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張某和幾個朋友出差到某個南方城市,當天晚上三人喝酒之後就住酒店。中途,張某下樓買水喝,然後回賓館房間,在回房過程中,他本來住到是303,結果進錯了304房間。進錯房間之後,本來應該沒有人的,結果發現房間內床上躺著一名女性,在不認識對方的情況下與受害人發生性關係。被害女生以為是自己的男朋友,所以就配合發生了。張某以為賓館還住店贈送這種服務,於是欣然接受。
事後,女生發現情況不對,就報警了,公安機關很快介入調查,以涉嫌強姦罪為由,對他進行刑事拘留。
那麼,張某和女生自覺、自願發生性關係,他的行為構成強姦罪嗎?還是無罪?
二、案例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女生陷入錯誤認識,以為張某是自己期待已久的男朋友回來了,於是就主動、自願地與他發生性關係。而張某則藉助女生的錯誤認識,將錯就錯,與之發生了性關係。表面上看,雙方都是自願的,那麼構成強姦罪嗎?
張某認為,他是無罪的。
首先,我認為我在和被害人發生性行為的時候,她沒有反抗,是自願的、同意的。由此可見,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
其次,在發生性關係過程中,張某沒有採用任何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沒有強行與她發生性關係,兩人非常積極主動自願地發生了性關係。
最後,兩人開始的時候是你情我願的,結束後她才把我逮到,說我強姦。我也很奇怪,剛才還好好的,不是酒店贈送的嘛,為什麼說我是強姦呢,簡直不可理解。
但是,女生認為,當時男朋友說要入住酒店,所以自己就先去開了一間房,然後洗完澡在房間等待。但是因為比較困,躺著躺著就睡著了。睡夢中發現有個人進來,我以為是自己的男朋友,然後和我發生性關係,我真的以為是男友,他也經常喝酒,我以為他喝得醉醺醺的,所以就和他發生了那種關係。沒想到,原來不是他,是一個壞人,他強姦我,要求公安機關追究他的刑事責任。這是女生的證詞。
三、結論
綜合全案證據來看:
其一,可以確定,張某和被害女生確實發生了性關係。這一點有張某的供述、女生的陳述可以證實,也和DNA鑑定意見相互印證。
其二,女生陷入了錯誤認識,以為是自己的男朋友,所以才積極主動發生關係。實際上,女生不想和張某發生關係,並不願意和張某發生關係。由此可見,性關係的發生是違背女生的意志的,侵犯了女生不可侵犯的權利。
其三,張某利用女生的錯誤認識,欺騙他,騙得他的同意,與她發生性關係。因此,張某有強姦的故意和行為。張某雖然沒有暴力、脅迫手段,但他使用的是「其他」手段,利用女生的錯誤認識、不知反抗的情況下,與之發生性關係。
其四,張某歸案後拒不認罪,不能從輕處罰。所以對於諒解書、和解協議在量刑上不予考慮。
綜上所述,被告人張某為滿足性慾,在明知進錯房間並且不認識受害婦女的情況下,基於被害人認識錯誤(以為是自己男朋友)的前提下,違背被害婦女的意志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