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教授、特聘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顧問、北京市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著名法學家潘漢典先生因病於2019年10月26日凌晨5時41分逝世,享年98周歲。潘漢典先生千古!
「身為比較法學家的潘先生不僅將比較法視為方法,而且以比較法視為生活方式,是一位純粹的學人。惟其單純,在這喧囂的年代顯得尤為珍貴,惟其單純,才值得學界同仁學習:不僅學習其為學之道,更學習其為人之道。」
欲做精金美玉的人品,定從烈火中鍛來
思立揭天掀地的事功,須向薄冰上履過
落款為:商衍鎏七十有七。
據潘先生回憶,這是20世紀50年代先生前往廣州拜訪舅父,舅父於中山大學——其時舅父與其次子商承祚同住——書贈寄語自己的。
商衍鎏是光緒三十年 1904年 甲辰恩科殿試一甲第三名,欽點探花及第。
商廷修是著名的廣州「漢軍商氏」的第一代學人,商衍鎏和商衍瀛是商廷修的侄子,屬「漢軍商氏」的第二代學人。
潘先生母親商德如正是商廷修的女公子——換句話說,潘先生是商廷修的嫡外孫。
潘先生曾給筆者看過「傳家寶」——外祖父商廷修的未刊手稿:幾大本親手謄錄於宣紙上的《都門日記》《見聞續記》《庚子紀事詩》和《海天旭日齋詩存》。
更為珍貴的是,此稿曾經潘先生舅父商衍瀛及曾潮、丁厚伯和嶽葉等閱,嶽葉認為部分內容「可傳之不朽」。
潘先生祖父潘文鐸 1860-? ,字左階,廣州駐防京城鑲白旗漢軍,同治十年 1871年 ,中式翻譯會試第四名,獲翻譯進士。
潘先生父親潘澄修,號海秋,清末畢業於廣東法政學堂,曾任澄海律師公會會長。
姑丈左霈 1875年-1936年 ,字雨荃,正黃旗漢軍廣州駐防,學者,書畫家,光緒二十九年 1903年 癸卯科中進士,殿試高居第一甲第二名,即榜眼,授翰林院編修。
十分難得的是,先生世代書香、文脈綿延,而且留存了大量文獻。
去過先生寓所的人都知道,先生的居住面積很小,甚至有逼仄之感,但滿目皆書,其中不乏「珍本」「善本」和「孤本」,儼然一個圖書館裡的「特藏室」。
也因此,先生留存的不僅是書香門第的珍貴文獻,也是先生幼承庭訓、繼受家學的記錄。
筆者以為,正是這種書香薰陶的氛圍和環境,為先生一心向學的文化自覺意識提供了條件和溫床。
圖 | 潘漢典先生父親潘澄修(左五)1922年與澄海律師公會合影,潘澄修時任律師工會會長
潘先生曾告訴筆者,父母有言:「上學就上最好的。」
1940年,潘先生以廣州名校培正中學第一名的成績,可以選擇不同的大學,當年也曾報考了上海的東吳法學院和滬江大學,而且都考中了。
為何最終選擇東吳法學院就讀呢?
美國法學家康雅信曾寫道:
為什麼這些學生要上東吳法學院,而不選擇上海眾多的其他某一學校的法科呢?
有三個根本性的原因:東吳法學院的良好聲譽、法律訓練的職業性質及其比較法和英美法的專業方向。
據其畢業生講,東吳法學院有著「嚴格的標準」,它是「上海最好的法學院」。
潘先生選擇東吳法學院,父親從事律師職業無疑對其有直接影響,另一個不容忽視的因素就是斯時東吳法學院良好的聲譽。
正是在東吳法學院,潘先生受教於盛振為 「比較法大綱」 、費青 「哲學概論」「民法總則」「債法總則」「債編分則」 、吳芷芳 「中國憲法」、「比較憲法」「行政法」和「西洋法制史」 、鄂森 「比較證據法」「國際私法」 、曹傑 「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物權」「親屬」「繼承」「訴訟實習」 等先生,包括選修課的日文教師芮龍教授 芮沐教授的胞兄 、德文教師劉莊業、英文教師張中楹等先生,由此奠定了堅實的法學基礎。
1944年,潘先生從東吳法學院畢業——該屆學生畢業率不足50%,其總成績與同窗程筱鶴、俞偉奕名列年級前三名,也是全年級同時掌握了英、法、德、日等語種的佼佼者之一。
圖 | 潘漢典先生於1941年所獲得東吳法學院學業證明
不僅如此,潘先生畢業之際還出任了年刊總編。
1946年,東吳法學院法律研究所在上海恢復招收碩士研究生,潘先生和其大學同學程筱鶴、俞偉奕等都成功考取 程筱鶴後來轉考入北京大學法學研究所 ,受到業師劉世芳、郭雲觀等的器重和欣賞。
潘先生在1946年至1948年間,完成了東吳法學院的碩士課程,國際私法成績最優,獲著名國際私法專家郭雲觀教授的賞識,並以《中國有限公司論——比較法的研究》的優異論文取得法學碩士學位,和俞偉奕等都順利畢業,成為東吳法學院為數不多的法學碩士之一 東吳法學院共頒發了31個法學碩士學位 。
潘先生業師鄂森先生曾與同窗倪徵(日奧)一起出任抗戰勝利後的東京審判中國檢察官顧問,曾任東吳法學院教務長)當年不僅為潘先生撰寫了推薦信,還專門為此致函時任教育部長的杭立武,請杭立武協助辦理出國手續。
鄂森函中稱潘先生「久為師友所器重」,「敦品力學,將來必大有造於邦家」。
1950年春季,東吳法學院依照新的課程表要開設「馬列主義(國家與)法律理論」,因找不到教員,請潘先生回母校兼課。潘先生因此三入東吳法學院,此次已是教師身份。
潘先生在東吳法學院除講授「馬列主義(國家與)法律理論」課之外,還兼任「新法學」的授課任務,前者類似於經典選讀,以馬恩列斯和毛澤東的經典著作中關於國家與法的理論的章節摘錄為內容,後者則介紹新的法學理論,即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
潘先生三入東吳法學院,與東吳法學院結下了一生的情緣,也由此奠定了潘先生的法律人生:四年本科教育,為潘先生打下了堅實的英美法和比較法基礎;兩年研究生教育,使得潘先生站在了法學和比較法的研究前沿;走上講壇,已是當時國內為數不多的新法學研究人員。
潘先生談起東吳法學院,總是十分動情,他為筆者拿出了精心保存的1995年盛振為老師 盛振為先生時年已95周歲 寄給他和妻子的賀年卡,上面有盛振為老師親筆寫下的賀詞和攝於當年 1995年 的照片,旁邊潘先生用工整的字體註明「上海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法學教授盛振為老師」。
他說自己的法學教育是在東吳法學院完成的,要感謝的東吳法學院師生很多、很多,他也以東吳法學院的校友身份而自豪。
圖 | 1948年,潘漢典先生在上海獲東吳法學院法學碩士學位時所作
1945年,離滬轉任西南聯大教授的費青先生經常與潘先生通信,鼓勵潘先生從事學術研究。
潘先生於該年購得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1940年版《法理學》,開始利用業餘時間邊讀邊譯,於1947年1月完成了該書的翻譯。可以肯定地說,這是博氏《法理學》 1940年版 最早的漢譯本。
這部歷時70多年、約17萬字的譯稿上清楚地記錄著每頁的翻譯日期:開始於1945年8月7日,完成於1947年1月21日。
2015年,法律出版社出版了潘譯《博登海默法理學》精裝收藏本,獲得了業界的高度讚譽。
鄭永流教授譯耶林《為權利而鬥爭》 商務印書館2015年版 一書列舉了一百餘年公開出版的中譯本,其中的前三個譯本分別為:
《權利競爭論》,載中國留日學生譯書彙編社《譯書彙編》1900年12月創刊號和1901年2月第4期,東京;
《權利競爭論》,張肇桐譯,上海文明編譯印書館1902年版;
《權利鬥爭論》,潘漢典譯,1947年《大公報》;
其中張肇桐的譯本源自英譯本和日譯本,潘先生的譯本源自德文本原著並了參考英譯本和日譯本。
1985年,潘先生在《法學譯叢》發表了《權利鬥爭論》的「修訂版」,並特別說明:
根據東京大學法學部研究室藏德文本,參考小林孝輔、村上純一的兩個日譯本修訂舊譯。
潘先生耗時幾十年的譯作《權利鬥爭論》 譯自德文本,參照多種英文本和日文本 已經進入商務印書館出版程序,如果順利的話,可望今年 2018 年內面世。
提到翻譯名作,不能不提及潘先生翻譯的義大利政治家、思想家馬基雅維裡的《君主論》 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 。
據潘先生所撰「譯後記」,在20世紀三四十年代,商務印書館、上海光華大學政治學社、中國文化學會曾出版過《君主論》,但譯本均由英譯本轉譯,譯著中有不少紕漏。
1958年商務印書館將此書列入世界學術名著選題計劃,即向潘先生約稿。潘先生根據英譯本譯出後,為了譯文信達起見,曾取英、美、法、德、日各國譯本互相核對,發現文義莫衷一是,訂稿甚難,於是,決定學習義大利語,根據意文本直譯。自此,10年義大利語的學習,26年艱難而又漫長的譯著打磨歷程,也就拉開了帷幕。
筆者初步統計,1985年出版《君主論》譯著時,潘先生使用了四種意文本,參考了13種英、美、法、德、日等國出版的《君主論》譯本,參閱了17種關於馬基雅維裡思想和生平的意、英、美、德、法、俄、日各國論著,在27年裡四易其稿。
一本不算厚的著作 中文字數不超過10萬字 竟需要潘先生花費近30年的時間,參閱17種不同版本,涉及意、英、法、德、日等五種語言,並且四易其稿,如此行為常人幾乎無法理解。
正是潘先生這種對知識的認真、對學術的敬畏,才使得該書位列商務印書館經典之列。
中國翻譯工作者協會於2002年以「長期從事翻譯工作,成績卓著」授予潘先生資深翻譯家榮譽證書。中國翻譯家協會於2012年授予潘先生「翻譯文化終身成就獎」。
與《君主論》相比,作為國際比較法學名著之一的《比較法總論》的翻譯經歷則有所不同。
1990年5月,《比較法總論》著者之一克茨教授蒞臨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研究所,共同探討比較法學研究與教育及交流問題。
潘先生提到:
克茨教授獲悉其《總論》數章已於80年代初介紹於中國法學界,深為讚賞。在座比較法研究所講師新秀,自告奮勇,鹹願分任譯事,推筆者牽頭合譯以總其成。克茨教授聞之欣然即授予全書中譯權(隨後由兩著者及德國原出版社正式來函授權)。克茨教授並即席慨允贊助出版……」
於是,由潘先生、米健、高鴻鈞、賀衛方合作,依據該書1984年德文第二版、1987年英文版和1974年日文版完成了全書的翻譯,全書由潘先生根據德文版並參照英文、日文版校訂,並於1992年由貴州人民出版社出版。著者和譯者的互動與合作,不僅保證了譯事的順利進行,也成就了中德文化交流的一段佳話。
20多年後的今天,該書已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了第三版,依然位列各大學外國法和比較法學研究生必讀書目,足以說明此書不愧為比較法名著。
潘先生於1948年6月碩士研究生畢業,經業師郭雲觀——時任上海高等法院院長、上海私立光華大學法律系主任——推薦,是年9月,潘先生就任上海私立光華大學法律系兼職教授 後因有老教授認為潘先生學歷尚淺,於1949年改定為兼職副教授 ,開始了自己熱愛的教學研究工作。
在光華大學任教期間,潘先生共計講授了法理學、新法理學 西方法學思想與流派批判 、馬列主義法律理論、海商法、保險法等課程,並編寫了上述課程的講義。
1948年,潘先生還曾向國外的耶魯大學等院校研究院申請獎學金並於1949年獲準前往耶魯大學法學院從事研究,但因故未成行。
從1948年兼任光華大學法律系教授,潘先生至今 2018 已從教整整70周年。
近日,筆者意外看到潘先生寫於1979年的一份「個人匯報」。閱讀潘先生的未刊文稿,一方面獲得更多潘先生著述的信息——諸如發表於《東吳法學院年刊》的隨筆、《日本人物辭典》的相關條目以及若干未刊稿等,便於日後搜集、整理乃至修訂先生學術年譜。
更重要的是,由潘先生親筆自述,更加體會了先生的素志——從事法學研究和教育工作、對於母校東吳法學院的深情以及對於中國比較法學的拳拳之心!
已經出版的《君主論》 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 、《潘漢典法學文集》 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潘譯《博登海默法理學》 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潘先生主持翻譯並任審訂的茨威格特和克茨《比較法總論》以及即將由商務印書館出版的耶林《權利鬥爭論》等,是潘先生純正學人的真實記錄。
《元照英美法詞典》更是倪徵(日奧)、姚啟胤(型)、楊鐵樑、盧峻、蔡晉、許之森、盧繩祖、徐開墅、郭念祖、俞偉奕、王毓驊、陳忠誠和潘先生等東吳學人——也包括周枏、王名揚、朱奇武、夏伯達、湯宗舜等學人——奉獻給中國法學的一座豐碑。
《元照英美法詞典》「審訂」之一、也是《倪徵(日奧)法學文集》編輯之一的東吳校友施覺懷老師在「回憶與展望——為紀念東吳建校110周年作」一文裡特別提到了潘先生:
另一位重要的校友潘漢典先生,是至今為止中國最完整的英美法辭典的主要學術負責人。
開始時中國政法大學六位博士、碩士發起此事,由薛波碩士主持工作,擬編寫一本有關英美法的英漢法律大辭典,請潘先生看後,潘先生認為辭典範圍有所局限,尚不足以應對要求,需大加擴充提高,並建議此事須得到東吳校友的支持。
於是潘漢典開出一系列東吳校友名單,薛波一一上門拜訪。東吳校友年輕者已年逾古稀,不少已年屆耄耋,也有臥病在床者,如國際私法權威、哈佛大學法學博士盧峻,他們為此均全力以赴,不顧健康,不計報酬,為完成此巨著而努力。潘漢典為總審訂,出力尤多。
經七年努力,國內外數百人通力合作,終於使此當代最完整的英美法辭典得以問世。
雖為千秋偉業,卻由學者私人完成,經費支絀,只能將版權出讓。此辭典雖由東吳校友全力支持,但無元照支持,此字典無法問世,而最終辭典命名為「元照英美法辭典」,版權亦屬「元照」。
「南方周末」報參與此事,並有專文報導。此亦為東吳眾校友,特別是潘漢典校友為國家為人民的一大貢獻。
同為《元照英美法詞典》「審訂」之一——據我所知,應該是重量級「審訂」之一——的東吳校友王毓驊先生收到筆者的小書《東吳身影:走近導師潘漢典》後,以96歲高齡於2017年11月8日致長信於筆者,其中寫道:
我除耳聾外,視力大減,手抖腿軟,但得到該書後,一反平日「不讀書、不看報」的習慣,展卷品讀。閱後深感,您的工作之意義。我對潘兄益增崇敬……潘漢典兄於上世紀九十年代曾偕薛波到舍間探視並為《英美法辭典》前來慰問,瞬間已近十年。請代我誠侯,並匯報「南京之行」所見。
曾為《元照英美法詞典》推薦臺灣地區「審訂」者李俊和方文長先生、王毓驊先生的東吳同級同學、現任臺灣東吳大學董事長王紹堉先生也曾於2017年12月18日專函致筆者:
惠贈「東吳身影」,很是感謝。上週末拜讀後對潘漢典教授一生致力於比較法學研究,成績顯著,極為佩服。
潘學長先天是讀書人,能精通數國文字,勤於治學,鍥而不捨,專心於學術研究,才能獲得如此成就,極為難得。而貴教授費時多年,完成此書,以達到尊師之願望,更非常人所可及……
筆者還知道,東吳先賢盛振為先生95歲高齡時曾給潘先生寄賀年卡,東吳先賢李浩培先生未刊稿薩維尼名著《羅馬法》原計劃由潘先生接續,東吳先賢費青先生的講義和未刊稿都留存於潘先生手中,等等,這些事例都說明潘先生深得東吳先賢和前輩的信任和賞識。
東吳大學校訓說得好:養天地正氣,法古今完人。以筆者有限的閱讀及與潘先生多年近距離的接觸,潘先生以行動踐行著母校的校訓!
1920年12月3日(農曆十月二十四日)潘漢典先生(號宗洵)出生於廣東省汕頭市。父親潘澄修,號海秋,清末畢業於廣東法政學堂。初在汕頭任檢察官,由於痛恨當時貪賄橫行的官場,不久便離職在汕頭當律師。好讀書,收藏有文史哲等方面的古書和新書,自命是「為正義與人道而奮鬥」,曾被推選為汕頭市律師公會會長。母親商德如,在家操持家務。
1927年7歲入汕頭市「廣州旅汕小學」,在家自修《左傳》等中國古籍。
1931年11歲父親病故。遷回廣州並考入廣州培正中學(原海外華僑捐資創辦的學校,屬基督教教會學校)附屬小學,於1933年畢業。
1933年13歲入廣州培正中學。自修東漢哲學家王充的《論衡》等書籍,景慕先賢並培育了嚴謹的治學態度和懷疑精神。
1937年17歲抗日戰爭爆發,學校停辦。全家遷居香港,在家自學。
1938年18歲廣州培正中學遷往澳門,入澳門培正中學復學並寄宿在學校。
1940年20歲6月從培正中學畢業,獲學校為紀念已故校長黃啟明而設的特別獎——「學業成績最優獎」和「社會科」(即歷史和地理兩科)、「國文科」等分科獎。7月,在父親故友感佩父親生平道義承諾予以經濟資助的前提下,考入上海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系。
1941年21歲暑假期間曾與同班同學程筱鶴代表東吳大學參加全國大學成績競賽國文科的複賽,費青教授時任法律系主任和年級導師。
1942年22歲母親病逝於香港,「遺命續學」。面臨學費無著而停學之際,費青教授希望復學並表示學校可設法幫助。從大學第二年第二學期起,依靠學校助學金維持和完成了大學學業。為維持生計,曾在上海「春暉中小學」兼職作文和圖畫課教師。
1943年23歲以「中國古代法學思想初探」一文參加懸賞學術論文,獲上海等地大學組第一名。除教學計劃內的課程(如專業課和英語課)外,選修了法、德、日等外國語課程。被同學推舉,擔任東吳大學1944屆畢業生雜誌《東吳法學院年刊(1944)》的總編輯工作。
1944年24歲發現日本法學家江家義男翻譯、日本早稻田大學出版社出版的《蘇維埃刑法和勞動改造法典》,譯為中文。以畢業論文「蘇維埃刑法和勞動改造法」獲學士學位。8月,為維持生計入上海中南銀行(後合營聯合銀行)信託部等部門任職員,至1951年。
1945年25歲時任西南聯大教授的費青教授經常寄信,鼓勵從事學術研究。購得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1940年版《法理學》(Jurisprudence),利用業餘時間翻譯,於1947年1月譯完,約17萬字。
1946年26歲上海東吳大學法學研究所復辦。與大學同學程筱鶴、俞偉奕等考入法學研究所攻讀碩士學位。
1947年27歲在費青教授(時任北京大學法律系教授)出任「沈崇事件」原告辯護律師的行動影響(常有書信往來)和東吳大學曹傑教授「以法律理論聲援維護人民權利」的鼓勵下,翻譯了德國法學家耶林的《為權利而鬥爭》,將其中一章投稿至上海《大公報》《法律周刊》,但刊登後題目被改為《法律奮鬥論》。從上海「內山書店」(日本友人內山完造開辦)購得《馬克思、恩格斯的史的唯物論與法律》(日本法學家平野義太郎編譯,馬恩經典著作中關於法律的文摘,日文版,昭和八年大炯書店出版),第一次接觸馬克思主義法學。
1948年28歲以論文「中國有限公司論——比較法的研究」獲法學碩士學位。是年9月,任上海私立光華大學法律系兼職教授、副教授,講授法理學、新法理學、海商法、保險法等課程,編寫上述課程講義。
1949年29歲2月接到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錄取通知書,因故未成行。5月上海解放。7月費青教授寄信邀請到北京工作。當時費青教授和張志讓教授(曾任北京大學、東吳大學和復旦大學教授,「七君子事件」辯護人,新中國第一任大法官)正在籌備新中國成立前被迫停刊的《中建》雜誌復刊,並改名為《新建設》,費青教授希望先從事該刊的編輯工作,因故未接受。
1950年30歲春季應邀回東吳大學兼職「馬列主義國家與法律理論」和「新法學」課程。業餘時間在「蘇聯僑民協會俄文專修學校」補習俄文,於1951年夏結業。
1951年31歲從30餘種馬恩經典著作如《資本論》《反杜林論》等(中譯本)中摘編了「馬克思、恩格斯論國家與法律」(約9萬字),翻譯了蘇聯維辛斯基編著的《蘇維埃國家法》(英譯本,紐約版)一書中關於馬列主義國家與法律理論部分(導論,約5萬字)。與費青教授(時任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律系主任)通信,費青教授連發六封信誠邀其加入北京大學法律系。12月正式調入北京大學法律系,任講師。
1952年32歲1月入中央政法幹部學校第1期司法班學習,同去的有時任北京大學法律系教授樓邦彥和助教李由義等。5月北京政法學院成立,隨北京大學法律系併入北京政法學院,任講師。
1953年33歲2月中央政法幹部學校司法班學習期滿,分配至新成立的北京政法學院政法業務教研室司法建設組。4月,經張志讓推薦調入新成立的中國政治法律學會,任研究員。5月,由中國政治法律學會提名,出席了中華全國青年第二次代表大會,會上提交了「加強青年對政法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的提案。9月,與王昭儀結為伉儷,王昭儀女士畢業於上海光華大學法律系,畢業後先後在最高法院華東分院(上海)、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法院從事司法工作,婚後調入中國政治法律學會編輯部工作。
1954年34歲在中國政治法律學會研究部期間,參與《政法研究》(創刊)的編輯、出版等工作。譯恩格斯《英吉利憲法》(費青校),載《新建設》雜誌1954年7月、8月號。後調入中國政治法律協會國際聯絡部,譯《國際民主法律工作者協會重要文件彙編》,1954年中國政治法律學會編譯。
1955年35歲譯恩格斯《英格蘭狀況》(費青校),載《新建設》雜誌1955年3月號。應《世界知識手冊》和《世界知識年鑑》(1955~1966年)約稿,撰寫「國際法律界組織與會議」的有關內容。
1956年36歲由北京律師協會報經司法部批准擔任兼職律師。應法律出版社約稿,譯《南斯拉夫刑事訴訟法典》並交付出版社,但因故未出版。
1957年37歲譯「法國司法制度」,載《政法譯叢》1957年第5期。
1958年38歲在中國政治法律學會第三屆年會上被選為學會的理事。譯「美國憲法的崩潰和對公民自由的破壞」,載《政法譯叢》1958年第6期。
1959年39歲應國務院外辦約稿,譯《日本人物辭典》(法律界人物,上、中、下三冊)。
1960年40歲譯「二十年來美國反動立法措施對公民自由的蹂躪和對美國共產黨的破壞」,載《政法研究資料選譯》1960年第1期。
1962年42歲應人民出版社約稿,譯美國愛德華·甘迺迪《政治勇士列傳》(美國國會鬥爭史話),因故未出版。
1963年43歲譯《社會主義國家南斯拉夫·序言》,載(南)約萬·喬治耶維奇《社會主義民主國家南斯拉夫》,沈達明等譯,法律出版社1963年版。
1964年44歲發表論文「對美國實在主義法學的(法院判決即法律)批判」(與王昭儀合寫),載《政法研究》1964年第2期。譯《摩洛哥王國憲法》《索馬利亞共和國憲法》《坦尚尼亞共和國憲法》,載《世界各國憲法彙編》(第一輯),法律出版社1964年版。
1966年46歲應法律出版社約稿,譯《日本國憲法》,原計劃載入《世界各國憲法彙編》(第二輯),因故未出版。
1969—1972年49至52歲在湖北沙洋「五七幹校」勞動。
1973年53歲4月調入中國科學院法學所,任研究員。參編並主編部分中國科學院法學所刊物《外國法學動態》。
1975年55歲譯「美國司法窘境」,載《外國法學動態》1975年3期。
1976年56歲譯「當代美國國會政黨和議員的構成概覽」,載《外國法學動態》1976年6期。
1977年57歲譯「日本犯罪動態」,載《外國法學動態》1977年6期。
1978年58歲受命負責籌備《法學譯叢》並主編該刊。
1979年59歲譯「南斯拉夫議會制和代表制的基本原理」「美國憲法最新修正案:平等權利修正案」,載《法學譯叢》1979年第1期。譯「南斯拉夫檢察制度」,載《法學譯叢》1979年第2期。譯「南斯拉夫青少年犯罪問題」,載《法學譯叢》1979年第3期。譯「德意志民主共和國關於國際民事、家庭和勞動法律關係以及國際經濟合同適用的體例」,載《法學譯叢》1979年第3期。譯「法國青少年司法制度」「南斯拉夫的社會自治律師」,載《法學譯叢》1979年第4期。譯「西德刑事制裁的法律與理論」「(美國)在陽光下的政府法」,載《法學譯叢》1979年第5期。譯(法)勒內·達維德、布賴爾利「比較法概說——論比較法的性質及其效用」、讓·裡昂「法國對於法律合憲性的監督」,載《法學譯叢》1979年第6期。
1980年60歲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情報業務研究員。譯(美)薩默斯「富勒教授的法理學和在美國佔統治地位的法哲學」「在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的外國人管理法」,載《法學譯叢》1980年第1期。譯(美)德沃金「認真地看待權利問題」、(法)威勒「馬克思主義和比較法」、(法)加爾「法國法律上的企業報告」,載《法學譯叢》1980年第2期。譯(日)敷田稔、土屋真一「日本少年司法制度」、(南)馬迪奇「南斯拉夫產品責任法概述」,載《法學譯叢》1980年第3期。譯「關於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憲法最後草案的報告」,載《法學譯叢》1980年第4期。譯(瑞典)博丹「不同經濟制度與比較法」,「羅馬尼亞憲法發展的新趨勢」,載《法學譯叢》1980年第5期。譯「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載《法學譯叢》1980年第6期。
1981年61歲譯(波)希維塔瓦「波蘭修改憲法概述」、(南)德拉什科維奇、米奧維奇「南斯拉夫律師職業及其他法律幫助方式」、(美國)情報自由法,載《法學譯叢》1981年第1期。譯(奧)施魯厄爾「國家豁免法的新發展」、《(法國)人和公民的權利宣言》《日本國憲法》,載《法學譯叢》1981年第2期。譯(法)蘇西尼「西歐的犯罪趨勢和預防犯罪戰略」,「法國憲法的立法原則及其制定與修改」、《法蘭西共和國憲法》,載《法學譯叢》1981年第3期。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西德)維德曼「西德企業中工人的共同決定」,載《法學譯叢》1981年第5期。譯「亞洲各國犯罪趨勢和預防犯罪戰略」,載《法學譯叢》1981年第6期。
1982年62歲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編譯室主任。3月至6月,前往加拿大麥吉爾大學訪問,拜訪法學院院長布賴爾利(法國比較法學家勒內·達維德名著《當代主要法律體系》英譯者和合作者)。譯(美)德沃金「論規則的模式」,載《法學譯叢》1982年第1期、2期。譯(西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較法的效用和目的」,載《法學譯叢》1982年第1期。譯(法)達維德、(加)布賴爾利「美國法的結構」,載《法學譯叢》1982年第2期。譯(西德)哈爾斯泰因「專利制度和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技術」,載《法學譯叢》1982年第3期。譯(法)塔隆「憲法與法國的法院」,載《法學譯叢》1982年第5期。譯《1982年加拿大憲法法》,載《法學譯叢》1982年第5期。譯《義大利共和國憲法》,載1982年《法學譯叢》第6期。
1983年63歲5月經司法部特別邀請,以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的身份與時任中國政法大學圖書館負責人的郭錫龍一起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代表,參加義大利最高法院電子計算機處理資料中心召開的國際法律信息學會議,並應參會的羅馬大學法學院比較法教授戈拉的邀請,訪問羅馬大學法學院比較法研究所。譯(匈)薩博「比較法的各種理論問題」、(美)裡斯「支配國際契約的法律」「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二十八條——待各州批准中」、(美)貝爾韋斯、柯亨「德沃金其人及其思想」「美國國會年輕化的趨勢」,載《法學譯叢》1983年第1期。譯(美)施瓦茨「美國行政法的最近發展」,載《法學譯叢》1983年第2期。譯(西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較法的概念」、(英)施米託夫「英國『依循判例』理論與實踐的新發展」、(美)裡克斯·E·李「三權分立的基本原理:分離與分配」,載《法學譯叢》1983年第3期。譯(美)薩非裡烏「比較法在立法上的運用」、(美)施米特「美國司法責任論」,載《法學譯叢》1983年第4期。譯(美)伯格「美國司法部門現狀」,載《法學譯叢》1983年第5期。譯(瑞典)尼曼「瑞典的新憲法」,載《法學譯叢》1983年第6期。
1984年64歲6月前往日本東京大學法學部訪問,結識時任法學部部長松尾浩也教授、原任法學部部長田中和夫教授以及比較法教授碧海純一、比較憲法教授樋口陽一和英美法教授藤倉皓一郎等。譯(英)斯特西「瑞典監察員制度」,載《法學譯叢》1984年第2期。譯(聯邦德國)茨威格特、克茨「伊斯蘭法概說」,載《法學譯叢》1984第3期。譯(英)尼爾、羅拔茲「法律信息化與英國法學教育」,載《法學譯叢》1984年第4期。
1985年65歲花費27年的時間,參閱17種不同版本,涉及意、英、法、德、日等五種語言,並且四易其稿,完成(意)馬基雅維裡《君主論》翻譯工作,商務印書館1985年出版。時任司法部部長兼中國政法大學校長鄒瑜正式籤發聘書,聘請潘先生為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譯(美)李·溫伯格、朱迪思·溫伯格「論美國的法律文化」,載《法學譯叢》1985年第1期。譯(德)耶林「權利鬥爭論」,載《法學譯叢》1985年第2期。譯(美)埃爾芬「美國憲法男女平等權利修正案失敗的剖析」,載《法學譯叢》1985年第3期。譯(聯邦德國)茨威格特、克茨「法系式樣論」,載《法學譯叢》1985年第4期。譯(美)波特「社會的聚合力與法律危機」,載《法學譯叢》1985年第6期、1986年1期。
1986年66歲譯(英)亨特「馬克思主義與法的分析」,載《法學譯叢》1986年第2期、3期。譯(美)錢布利斯、賽德曼「資本主義制度下的國家和法律秩序」,載《法學譯叢》1986年第5期、6期。譯(法)達維德「正義的基本原則——比較法的考察」,載《法學譯叢》1986年第6期、1987年第1期。
1987年67歲譯(美)李·溫伯格、朱迪思·溫伯格「論法律文化和美國人對法律的依賴性」,載《法學譯叢》1987年第1期。譯(美)格倫頓、戈登、奧沙克維「比較法律傳統序論」,載《法學譯叢》1987年第2期。9月調入中國政法大學。
1988年68歲任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研究所第一任所長、《比較法研究》主編。《國家經濟信息管理條例》起草小組編撰《信息與信息技術立法文集》,被聘請為該文集主編。所譯《(美國)在陽光下的政府法》《(美國)情報自由法》以及補譯的《(美國)個人隱私法》和巴西《國家信息政策及其他措施法》等被收錄其中。
1989年69歲譯(蘇)圖曼諾夫「論不同類型法律體系的比較」,載《比較法研究》1989年第1期。譯(英)科特雷爾「當代英國的法社會學」,載《比較法研究》1989年第2期。
1990年70歲撰文「比較法在中國:回顧與展望」,載《比較法研究》1990年第2期。譯(英)魯登「英國的比較法」,載《比較法研究》1990年第1期。
1991年71歲12月退休。
1992年72歲參加由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和北京大學法律系比較法—法律社會學研究所聯合在北京大學召開的國際比較法學會議,提交論文「論世界法律體系分類的若干問題」,載沈宗靈、王晨光編:《比較法學的新動向》,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中國信息協會信息立法專業委員會正式聘請為中國信息協會信息管理和立法研究會主任委員。
1992年72歲,潘漢典、米健、高鴻鈞和賀衛方所譯《比較法總論》第一版由貴州人民出版社出版。全書由潘漢典教授根據德文版並參照英、日文版校訂。
1997年77歲正式接受《英漢法律詞典》(正式出版後改稱《元照英美法詞典》)編委會聘請,擔任總審訂人。
2002年82歲中國政法大學校慶50周年之際被授予「學科建設開創者」。中國翻譯工作者協會以「長期從事翻譯工作,成績卓著」授予資深翻譯家榮譽證書。
2003年83歲任《元照英美法詞典》總審訂,撰寫《元照英美法詞典》「緣起」。
2004年84歲應邀擔任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特聘博士生導師。
2006年86歲應邀擔任中國政法大學中美法學院(現為比較法學研究院)特聘博士生導師。
2007年87歲3月前往臺灣東吳法學院講學。
2010年90歲為董春華博士專著《中美產品缺陷法律制度比較研究》撰寫序言。
2011年91歲為白晟博士專著《香港基本法解釋問題研究》撰寫序言。
2012年92歲作為建校時的教師於中國政法大學校慶60周年之際受到中國政法大學給予的特別表彰。《潘漢典法學文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2013年93歲為米健教授專著《比較法學導論》撰寫序言。
2015年95歲整理完成於1947年的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法理學》譯著,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為恩師費青的《費青文集》撰寫「序言」,並參加《費青文集》首發式。
2016年96歲,6月1日獲臺灣東吳大學授予的「法學教育卓越貢獻獎」,參加頒獎儀式並發言。
2017年97歲,商務印書館為紀念120周年館慶,向包括潘漢典先生在內的十幾位資深「作譯者」授予「專家獎」。
2017年9月,白晟教授《東吳身影——走近導師潘漢典》出版,真實記錄潘漢典教授一代法律宗師的波瀾壯闊的一生。
2018年98歲,潘漢典先生從教70周年。北京大學出版社製作出版 「向從教70周年的潘漢典先生致敬:兼賀潘先生98周歲誕辰」紀念冊,以此向潘先生在內的東吳前輩和先賢致敬。
2019年10月19日,潘漢典先生以不少於70年的研讀,翻譯的德國法學家耶林的《權利鬥爭論》,由商務印書館正式出版。
2019年10月26日凌晨5時41分,潘漢典先生仙逝,享年98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