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放鬆戶口遷移管理限制 推人才公寓、酒店式公寓設立集體戶新政

2020-12-11 中華網

日前,浙江省發布《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顯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人口流動加快需要,貫徹落實戶籍制度改革部署精神,實施按居住地登記的遷移制度,放鬆遷移管理限制;另,集體戶設立從單位有集體宿舍放寬到有房屋,還推出人才公寓、酒店式公寓設立集體戶新政。

原文如下:

一、修改的背景和過程

《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自2008年7月1日實施,迄今已近十二年,為規範戶口登記管理,方便群眾辦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為我省戶籍管理水平走在全國前列提供了政策支撐。其間,一系列法律及相關政策公布實施,戶口登記管理實踐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入推進,對戶口登記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018年初,省公安廳啟動修改工作。在5次召集戶籍業務骨幹專題研究,多次赴基層聽取公安、鄉鎮(街道)和村(居)幹部、群眾意見,數次走訪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的基礎上,形成徵求意見稿。其間,2次在廳門戶網站徵求社會、1次徵求各市政府、2次徵求省直有關部門、2次徵求各市公安局、3次徵求縣級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修改意見,並召集省人大法工委、省法院、省司法廳等10個省級單位集中專題討論,共收到169條修改意見,其中:吸收採納的47條,部分採納或條文已經基本體現的92條,不採納的30條。經數十次修改完善,並經省公安廳黨委審議通過,形成《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戶口規定》),於2020年5月1日實施。

二、修改的意義

(一)修改《戶口規定》,是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回應新時代人民群眾需求的重要舉措。通過《戶口規定》的修改,緊貼實際,聚焦辦事難、辦理慢、辦事繁等堵點痛點,突出需求導向和目標導向,消除政策性障礙和限制性條款,取消不符合政策規定的前置條件和慣性做法,全方位回應公眾關切,能夠更好地滿足實際需要,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全面提升群眾滿意度和獲得感。

(二)修改《戶口規定》,是落實「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實現同一事項省內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的重要措施。通過《戶口規定》的修改,全面梳理細化各類事項,消除模糊條款,清理重複證明、循環證明,有效避免相同事項相同材料甲地能辦而乙地不能辦等問題的發生,進一步推進網上辦、移動辦、全省通辦等改革措施的深化,實現「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成」。

(三)修改《戶口規定》,是執行現行法律及相關政策規定,推進戶口登記管理標準化規範化的重要內容。通過《戶口規定》的修改,逐項編制標準化工作規程,明確辦理條件、申報材料和審批程序,設定審批權限,規範審批流程,明確依職權辦理程序,構建更加規範嚴密、高效便捷、公開透明的制度體系,打造「寬進、快辦、嚴管、便民、公開」的服務管理模式,實現辦事更快捷、服務更優質、監督更有力。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戶口規定》條款數由九十條增加到一百四十八條,是現行法律及政策的集中展現,是原《戶口規定》實施十一年來的總結、延續和提升,基本涵蓋了整個戶口登記管理工作,具有辦理條件更明晰,申報材料更簡便,審批程序更規範,服務群眾更優質,減負效果更明顯,監督管理更有力等特點。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統一立戶分戶登記,放寬集體戶設立條件。原《戶口規定》對立戶特別是分戶的辦理條件、申報材料規定不夠明確,執行時各地各部門分歧多,意見大。《戶口規定》第十一條明確了立戶的辦理條件和申報材料,第十一條將原來憑房屋權屬分割登記證明分戶,統一併放寬到憑分家析產協議或人民法院裁決書等也可以分戶,滿足子女成家立業、婚姻變化等實際需要,解決循環證明和執行不統一等問題。

為滿足人口流動特別是人才流動加快的需要,第十三條集體戶設立從單位有集體宿舍放寬到有房屋,還推出人才公寓、酒店式公寓設立集體戶新政。第十四條增設了部隊集體戶。第十七條明確集體戶設立單位應當配備戶口協管員,承擔協管戶口和登記戶內成員實際居住地信息等職責。

(二)明確遷移流程類別,放開放寬條件限制。除去大中專院校學生遷移戶口有關規定外,原《戶口規定》涉及遷移的條款僅9條,與每年200萬人次的戶口遷移辦理量不相適應,政策不統一,差異大。第五章明確了戶口遷移的辦理原則、辦理流程、辦理要求,並按遷移原因,分門別類,逐條逐項制定了辦理條件,簡化了申報材料。

適應經濟社會發展,人口流動加快需要,貫徹落實戶籍制度改革部署精神,實施按居住地登記的遷移制度,放鬆遷移管理限制。第四十條規定放開放寬城鎮地區落戶限制,第四十二條和四十三條分別放寬了軍屬、未成年子女投靠條件,第四十四條放開了與城鎮子女共同居住生活老年父母投靠子女的年齡限制,第五十四條放開了市內投靠城鎮地區直系親屬落戶限制,由「三投靠」對象放寬到直系親屬和配偶父母。

(三)簡化申報材料,創新管理制度。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效果導向,理清每類事項的政策依據、申報人、辦理條件,逐條逐項細化量化申報材料,實行清單式管理,取消重複證明、模糊證明以及村(社區)、單位證明。所規定的申報材料基本為個人已有的證件證明,方便申報人提交。第一百二十六條還規定受理單位不得要求申報人提交複印件,要推行容缺受理,要引用政務共享信息,不得要求提交能通過網絡核驗的證明。

依託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務群眾,制定各項便民利民服務措施,推動辦事服務優化。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省內遷移不再使用戶口準遷證和戶口遷移證,並要求對遺失戶口遷移證件實行承諾辦理制,第一百一十條推出了集體戶成員申領居民戶口簿制度,第一百一十四條明確了戶口登記管理電子檔案建設要求。

(四)明確審批權限,規範辦理程序。按照「能減則減、能放則放」原則,梳理事項,簡政放權,明確權責清單,第一百二十一條設定了當場辦理事項,第一百二十條明確了派出所審批權限,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了縣級公安機關審批權限,並將原設區市公安局審批的變更性別和民族成份、更正幹部生日期等審批權,委託下放至縣級公安機關。

以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簡化審批辦事流程,推進審批服務標準化,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為出發點,縮減辦理時限、辦理環節,全面全新再造流程,第一百二十五條至一百三十四條制定了戶口登記事項全流程辦理程序,明確了申報受理、審核審批、流轉送達、確認告知等各個環節的辦理時限、辦理要求、文書式樣,第一百三十五條至一百三十九條分別規定了依職權註銷和遷移戶口、撤銷戶口登記事項、撤銷重複戶口、查詢信息的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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