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紀事本末》的史源、作者及其編纂水平
徐泓
《明史紀事本末》的優點,是它能在明代近三百年千頭萬緒的史事中,提綱挈領,疏而不漏地選取八十個專題,記載明代重大史事,包括了政治、軍事及典章制度的基本內容,涉及漕運、河工、礦監、稅使等與國計民生攸關的問題。近年來因參加「明代典籍研讀會」,重讀《明史紀事本末》,首先仔細校讀《開國規模》,寫成《〈明史紀事本末·開國規模〉校讀:兼論其史源運用與選材標準》、《〈明史紀事本末·嚴嵩用事〉校讀:兼論其史源運用及其選材標準》及《〈明史紀事本末·南宮復闢〉校讀:兼論其史源運用及其選材標準》,引起研讀會同仁們的興趣,已完成《太子監國》《江陵柄政》《沿海倭亂》《平定東南》《東林黨議》《安南叛服》《王振用事》《礦稅之弊》《崇禎治亂》《魏忠賢亂政》《河漕轉運》《平浙閩盜》《平南贛盜》《平鄖陽盜》《平山東盜》《俺答封貢》《更定祀典》《平徐鴻儒》《平河北盜》等篇的校讀。
過去讀《明史紀事本末》用的是商務印書館的《國學基本叢書》本,字小而模糊,讀起來甚為費力。後得王戎笙教授慨贈北京中華書局於一九七七年出版的新點校本,字大清晰, 版面清爽,又有新式標點,讀起來倍感愉快。新點校本的點校工作,是由河北師範學院歷史系擔任的,對於點校的過程,他們在《出版說明》中作了清楚的說明:
這次點校,《明史紀事本末》以順治十五年(一六五八年)築益堂本為底本,……谷書八十卷,曾與《四庫全書》文津閣本、江西書局本、廣雅書局本、崇德堂本、思賢書局本互校,擇善而從。此外還參考《明實錄》、《鴻猷錄》、《續藏書》、《國榷》、《石匱書後集》、《明史》、《明通鑑》、《明紀》等書,作了一些訂正,改動原文之處,用方圓括號表示增刪,並加了校注。為了便於檢查,紀年下附註了幹支、公元。河北師範學院歷史系點校工作是以谷應泰的築益堂原刻本為底本,參考了其它四種版本,且以《明實錄》等明代基礎典籍相校,堪稱《明史紀事本末》流通的各種版本中的最善本;因此,以新點校本為校讀的底本。
我們的校讀工作,除以中華書局新點校《明史紀事本末》為底本,參考《國學基本叢書簡編》本、《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和最近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的廣雅書局校刻本外,並從《明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史語所校勘本,1962)、談遷《國榷》(臺北:鼎文書局影印中華書局點校本)、高岱《鴻猷錄》(臺北:藝文印書館《百部叢書集成》影印萬曆沈節甫輯陳於廷刊《紀錄彙編》本)、張岱《石匱書》(《續修四庫全書》影印南京圖書館藏稿本)、薛應旗《憲章錄》(成都:巴蜀書社《中國野史集成》本)、朱國楨《皇明大事記》(臺北:文海出版社影印崇禎間原刊本,1984)、朱國楨《皇明大政記》(臺北:文海出版社影印崇禎間原刊本,1984)、譚希思《明大政纂要》(臺北:文海出版社影印崇禎間原刊本,1986)、陳建《皇明通紀集要》(臺北:文海出版社影印明刊本,1985)等明代史籍及筆記小說找尋史源。逐條校讀文本,注出其可能的史源,並以史源校正文本之訛誤。以校注結果,指出因作者運用史源的疏忽,而導致文本的錯誤與疏漏,藉以評估作者的編纂水平與史學。這次的報告主要依據過去校讀的《明史紀事本末·開國規模·嚴嵩用事·南宮復闢》,參考明代典籍研讀會同仁的成果,試論《明史紀事本末》的主要史源、作者及編纂問題。
《明史紀事本末》的史源,學者過去多認為是來自谷應泰同時代的張岱的《石匱書》、《石匱書後集》與談遷的《國榷》及嘉靖年間高岱的《鴻猷錄》等書。據李光璧的研究,《鴻猷錄》採紀事本末體,其體例與《明史紀事本末》相同,且其篇目和內容方面與《鴻猷錄》多有因襲之處;應是《明史紀事本末》直接參考的祖本,殆無疑問。《石匱書後集》記晚明史事,為紀傳體,是張岱利用谷應泰家藏的祟禎十七年邸報寫成的。《石匱書》記洪武到天啟年間的史事,原以為書已失傳,最近編印的《續修四庫全書》據南京圖書館藏抄本影印出版,其體例與《石匱書後集》相同,也是紀傳體。張岱的著作是紀傳體,體例與《明史紀事本末》的本末體不同,雖沒有直接抄襲的可能,但仍可能從其中選錄一些文字。至於《國榷》是編年體,與《明史紀事本末》的本末體也不一樣。但紀事本末體在其本末具備的篇章內,還是以編年的形式撰寫;因此參考起來仍然方便,「許多史事記載, 確實有大同小異之處」。因此,《石匱書》、《石匱書後集》、《國榷》與《鴻猷錄》等應該是《明史紀事本末》的主要史源。
雖然以《明史紀事本末》中的《開國規模》《嚴嵩用事》《胡藍之獄》《平山東盜》《河漕轉運》《河決之患》《治水江南》《設立三衛》《太子監國》《仁宣致治》《王振用事》《汪直用事》《議復河套》《沿海倭亂》《李福達之獄》《庚戌之變》等篇而論,然這些篇目名稱與內容均為《鴻猷錄》所無;則《明史紀事本末》這些篇目的主要史源與《鴻猷錄》的關係似乎不大,其間並無因襲痕跡。但將《明史紀事本末》八十篇中紀載嘉靖以前史事的篇目與《鴻猷錄》六十篇的篇目互相對照,可發現《明史紀事本末》與《鴻猷錄》篇目文字完全相同的雖僅有《平定東南》《北伐中原》《開設貴州》《興復哈密》四篇,但文字僅有一字之別的不少,如《明史紀事本末》中的《平固原盜》《麓川之役》《南宮復闢》《平河北盜》《平蜀盜》《誅岑猛》與《鴻猷錄》之《平固原寇》《南內復闢》《平河北寇》《剿平蜀盜》《誅滅岑猛》等六篇;而兩書篇目內容相近的最多,如《明史紀事本末》之《太祖平漢》《太祖平吳》《太祖平閩》《平定兩廣》《平河北盜》《平蜀盜》等篇與《鴻猷錄》之《克陳友諒》《克張士誠》《平陳友定》《輯撫兩廣》等共有十九篇;其它則是《鴻猷錄》作數篇的,《明史紀事本末》則合為一篇,如有關明太祖起兵的史事,《鴻猷錄》作《龍飛淮甸》《集師滁和》《定鼎金陵》《延攬群英》《褒顯忠烈》等五篇,《明史紀事本末》則合為《太祖起兵》一篇,又如《鴻猷錄》之《略下河東》《戡定關隴》兩篇,《明史紀事本末》則合為《略定秦晉》一篇,又如《鴻猷錄》之《石亨之變》《誅曹吉祥》兩篇,《明史紀事本末》則合為《曹石之變》一篇,這類情形至少有十個例子;也有《鴻猷錄》為一篇的,《明史紀事本末》則分為兩篇,如《鴻猷錄》記土木之變史事為《己巳虜變》,《明史紀事本末》則分為《土木虜變》《景帝登極守御》兩篇。就史事記載內容而論,兩書文字相同相近似者不少,且多因襲痕跡,如《開設貴州》兩書全文幾乎完全相同,例如剛開始的那段敘述貴州古代歷史的文字:「貴州古羅施鬼國,自蜀漢夷酋有火濟者,從諸葛亮徵孟獲有功,封羅甸國王,歷唐、宋皆以歸順,不失爵土。」即完全一樣。全文僅有少許不同者,如《鴻猷錄》的兵部尚書印全忠,《明史紀事本末》作戶部尚書夏原吉;《鴻猷錄》記貴州十五衛漏列兩衛名,《明史紀事本末》則補漏列之烏撒、威清兩衛名;《鴻猷錄》所用「諸夷」名詞,由於犯滿清政府忌諱「夷」「狄」「虜」等字眼,一律改為「諸羅」。以《南宮復闢》而論,不但其篇名與《鴻猷錄》的《南內復闢》近似,而且其中有不少段落文字相同,例如記奪門之變的經過文字多與《鴻猷錄》雷同,又如記徐有貞與家人訣別之語曰:「事成,社稷之利;不成,門戶之禍。歸,人;不歸,鬼矣。」《復闢錄》作:「事成,社稷之福;不成,家族之禍矣。歸,人;不歸,鬼。」《憲章錄》作:「事成,社稷之福;不成,滅族之禍。」《鴻猷錄·南內復闢》則作:「事成,社稷之利;不成,家族之禍。歸,人;不歸,鬼也。」則《鴻猷錄·南內復闢》比《復闢錄》《憲章錄》更接近《明史紀事本末》文字。因此《鴻猷錄》確是《明史紀事本末》有些篇章的主要史源。(詳見文末附錄二:《明史紀事本末》《鴻猷錄》篇目對照表)《石匱書後集》於開國規模、英宗復闢及嚴嵩雖無關係,但由於專記崇禎以後史事,其卷62《中原群盜列傳》與《明史紀事本末》卷75《中原群盜》正文內容幾乎一模一樣;卷77《張獻忠之亂》及卷78《李自成之亂》與《明史紀事本末》卷63《盜賊列傳》文字也基本相同,敘事風格大體一致。《石匱書》記洪武以後史事,本紀部份提綱挈領,文字較簡略,但列傳中有不少相關史事可資採拮參考,例如《明史紀事本末·南宮復闢》敘述于謙事跡,文字即與《石匱書》《于謙列傳》基本相同;《平浙閩盜》敘述鄧茂七、葉宗留之亂,文字與《石匱書》《盜賊列傳》中的「福建寇鄧茂七」、「處州寇葉宗留」二傳相似。而《明史紀事本末》卷73《修明曆法》亦與《石匱書》卷34《曆法志》相同,連史論部分的「谷應泰曰」,也和《石匱書·曆法志》的《總論》相同,只在最後添加一些頌揚清初頒行新曆法的文字。此外,《明史紀事本末》中有些篇章的擬目,如《東林黨議》《爭國本》《三案》等,似乎也是受《石匱書》《門戶列傳》《顧憲成列傳》的影響;因此,《石匱書》應該也是主要的參考史源。
《國榷》一書,也是《明史紀事本末》依據的主要史料。據溫睿臨說,谷應泰除購得《石匱書》外,「復得(談)遷《國榷》」;若以《國榷》與《開國規模》的文字相比對,相似部份也不少。在《明史紀事本末》各篇中,參考《國榷》的痕跡相當常見。如《明史紀事本末·鄭芝龍受撫》,據邱炫煜的校讀,其文字與《國榷》中的相關紀載之文字近似。
有一部書是過去討論《明史紀事本末》史源的學者所未曾提到的,那就是《國榷》、《大政記》等這一系統史書的來源——《明實錄》。《明實錄》原藏在宮中,禁止流傳, 但自嘉靖以後,在士大夫間輾轉傳抄,廣為流傳,谷應泰家中應該也會收藏。明清之際,《明史紀事本末》的作者群,應該不難查閱參考。雖然他們都沒明白提到《明實錄》,但將《國榷》、《明實錄》與《明史紀事本末》中的《開國規模》及《嚴嵩用事》的文字相比對, 可以發現不少段落,不像抄自《國榷》,倒是比較像參考《明實錄》而寫成的。又如《明史紀事本末·鄭芝龍受撫》,據邱炫煜的校讀,實與《崇禎實錄》《崇禎長編》的相關紀載之文字近似。但《明史紀事本末》也有不少篇章如《南內復闢》似乎並不參考《國榷》、《明實錄》,《明英宗實錄》記封張輗為「文安伯」,與《明史紀事本末》及其它史書如《憲章錄》記封張輗為「文安侯」不同。由此可見《南宮復闢》主要史源並非《明英宗實錄》及《國榷》。又如其中《更定祀典》部分亦與《國榷》、《明實錄》關係較遠,其述嘉靖議禮過程,文字與《皇明肅皇外史》相近。又如其《平南贛盜》亦與《國榷》、《明實錄》關係較遠,而與雷禮《皇明大政紀》較近;校讀其文,可找出不少例證。如第一段記「饒州桃源洞等處賊亦作亂」,「桃源洞」一詞,《憲章錄》、《鴻猷錄》、《明武宗實錄》等皆記為「姚源洞」;只有《皇明大政紀》記為「桃源洞」而被《明史紀事本末》所因襲。又如述及討「華林賊」時,文中敘述戰事中所云「諜者言賊飢疲」、「下如雨」、「左髀復中槍」、「力戰墮崖死」等語詞僅在《皇明大政紀》出現。又如《國榷》、《明武宗實錄》、《鴻猷錄》等記南贛亂平之後,「議於橫水等處建城,設安遠縣治,控御三省」,明代史書中僅《皇明大政紀》20/63a記:「提督軍務王守仁請立安遠縣。」其它史書「安遠縣」皆作「崇義縣」;顯見《皇明大政紀》為《明史紀事本末》主要史源之一。張岱的《石匱書》與《石匱書後集》、談遷的《國榷》、高岱的《鴻猷錄》等主要史源之外,據謝國楨說《明史紀事本末》的《東林黨議》一篇「與蔣平階《東林始末》全同」。《沿海倭亂》一篇亦與署名「谷應泰霖蒼編」的《明倭寇始末》幾乎全同。而《河漕轉運》則與曹溶《明漕運志》文字相同。蔣平階為明末幾社成員,對東林史事應該很熟,《東林始末》應該是他自己寫的,而不會是抄《明史紀事本末》的;曹溶是崇禎十年進士,清初出任戶部侍郎,對漕運事宜應該很熟,則其《明漕運志》也應該是他自己寫的,而不會是抄《明史紀事本末》的。因此,《明史紀事本末》的史源也包括谷應泰自己和其它人現成的相關著作。此外,《明史紀事本末》中,常有一些不見於《實錄》《國榷》的生動描述。如《嚴嵩用事》記載嚴嵩妻勸他說:「不記鈐山堂二十年清寂耶」,及記鄒應龍疏劾嚴嵩之前夢見出獵等文字,皆不見於《明實錄》和《國榷》,但見於朱國楨《皇明大事記》(《皇明史概》)卷三十六《嚴嵩》。又如《鴻猷錄·南內復闢》(《紀錄彙編》76 /16b-17a),記奪門之變情景,其文字與《明史紀事本末》《南宮復闢》全同,唯缺以下這段文字:「帝聞鐘鼓聲,大驚問左右曰:『于謙耶?』既知為上皇,連聲曰:『好,好』。」這段景帝對于謙猜疑的描述僅見於《復闢錄》6b 引《蘇材小纂》,未見於其它史書。又如《王振用事》,據吳智和的校讀,其述及三楊、劉球、薛瑄、陳敬宗、李時勉、于謙與太皇太后史事,多與《名山藏》之《宦者雜記·王振》雷同。因此,《皇明大事記》《復闢錄》《名山藏》等這一類私家纂修的史書,應當也是主要史源。總之,詳細比對《明史紀事本末》與通行之明代史料之後,可知《明史紀事本末》所根據的主要史料,是《石匱書》、《石匱書後集》、《鴻猷錄》及《國榷》等,而《明實錄》、《皇明大事記》、《記錄彙編》、《復闢錄》、《憲章錄》、《賓退錄》、《名山藏》等明代官方及私家野史、筆記也是主要史料。但各篇引用時,並非完全一致,有些篇章並不參考《石匱書》、《石匱書後集》和《鴻猷錄》,而是以《明實錄》《國榷》及《皇明大事記》《記錄彙編》《復闢錄》《憲章錄》《賓退錄》《名山藏》等為主要史料。但有些篇章則不參考《明實錄》《國榷》,而是以《石匱書》、《石匱書後集》和《鴻猷錄》為《明史紀事本末》的主要史源。《明史紀事本末》的編纂水平,一向為史家所推崇,認為這部書詳略得中,首尾秩然,於一代事實極為淹貫,而且史料價值頗高,與官修《明史》同是研究明代歷史的主要史料。然而若細讀其文本,並以前述之主要史源相比對;則可發現長期以來的這種高度評價,是有商榷餘地的。首先,就其各篇內容的結構而論,史事本末所述與論贊所評,互相呼應,才合乎體例,而書中各篇也多能符合。如《平南贛盜》一篇,論贊「谷應泰曰」的第一段,首先交代了正德年間江西地區「五盜」、「四賊」的動亂始末,呼應史事本末部分對江西各地的紛擾的敘述;論贊的第二段則強調當地的地理形勢特殊,以及剿撫與用土兵的失策,這在《平南贛盜》史事敘述部分的全文中都有觸及;論贊第三段論及封為新建伯的王守仁的功績,這也呼應相關史事的敘述。又如《平浙閩盜》,其史論與史事仍基本相符,由浙閩群盜從反叛至歸附,論陶得二屢叛而貸死、張楷奏捷而下獄,及孫原貞奏設新縣,皆與其史事敘述的方向相符,史、論之間的配合相當好。然而書中另有不少篇章,有史事本末所述與論贊所評不相呼應的情事,各說各話,甚至相互矛盾,是其一大缺憾。如《開國規模》篇的「谷應泰曰」批評明太祖開國制度實施之缺失,如箝制言論、殺戮士夫、猜疑豪傑、廣封宗室等,在史事敘述部分卻隻字不提;而「谷應泰曰」所重明太祖所立的的防弊政策及保證防弊收效的政法制度,史事敘述部分亦多遺漏,如懲藩鎮之亂而抑制武臣,使不能預兵柄等事;又「谷應泰曰」所重明太祖傳播治國理念的寶訓、臥碑,史事敘述部分完全不提。再如《嚴嵩用事》對嚴嵩之所以能得勢的關鍵,史論部分的「谷應泰曰」有精湛的論斷:「帝以剛,嵩以柔。帝以驕,嵩以謹。帝以英察,嵩以樸誠。帝以獨斷,嵩以孤立。贓婪累累,嵩即自服帝前。人言籍籍,嵩遂狼狽求歸。帝且謂嵩能附我,我自當憐嵩。…而諸臣攻之以無將,指之以煬灶,微特訐嵩,且似汙帝。帝怒不解,嵩寵日固矣。…猜忌之主,喜用柔媚之臣,理有固然,無足怪者。」且以嚴嵩之敗,「非特嵩誤帝,帝實誤嵩」,雖對嚴嵩的惡行加以貶斥,但對這一歷史之造成,歸咎於嘉靖皇帝的自負非常,猜忌好殺。這一對嚴嵩的論斷,就與史事敘述部分多記嚴嵩的惡行,不強調嘉靖皇帝的缺失, 不相符合。最離譜的莫過於《江陵柄政》,林麗月發現在史實部分,史事本末部分引用《明神宗實錄》(125/6a-6b)的論斷,肯定張居正的功績,說他「成君德,抑近幸,嚴考成,核名實,清郵傳,核地畝,一時治績炳然」。但在論贊部分,卻對張居正全盤否定,說他是「傾危削刻,忘生背死之徒」,說他「包藏禍心,傾危同列,真狗彘不食其餘」,甚至將萬曆中葉礦稅之禍,也說成是「居正之貽患」;前後矛盾,莫此為甚。《明史紀事本末》作者並未以史事敘述的史實來支持史論的論點,造成前後不相呼應甚至自相矛盾的情況。可能是編寫時,論贊抄襲蔣棻寫的《明史紀事》,而編寫史事「本末」的作者,卻只依《明史紀事》的篇名,敘述史事,並未以《明史紀事》的論斷,作為選材的依據;可能是最後在付梓前,才由本書的主編谷應泰將屬於同一篇的史事本末敘述部分與論贊部分整合成篇,也許是谷應泰公務太忙,匆忙之間未能注意及此,沒有盡到整合的責任,才造成這一缺憾。其次,就各篇篇名與其內容而論,各篇史事部分失載許多與題目相關的史事。例如《開國規模》篇史事本末共157 條,內容有:治國理念、制度創建及實踐,就其篇幅分析,其重點不在制度之創製,而且失載許多重要制度,尤其洪武十一年以後創建的制度與採取的措施,失載的情況最為嚴重。例如兩京制、六部官制、殿閣大學士、封建諸王、戶帖制、黃冊制、更定明律、定鈔法、移徙富民、興辦民屯、茶法、開中鹽法、商稅、改革地方行政設都布按三司、糧長制、申明海禁、頒布《祖訓》《大誥》等,均未提及,其重點反而放在禮樂祀典,而輕忽法與制度,甚至將明太祖所說:「禮法,國之紀綱,……建國之初,此為先務。」改成:「建國之初,先正綱紀,綱紀先禮。」將明太祖最注重的「法」給刪掉。又如《明史紀事本末·平南贛盜》論贊雲:自王守仁平亂之後,「南贛自此無警矣」,但這一論斷只在正德年間有效;因為嘉靖到萬曆年間,此地山寇之亂頻傳,且亂事一直延續至清初。就明代南贛地區整個歷史發展而論, 應該是「南贛自此仍有警訊!」而非「南贛自此無警矣」。尤其嚴重的是作者在引用史源,相當不嚴謹,關鍵字句抄錯或抄漏,時間記載錯誤,史事記載錯誤,及摘抄史料時遺漏關鍵部分等,比比皆是。例如《南宮復闢》的第二條,就把派王驥負責南京的機務誤為守備南城,將「南京」誤為「南城」,遂將王驥守備南京此一與《南宮復闢》毫不相干的史事,誤加載此篇。例如《開國規模》157 條史事中,時間記載錯誤的有51 條;時間可考而失載的有73 條。又如將洪武六年修成的《昭鑑錄》《祖訓錄》兩部書混為一談,而誤為《昭鑑祖訓錄》。又如將明太祖詔諭原文:「若君能,則馭臣下以禮法;臣能,馭吏卒以體上;故治由此矣。」及太祖又曰:「上官馭吏卒,動必以禮,次嚴之以法。」改成:「君之馭臣以禮,臣之馭吏以法」。太祖原意非君馭臣以禮,臣馭吏以法,而是能君與能臣馭下,均先以禮,次以法。又如將孔希學襲封衍聖公誤成吳元年與洪武元年兩次,其實吳元年是以元朝衍聖公的身分來降,真正襲封的年代是洪武元年。又如洪武十三年的重大政治制度改革,《開國規模》記載了廢中書省、提升六部,但對改大都督府為五軍都督府、置御史臺、設都察院等重大制度變化,卻完全失載。而且,洪武十三年制度改革「事皆由朝廷總之,權不專於一司, 事不留於壅蔽」的根本意旨,在《開國規模》中,完全不能彰顯。總之,就《明史紀事本末》各篇的內容、結構與摘抄史源態度而論,其編纂過程是相當有可議之處的。不但有史論論贊與敘述史事本末不相呼應,而且失載相關的重要史事,甚至在史事敘述與摘抄史源方面,錯誤與疏漏之處,比比皆是。《明史紀事本末》的編纂水平,實難予高度評價,平心而論,該書實夠不上「一代良史」的美稱。比對《明史紀事本末》史事內容與論贊對史事的評價,發現前後多有呼應不佳之處;編撰史事本末與撰寫史論的作者顯然是兩組人馬。史論部份應該是谷應泰抄襲蔣棻《明史紀事》之作,史事本末敘述部份則應該是由包括張岱、徐倬、張(子)壇等在內的許多名士負責編撰。《明史紀事本末》名義上由谷應泰總其成,但由上述種種跡像看來,似乎谷應泰公務太忙,而且缺乏如司馬光主編《資治通鑑》的史學、史才與史識,既抄襲蔣棻《明史紀事》的篇目與史論,又不能修正作者群倉促編纂及協調聯繫不足所犯的錯誤,甚至連史事內容與史論要點前後不能呼應與前後矛盾,這樣明顯的缺點,也未發現,便付之梓板。作者群中為眾所囑目的張岱,他在谷家只有一年,似乎把大部分時間放在參考谷家藏書,撰寫他的名山之作《明書》(後人稱之為《石匱書》、《石匱書後集》)。他似乎未盡力於《明史紀事本末》,應該只是撰寫部分篇章,沒有參與整部書的主編工作。
總之,《明史紀事本末》整部書的篇目與論贊「谷應泰曰」,基本上抄自蔣棻《明史紀事》,雖有張岱、徐倬、張壇等名士參與編撰,但倉促成書,不能嚴謹地選擇史料,配合《明史紀事》的史論論點,完成一部本末兼備、首尾秩然的明朝史事紀事本末。過去,《明史紀事本末》由於成書於官修《明史》之前,經常為學者當作原始資料引用,甚而至今還被明史研究者視為「研究明史不容或缺的史籍之一」。但若仔細比對其史源,分析其結構與內容,可知該書在史源運用及選材標準方面,頗多可議之處;因此學者在引用時宜特別謹慎,以免為其所誤。就編纂水平而論,敘事錯誤甚多,史事內容與史論要點前後又不能呼應,甚至前後矛盾,實在有負「一代良史」的美稱。《明史紀事本末》長期以來所得到的過於高度的評價,恐怕真的是一個人云亦云的「迷思」(Myth)。
文獻來源:《史學史研究》,2004年第1期,62-71頁;文中注釋、參考文獻從略。
作者簡介:徐泓,福建省建陽縣人。臺灣暨南國際大學榮譽教授,南開大學歷史學院講座教授,廈門大學終身講座教授,吉林師大兼職教授,中國明代研究會常務監事及《中國經濟史研究》編輯委員。已發表明清鹽業、明清社會風氣、明代婚姻與家庭及國內大移民、明代城市、清代臺灣自然災害及明清史學相關專著與論文九十餘種,學術會議論文一百二十種,學術評論三十餘篇及歷史普及讀物三十餘篇。近著《二十世紀中國的明史研究》、《何炳棣著〈明清社會史論〉譯註》、《論何炳棣先生的〈清代在中國史上的重要性〉》、《明代河東鹽銷區的爭執》、《「新清史」論爭:從何炳棣、羅友枝論戰說起》、《〈明史紀事本末·仁宣致治〉校注》、《〈明清社會史論〉譯註及其後續研究:重論明代向上社會流動》、《明代向上社會流動再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