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Soochow University)是1900年由美國基督教監理會創建於蘇州的私立大學,而東吳大學法學院則於1915年在上海崑山路中西書院原址成立,是中國法學教育史上不可小覷的一章。生於1900年的上海人盛振為自東吳開啟法學之路,後擔任東吳大學法學院第二任院長,他是東吳法學教育受益者,也是東吳優良傳統的護航者。
東吳大學法學院鮮明特徵就是以英美法教育為特色,在創建之初就引入美國法學院的教學模式,使用外語教學、設立型式法庭、採用案例教學法,所聘教授或畢業於世界知名法學院,或專業出眾、辦案聲名遠揚,甚至有大量美國專家和律師在此授課,課程也得到美國法學院的認可。1921年,盛振為獲東吳大學文學學士學位後又入東吳大學法學院學習,1924年畢業,獲法學學士學位。
東吳大學舊址
先進的教學理念與嚴苛的教學管理,讓在此求學的盛振為受益匪淺,他打下良好的學術與語言基礎,畢業之後順利前往美國西北大學法學院,師從證據法學家威格摩爾,研習證據法學。威格摩爾是當時公認的國際一流的證據法大師,盛振為可謂是求得真經,得到真傳。
留美歸來的盛振為很快就成為名振一時的法學家,參與到民國新法律體系的建設之中。不過,盛振為還是把教育作為事業的重心。在中美兩國之間接受法學專業訓練,讓他體悟到開辦一流法學教育的關鍵,是吸引具有突出魅力和一流學術能力的專業人士前來工作,並提供一個寬鬆自由的平臺讓他們各盡其能。1927年,他出任東吳大學法學院教務長兼證據法學教授,是中國最早開設證據法學課程的學者之一,也是東吳大學法學院歷史上首任華人教務長。1938年至1941年和1945年至1949年間,他擔任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在長達二十餘年裡,他一直處於東吳大學法學院的教學領導崗,對東吳法學教育貢獻極大。
年輕時候的盛振為
20世紀30年代初,國民政府實施「訓政」,強化一黨獨裁,控制社會思想。1932年,陳獨秀被國民政府以「危害民國罪」逮捕。法庭上,陳獨秀有理有據地反駁了所控罪名,贏得了輿論支持,但並未脫罪,高院終審裁決判處8年徒刑。庭審之後,陳獨秀的辯護律師章士釗將檢察官的起訴書、陳獨秀的辯護狀、自己代陳獨秀辯護的辯護書匯集成冊,定名為《陳案書狀匯錄》,經亞東圖書社出版。
盛振為從學術自由角度出發,同意東吳法學院把該書作為教材,在當時的政治環境中也冒了一定風險。
盛振為認為,對法學院的學生而言,陳獨秀是什麼人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他在自辯詞中有理有據地駁倒了檢察官欲加之的「危害民國罪」,為自己作了無罪辯護。日後他向女兒談及當時考慮的依據:法庭內陳獨秀的自辯詞引發了旁聽席上聽眾的滿堂喝彩,法庭外這篇自辯詞又被當時發行的主要報刊爭相刊載,那麼法學院的學生為什麼不能討論它呢?盛振為在擔任校長之時,在國民政府的壓力下,極盡所能擴大東吳師生學術研究自由度。
盛振為對於東吳大學法學院另一個貢獻是進一步加強和拓展了其比較法研習的傳統。民國成立以後,國家急需建立新的法律體系。盛振為不贊成簡單地將他國法律移植到中國,因此,他積極倡導和推動比較法的研究與教學。隨著中國法律相繼頒布,東吳大學法學院開設了廣泛的中國法課,形成中國法和普通法的雙軌制教學,學生可以受到英美法和中國法兩個領域的訓練,1927年至1939年間,東吳法學院的比較法教學達到其頂峰。
盛振為曾這樣描述東吳大學法學院辦學方針的變化:「原以英美法與中國法為依據,而旁參以大陸法;繼應時勢之需求,改以中國法為主體,以英美與大陸法為比較之研究。俾學生對於世界各大法系之要理,皆有相當認識。」也就是說,原本英美法在教學中地位等同中國法,在中國法律體系初步建立以後,順應時代發展,以中國法為主體,進行英美法和大陸法的比較教學,讓學生能夠領略各國法律精髓,具有國際與比較視野,能夠博採眾長,洋為中用。
此外,盛振為還致力於建設東吳法學院的比較法圖書館。1935年,圖書館已經擁有20000冊法學書籍,被稱為「遠東最好的法律圖書館之一」。
1946年1月19日,經盟國授權,駐日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頒布了《特別通告》及《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宣布在東京正式成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準備對日本戰犯進行審判。法庭決定審判程序以英美法係為標準,庭審語言採用英語和日語,法官由各參與國委派。實際上,勝任法官的條件十分嚴格:一要有精深的英美法系研究背景,二要能流利使用英語,三要有豐富的法庭實戰經驗。除此之外,法官們還面臨一個嚴峻現實,英美法系審判中重視證據,而日軍撤退時銷毀不少證據,而國民政府在抗戰中又未重視證據的搜集和保存,讓日本戰犯得到應有的懲戒並非易事。
年邁之時的盛振為
中國政府委託以英美法系教育為特色的東吳法學院選派中國檢察官和法官,盛振為親自從教授團隊中精心挑選,前去參加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法官、檢察官及工作人員,90%以上都是東吳的師生。東吳師生最終也未辜負國家的期盼,廣泛搜集人證物證,經過818次開庭,傳喚419名證人出庭作證,受理證據4336份,最終對東條英機在內的戰犯繩之以法,捍衛了國際法的尊嚴,為國家爭取了公平和正義。這也從側面印證了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學教育之成功,能培養熟稔國際法的一流人才,在國際舞臺縱橫捭闔,應對有據。
在短短幾十年的辦學歷史中,東吳大學法學院從國內多所興辦法科的高校中脫穎而出,其畢業生在中國法律界乃至國際法律界大放光彩。自20世紀30年代到90年代,國際法院一共有過6位中國籍法官,都是東吳法學院的教授或畢業生。東吳大學法學院辦學成功經驗之一,就是將英美法教學的先天基因與比較法教學相結合,使學生既能與國際接軌,習得英美法律體系之精要,又能依據中國國情,構建適應中國社會現實的法律體系。
今日回望盛振為的辦學理念,培養具有比較視野的國際法人才,了解中國國情,訓練學生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仍不落伍,追求國際化發展,提升教學質量仍然是我國法學院的辦學方向之一。隨著中國「走出去」進程推進,了解其他國家法律的迫切性逐漸上升,更體現出盛振為所主張的認識「世界各大法系」的辦學宗旨極具遠見卓識。
參考資料:
《振興法學自有為——記東吳大學法學院第二任院長盛振為》,作者:郝鐵川,載於《人民法院報》2017年01月13日刊。
《「東吳法學」一百年》,作者:劉力源,載於《文匯報·文匯學人》2015年9月18日刊。
《法學家盛振為先生晚年的思考》,作者:盛芸,載於《炎黃春秋》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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