至少在美國或英國完成過某方面的研究,{55}而且他們是運用美國的判例法,而不是講授法進行教學:即教學使用判例教材,讓學生不看教材,在課堂上講述判例的內容。{56}因而,這種「比較式的」普通法學習對東吳法學院的畢業生最終有著巨大的實際用途———由於其熟練的英語及其對普通法制度如同本國法律家一般的通曉而使他們能夠嫻熟地處理公共租界裡的涉外事務。{57}

(二)教育水準

  教務長劉伯穆在1923年撰寫的論文中,強調指出當時中國的許多法學院教育水準的普遍欠缺。教學內容貧乏,教科書不足以及不合格學生的錄取(甚至畢業),不僅在劉伯穆任教務長期間,甚至在國民政府對課目的要求嚴加監督,教學水平和教育設施都有所改善之後,都可說是法學院存在的通病。{58}劉伯穆認為,這些問題的解決在於將入學要求提高到至少修滿二年大學,即東吳法學院的作法。雖然東吳的有些學生憑據入學考試而被錄取,但二年大學的要求並未放棄,{59}而且東吳法學院後來開設了本院的預科,以確保進入法學院之前學生的高層次。{60}


  30年代中期,東吳法學院的預科必修近代史、社會學、政治學、經濟學、心理學和論理學等課程。{61}這種「構想在於一個法律家應該懂得有關各方面的知識」,所以,學生在從事其職業訓練之前,也須學習各種廣泛的課程。{62}孫曉樓主張,這類學科構成法律研究的基礎,因而成為真正理解法律本身所必需。他認為經濟學是法律學生最重要的輔助學科,因為經濟是法律制度的基礎,法律與土地、繼承和勞動問題有著具體的聯繫。他把哲學和邏輯學看成是法律推理的必要基礎。{63}

  同時,孫曉樓還建議要更進一步地提高入學資格,確信這將是美國法學院必然的發展趨勢。{64}東吳的其他教授對此持贊同意見,但在當時,東吳法學院仍要求5年的學習(大學2年加上法學院3年),而不執行國立教育機構所規定的4年制,{65}進一步提高入學資格的方案最終證明不可能實行。{66}但東吳法學院和東吳大學的管理部門多年來抵制縮減其學程長度的所有建議,因為這在他們看來可能意味著降低標準。{67}直到30年代末,法學院才迫於政府的訓令而改設標準的四年制學程。{68}此外,儘管學生人數逐年上下浮動,但在20年代末和30年代初期,很多學生在進入法學院之前,就已獲得了一個初級學位。{69}

  學生一旦被法學院錄取,就要保障其學習的質量,這對東吳法學院和東吳大學是同等重要的問題。在孫曉樓看來,一些法學院常因經濟原因而濫收學生,很少對上課作出要求。孫氏指出,如有100名學生註冊,上課的可能只有五六十人,而且每次肯定不是同樣的面孔。可所有的學生都準予畢業。{70}但是東吳法學院並非文憑作坊;學生的大部分時間都要上課,並要在各門課程中保持著滿意的成績,否則他們會被勒令退學。{71}孫氏引述了他自己班上的例子:雖然開學時有84名同學,但最後———由於嚴格的功課———只有28人畢業。{72}學生的畢業紀念冊和學生名錄證實了他的說法,即它們一致表明了入學的學生多於最終修完課程的學生;東吳法學院的檔案裡也儘是學生由於休學的差等分數要求補考或復修的請求。{73}

  有關教育水準的另一個議題就是上課的時間安排。東吳法學院的上課時間是在傍晚前後(通常在4:30-7:30,直到1937年),這樣就可以使上海有抱負的學生一邊工作一邊求學。但在1928年以後,這種作法需要通過教育部的特別準許,並一直是東吳大學本部關注的一個問題,本部認為夜間教學「不是一種最好的安排」。{74}東吳大學當局希望轉為日課,並在1933-1934學年,東吳法學院創辦了一個單獨的日課部。但這種方式在政府法令限制法律專業入學人數,以致學生太少,無法日夜兩部並舉的情況下不得不放棄了。直到40年代,東吳法學院才能連貫地開設日課部和夜課部。{75}

  作為東吳法學院的畢業生,孫曉樓並不認為夜校對於提供優質的教育設{76}孫氏承認舉辦夜校的缺陷,但他仍堅持夜校是適應中國社會需要的:國家貧窮,大學不能充分地擴大其學額,而社會經濟的蕭條已經迫使許多學生放棄了全日制教育。此外,法律學生往往已在法院或律師事務所工作,這樣,他們的實際經驗意味著他們不必再有專門的課外社會實習。孫確信,如果延長學制,或者學生已修滿某大學的學業(如在東吳法學院),法律教育的嚴格標?既越玫獎3幀5娜罰舅鋈說木椋詼夥ㄑг和蓖瓿曬ぷ骱投潦櫚謀弦瞪潯弦島籩耙瞪系某曬σ卻蟛糠秩招5謀弦瞪吹麼蟆77}

  最後,作為努力提高法律水準的一個方面,法學院於20年代後期增設了研究生學程。法學院的研究所(中國極少數中的一所)開設了取得法學碩士學位(LL.M.)的兩年制課目和研究學程。{78}孫曉樓是一位對於在中國培養研究生的極力倡導者,因為在他看來,這樣可以造就專門的法律人才,促進法律教學界且普遍激發法律研究和法律學術的興趣。雖然他承認那些出國留學者的素質(而且他本人就曾留過學),但他看到了中國無力派遣每個學生留學深造。無論如何,他認為在中國學習會使學生更加熟悉本國的情況。儘管打算從事教學或致力於研究工作的學生並不很多,但希冀於此的那些人需要在中國獲得這樣的機會;否則,就連留學歸國的學生也無處繼續追求他們的研究興趣。{79}

(三)道德標準

  教務長劉伯穆認為,法學院面臨的第三個問題涉及法官和律師的道德品質,在缺乏一種為道德規範所約束的獨立的法律職業的悠久傳統的社會中,這是一個嚴峻的問題。在他看來,這種狀況在1910年代,由於容忍低劣的職業行為標準而加重了。{80}全國性律師章程和地方的律師協會規則倒是包含有某些職業行為規範,而且,總的來看,這些規範無疑對律師的活動提供了簡單的指導。{81}但中國的有些律師以及教育家確信,現行制度並不完備,因而提倡制定一部更為全面的「司法道德法」,以提高法律職業的道德標準。

  例如,上海律師劉震在1934年出版的論述司法道德的著作中,就提出,如果中國希望「改善其司法,獲得『律師制度』的真正益處,並增加對律師的社會信任」,這樣一部法律是絕對必要的。該書通篇清晰地表述了他關注此問題

(二)1949年以後的遺產

  然而,東吳法學院還保留下什麼更有永久性的遺產呢?1949年後,東吳法學院從一開始就受到懷疑———外國色彩過濃的起源,而且在學院的整個歷史上與資產階級有著過於密切的聯繫(東吳法學院「很難找出一名共產黨員」)。東吳法學院講授過的那些中國法律被徹底廢止了,而且在共產主義勝利後的幾年時間裡,法學院的大門本身也關閉了,與東吳法學院的關係最終成了許多畢業生和教師的一種罪過。有的人,如盛振為有歷史問題:他不僅被解除了職務,還被宣布為反革命分子,並被判處在甘肅勞改10年。被指控為美國特務的陳曉,1949年後也「歷盡磨難」。原來曾是一個腰板筆直的高個子的人,到了「文化大革命」結束時,腰彎曲著形如一個老頭兒(「你簡直認不出他就是同一個人」)。

  其他的很多校友在1957年反右運動或者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間受到了迫害。例如一個30年代的畢業生,因為寫過一篇主張無罪推定的文章就被打成了右派並強迫「戴上帽子」。一個留學過美國的1946年畢業生長期受到「隔離審查」,並最終下放到一個街道的門市部裡去賣肉。有些畢業生因為「在文革期間受盡了折磨」而過早地去世了;還有的「不堪忍受而自盡了」。所以,到了70年代初,東吳法學院看上去已經銷聲匿跡了,畢業生受到了懲罰,他們的專業訓練也荒廢了。

  但是,有關東吳法學院的任何評價,還必須考慮到它在中國內地以外的持續影響,特別是在香港和臺灣地區,相比之下,法學院的畢業生在那裡獲得了很大的成功。儘管在1949年永久廢除了通商口岸制度,但法律和商業的國際化都有了相當迅速地發展。東吳畢業生兼有熟練的英語和紮實的法律功底兩個方面,他們的實務導向以及對其他法律制度的真切理解都已成為優勢所在,並且使他們能夠在日益國際化的構架中發揮作用。此外,法學院連同其一貫特色一起在臺灣地區倖存下來,雖有某些形式上的差異。1949年後,東吳法學院的大部分畢業生留在了內地,不過還是有其他許多人(特別是與國民黨聯繫密切的那些人)都逃到了香港或臺灣。1951年,臺灣的東吳校友會會員開始著手重建東吳大學,從辦預科學校起家,而且三年之後,東吳的畢業生們獲得了將其所辦的預科學校恢復為東吳大學法學院的成功。自從在臺灣恢復以後,法學院繼續突出英美法教學;仍為學生提供上大陸法或比較法專業的選擇機會,比較法專業中的許多科目都按英美法分類,並且仍用英語進行授課。東吳的比較法教學已經影響了臺灣其他的法學院,而且法學院的教授會在國際上的各種法律事務中扮演著積極活躍的角色,包括臺灣與內地的關係。

  即使在內地,東吳的很多畢業生和教師目前也從下放或退休中調回,法學院的名稱和影響也因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得以復生。自從1979年實行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以來,東吳的畢業生已在法院、法律教學方法(只把事實灌入學生的頭腦)大加稱讚。他也同樣欽佩講授大陸法的法律家們的那種「自主的」教學方式———他發給學生的材料要比普通法法律家少得多,由此增添了學生預習功課的重任。一個 30年代的畢業生特別推崇教過他合同法的導師希爾米克(Helmick)法官。這位法官使用一部判例教材,並以非常舒緩的節奏進行講解,而「他跳出這些判例之外的原理和政策的講授,又使得判例教材妙趣橫生、興味盎然」。所以,如果要聽他的講課,「你就會真正學到如何自己去閱讀判例———這才是最重要的事情」。

  親愛的校友,無論您身在何方,母校永遠是您溫馨的家,母校一直牽掛您、關注您,時刻與您相伴!


2. 查找微信公眾帳號「蘇州大學校友會」並關注

網站: http://fzb.suda.edu.cn 

相關焦點

  • 華東政法大學的傳承:東吳大學法學院的遺產
    蘭金是一名在上海租界開業的律師,他希望除了在中學工作外,還可以為東吳大學做些其他有益的事情。時值辛亥革命取得勝利,清王朝被推翻不久,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成果需要一系列法律規範來鞏固,憲法要編寫,各類法律條文要起草,新建的政府需要設立各級法院並配備法官、檢察官,還要有大批的律師為社會各界提供法律服務。由於當時的中國法律人才奇缺,儘快培養中國的法律人才是當務之急。誰來擔當培養這些人才的工作呢?
  • 消失的法科教育搖籃——東吳大學法學院
    但是,提到東吳大學法學院,這一民國並對後世法科教育產生深遠影響的法學搖籃與重鎮,如果不是查閱資料,如果不是刻意,很難自然聯想或對應,更不用說不經意間邂逅某些遺蹟。 以至於有時——絕不是偶爾——會產生一些誤讀,習慣性或想當然地認為現在的蘇州大學校園就是曾經的東吳大學法學院校址——也說明東吳法科離我們真的已很遙遠。
  • 東吳大學法學院的歷史貢獻
    1915年9月3日,「中華比較法律學院」(即東吳大學法學院)正式成立,蘭金先生任教務長。一開始,學生人數不到10人,而講師卻有十多人。1918年6月,首批7名學生被授予法學士學位。1924年以前,東吳大學法學院一直利用位於上海崑山路20號的東吳大學附屬第二中學的教室上課。1924年,東吳大學法學院搬到了崑山路11A號,從此,法學院才有了自己的教室、辦公室、餐廳和宿舍。
  • 東吳大學校長潘維大一行到訪天津大學法學院
    (通訊員 郭金石)2019年8月22日,東吳大學校長潘維大,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鄭冠宇,法學院副教授林桓、餘啟民,法學院助理教授章忠信,法律學系秘書/助理教授賴燕雪等一行六人到訪天津大學法學院
  • 夜讀北外灘 | 東吳大學法學院舊事鉤沉 (二)東吳法學人
    再有東吳法科改組為法學院後,由中國人吳經熊擔任首任法學院院長;經濟上則仍接受教會補助。在整整半個世紀中,東吳大學法學院曾培養出許多法律方面的人才,如曾在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任職的閔剛侯及著名國際法學家倪徵燠,都是東吳法學院早期畢業生,後者還曾獲得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律研究院法學博士學位,榮任美國約翰·霍浦金斯大學法學硏究院榮譽研究員等職位,並當選為設於海牙的聯合國國際法院法官。
  • 科學網—東吳大學法學院迎來百年華誕
    本報訊 9月3日,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的前身——東吳大學法學院迎來百年華誕。
  • 傳承東吳法學精神 發展東吳法學事業——王健法學院概況
    1915年9月,時在東吳大學任教政治學併兼任東吳大學附屬中學校長的美籍律師查爾斯·蘭金,為能在中國培養法律人才,以蘇州東吳大學為本,於上海創設「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以講授「比較法」為主,因而又稱「中華比較法律學院」。
  • 1944年,東吳法學院法科生「培養方案」
    那時政府強制東吳法學院縮減學制,同時絕大多數的學生從普通的中國中學直接升入法學院,而那些中學的教學質量通常較低。據楊大春前引文,東吳法學院從建校起,長期實行三年夜校制。加上入學前需在大學其他專業完成兩年學業,東吳法學院實際實行的是五年學制。
  • 東吳大學法學院百年華誕 10位校友參與東京審判
    來自東吳大學法學院的校友代表、蘇大法學院的校友代表以及全國兄弟高校法學教育界專家學者共350多人齊聚蘇州大學,東吳大學法學院10位校友參與東京審判並立下汗馬功勞的輝煌往事得到了校友和專家學者們的強烈關注。東吳大學法學院1915年9月創建於上海,專以講授比較法為主,因而又稱「中華比較法律學院」。
  • 高文彬先生追思會在東吳大學法學院舊址舉行
    中新網上海新聞9月18日電 (記者 許婧)17日晚,在上海市崑山路146號(東吳法學院原址
  • 訪東吳大學法學院校友——沈宗漢
    已經91歲高齡的沈老向我們講述了上世紀50年代初他在東吳大學法學院求學的經歷。沈老當年考大學時,從四大教會大學——之江大學、滬江大學、聖約翰大學、東吳大學中,選擇了東吳大學法學院就讀。當時東吳大學法學院分別開設有日班和晚班課程,沈老上的是日班課程,每個班50至60人。在法學院讀書期間,沈老學的是民法專業。
  • 訪東吳大學法學院校友——李正廷
    在交談中,李老向我們講述了當年在東吳大學法學院求學的經歷。李老1950年進入東吳大學法學院會計系學習,當時的東吳法學院分別開設有日班和晚班課程,李老上的是日班課程,從上午八點半到下午十六點半上課。李老對當年東吳大學法學院英美法教育十分稱讚,提到當時開設的新法學綱要、法學等課程,很多都是英文授課。談到當時的老師,李老說:「老師很多是美國留學回來的,英文很好,很了不起。」
  • 侯欣一:東吳法學院為什麼辦得好
    東吳法學院為什麼辦得好● 侯欣一,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從事法學教育的人都知道,創建於1915年的東吳大學法學院是民國時期一所規模不大,但卻享有較高聲譽的私立法學院。35年間(1950年被關閉)培養了包括吳經熊、丘漢平、李浩培等一大批傑出的法律人才,為中國的法制近代化作出了自己獨特的貢獻。
  • 在中美之間探索法學教育之路 | 東吳法學院第二任院長盛振為
    東吳大學(Soochow University)是1900年由美國基督教監理會創建於蘇州的私立大學,而東吳大學法學院則於1915年在上海崑山路中西書院原址成立,是中國法學教育史上不可小覷的一章。生於1900年的上海人盛振為自東吳開啟法學之路,後擔任東吳大學法學院第二任院長,他是東吳法學教育受益者,也是東吳優良傳統的護航者。
  • 在中美之間探索法學教育之路,東吳法學院第二任院長盛振為
    1927年,他出任東吳大學法學院教務長兼證據法學教授,是中國最早開設證據法學課程的學者之一,也是東吳大學法學院歷史上首任華人教務長。1938年至1941年和1945年至1949年間,他擔任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在長達二十餘年裡,他一直處於東吳大學法學院的教學領導崗,對東吳法學教育貢獻極大。
  • 東吳大學的研究生教育
    當翻開中國高等教育史和蘇州大學校史,許多人會為東吳大學在人才培養,特別是在研究生教育方面的開創性貢獻而驚嘆! 名師風採耀葑溪 蘇州大學的前身是1900年創辦於蘇州城東葑溪之西的東吳大學,由於東吳大學是美國衛斯理宗教會之監理會在中國創辦的第一所大學,其開風氣之先的創舉可謂不勝枚舉。
  • 「東吳法學」一百年:中國法學教育的光榮與夢想
    東吳大學法學院出生地:上海9月是東吳大學法學院的生日月,而上海是它的誕生地。1915年9月3日,在上海負責東吳大學(開辦於1901年,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家以西式辦學體制興辦的近代高等學校)附屬中學的蘭金(Charles W.
  • 鉤沉丨從朝陽大學到人大法學院,民國「第一法律學府」的百年浮沉
    在人大法學院官網的簡介裡,我們看得到這樣的句子:「併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的朝陽大學創辦於1912年,當時被譽為「中國最優秀之法律院校」,在中國近代法學教育史上享有「北朝陽,南東吳」、「無朝(陽)不成院(法院)」的美譽」。那麼,朝陽大學在百年歲月裡,究竟走過了怎樣的歷史?
  •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基地落戶法先生
    2020年 9月3日下午,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基地揭牌儀式在法先生北京辦公室舉行。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劉大煒在揭牌儀式上表示,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基地落戶法先生是法學院一個新的嘗試,有別於此前的公檢法機構及律師事務所。希望通過此次與法律科技平臺法先生的合作,引導學生密切關注前沿法律科技,了解法律行業革新的方向,切身體會未來法律的新形態。法先生創始人吳飛表示,中國政法大學在我國法律人才培養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基地落戶法先生
    —— 法先生全流程智能法律服務平臺致力於以科技改造法律行業推動法律服務行業革新2020年 9月3日下午,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基地揭牌儀式在法先生舉行。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劉大煒在揭牌儀式上表示,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基地落戶法先生是法學院一個新的嘗試,有別於此前的公檢法機構及律師事務所。希望通過此次與法律科技平臺法先生的合作,引導學生密切關注前沿法律科技,了解法律行業革新的方向,切身體會未來法律的新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