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統:民國法庭如何審判日本戰犯

2020-12-11 騰訊網

[摘要]當時中國國內的政治形勢,對審判有很大的影響。

原載《同舟共進》2014年第3期

作者系文史學者、上海交通大學教授

1945年8月日本戰敗投降後,中國國民政府對日本戰爭罪犯展開審判。在南京、北平、廣州、上海等10個城市設立了專門審判戰犯的軍事法庭。從1945年12月至1947年12月共審判日本戰犯2435人,其中判處死刑149人,實際執行145人(4人在執行前病死或減刑)。其餘的判處無期或有期不等的徒刑,少部分無罪釋放。

1946年1月19日,同盟國統帥部成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東京審判日本甲級戰犯(又稱東京審判)。中國審判作為東京審判的重要組成部分,積極提供證據,為東京審判作出了重要的配合和貢獻。

這場審判,是在英美等國放棄在中國的治外法權後,中國政府對日本戰犯進行的獨立司法審判。對長期遭受日本侵略的中國人民來說,是宣示主權、伸張正義的重大事件。在沒有先例、沒有經驗的背景下,獨立進行如此大規模的國際審判,對中國的司法工作者是一次嚴峻的考驗。公正地說,國民政府諸多外交、法律、軍事人員,付出大量的努力,完成了這次規模浩大的審判。

有兩個特殊人物不在戰犯名單

國民政府審判日本戰犯的籌備工作,是在英美盟國的帶動下展開的。二戰後期,英美等國就在謀劃戰後如何懲辦法西斯罪行。1943年10月,同盟國各國代表在倫敦成立「聯合國調查戰爭罪行委員會」,中國政府代表顧維鈞參加。1944年2月,敵人罪行調查委員會在重慶成立,開始了初期的日軍罪行調查工作。

1945年8月15日後,各地日軍相繼向國民政府投降,等待遣返。國民政府在接收過程中,得以開始實質性的調查和審判戰犯工作。

審判的第一項工作,是確認戰爭罪犯。日本侵略中國早於二戰,時限應提前到1931年「九一八」事變。侵略東北和華北的日軍首領,都應列入戰犯名單。1945年9月,國民政府由外交部牽頭,會同中央秘書處、司法行政部、軍令部、中宣部、國際問題研究所連續召開會議,最初議定的名單有48名,最後議定的日本戰犯為20人。蔣介石審定後標出重犯12人:1. 土肥原賢二,2. 本庄繁,3. 谷壽夫,4. 橋本欣五郎,5. 板垣徵四郎,6. 磯谷廉介,7. 東條英機,8. 和知鷹二,9. 影佐禎昭,10. 酒井隆,11. 喜多誠一,12. 畑俊六。其餘8人為:梅津美治郎,多田駿,秦彥三郎,小磯國昭,大谷光瑞,阿部信行,南次郎,甘粕正彥。最後大谷光瑞、甘粕正彥被排除。

戰犯名單中,有兩個特殊人物不在其中。一個是日本天皇裕仁。國民政府最初認定的戰犯名單,天皇裕仁排在首位。美國為了長久控制日本,考慮保留天皇制度,杜魯門總統與蔣介石磋商後,將裕仁刪除。儘管外界輿論強烈要求追究天皇的罪責,國民政府還是與美國保持了一致。另一個是岡村寧次。作為日本「華北方面軍司令官」及「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官」,他是侵華首惡。但日本投降後,岡村積極配合國民政府,拒絕向八路軍投降,等待國民政府的接收,使蔣介石感到滿意。在商議戰犯名單時,何應欽就特別關照:不要將岡村列入,以免影響接受日軍投降和遣返工作。這就違背了法律的原則,而是出於政治的考慮。

第二項重要工作是定罪。大規模審判日本戰犯,需要對罪行有一個全面、合乎法律規則的界定。國民政府在這方面沒有經驗,先是參照國際法的有關規定,特別是《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紅十字會條約》,1946年7月制定了34項罪名。後來考慮到這些罪名未必都符合中國國情,根據中國刑法和戰爭實際情況,國民政府1946 年 10 月 23 日公布《關於戰犯審判條例》,調整和補充為38項罪名。

從參照國際法設立34項罪名到自主修訂的38項罪名,是中國法律界的一個突破:在確認罪行的過程中,充分考慮到日本侵略中國的事實,特別針對日軍對國人的大屠殺、虐待、掠奪歷史文物等罪行,設立相應條款,對後來的審判工作起到了指導作用。

完成這些基礎工作後,1945年11月,國民政府由軍令部、軍政部、外交部、司法行政部、行政院秘書處、聯合國戰犯審查委員會遠東分會等單位聯合組成戰爭罪犯處理委員會,由軍令部牽頭,開展國內對日戰犯的審判工作。在日軍遣返之前,國民政府指示各地政府和法院,大量徵集調查日本戰犯的罪證。

政府頒布的《調查辦法》規定:各地方法院檢察處和縣政府接受群眾的申訴報告,並由檢察官、審判官直接進行調查取證。調查時要填寫統一規格《敵人罪行調查表》,並附帶具結文書和證詞,使其具有完備的法律效力。

但是,調查取證工作並不容易。1947年8月《廣東高等法院檢察處工作報告書》反映:初期調查工作遇到種種困難。主要原因有:「1、淪陷區人民遷徙頻仍,當時被害之人恆多他適。2、人民習慣每易善忘,時過境遷,恆不願舉報。3、被害地區遼闊,各處交通不便,難以普查。4、調查旅費浩繁,表結用紙亦多,各地方法院限於經費,頗難措辦。」

為了解決這些困難,廣東高等法院動員各地方政府、群眾團體和鄉鎮公所保甲長等負責舉報。檢察官親往受害較巨之各區鄉村莊,實地調查上報。先後獲得12批14567件證據,上報司法部的有5285件。

這個報告具有代表性,可以想見當年調查取證工作的艱辛。尤其是戰爭罪行的取證最為困難。在戰爭期間,受害一方很難確認日軍的番號、更難以確認日軍的身份和姓名。戰爭期間失蹤者下落不明,難以確定生死。施暴的敵軍由於調動遷移,異地申訴也很難尋找元兇的下落。所以當年的戰爭罪行調查不可能將日軍罪行全部查清。儘管如此,各地法院和政府還是儘量搜集證據,特別是配合東京審判,取證工作掀起了一個高潮。這些證據,為後來的審判日本戰犯提供了充分的依據。

在廣東犯下多起戰爭罪行的田中久一

根據國民政府和戰犯處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1945年12月按軍事區域劃分,在南京、漢口、廣州、瀋陽、太原、北平、徐州、上海、濟南、臺北10個城市設立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南京法庭直屬國防部,其餘9所分別隸屬各地區的最高軍事機構。廣州行轅軍事法庭庭長劉賢年,檢察官蔡麗金、吳念祖。

在此之前,各地高等法院已經開始大規模審判漢奸,並取得了一定的經驗和相關證據。審判初期,各地法庭的主要目標是日軍憲兵、監獄官員。他們在當地作惡多年,民眾容易指認。

廣州法庭審理的第一案,是駐汕頭日軍憲兵殺害國民黨軍隊情報人員的案件。1945年7月,汕頭日本憲兵吉川悟保、黑木正司等,捕獲國民黨軍186師駐汕頭情報主任郭偉傑及屬下11人,日軍憲兵將這12名國民黨情報人員殺害於汕頭機場。在法庭上,吉川、黒木等承認了罪行。但汕頭憲兵中隊長松永平司大尉拒不認罪。聲稱他當時在廣州開會,回來後才得知此事,所以不能承擔責任。但同案犯證實:松永早已掌握了郭偉傑等在汕頭從事情報工作的線索,指示部下相機行動,所以松永作為憲兵主官,應負首要責任。據此,廣州法庭於6月12日宣判,將松永、吉川、黑木三人判處死刑。

對這些日本低級軍官的審判,主要是他們長駐一地,所犯罪行易於取證。但法庭初期在這些憲兵、特務身上費時過多,而對侵華戰爭中犯下重大罪行的日軍高級將領未進行重點審理,偏離了審判的大方向。1945年12月16日,蘇、美、英決定組成由美國、中國、英國、蘇聯等11個國家參加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根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以破壞和平罪、普通戰爭罪、違反人道罪三種罪行對日本甲級戰犯進行審判。經過取證和籌備,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於1946年4月29日接受了盟軍最高統帥部國際檢察處對東條英機、廣田弘毅等28名被告的起訴,並於同年5月3日在東京對這批日本主要戰犯開始審判。

東京審判為中國對日審判明確了大方向。為了廣泛搜集證據,東京審判罪行調查組回國,5月11日在南京舉行聯席會議,督促各地法庭搜集證據。為此,南京國防部派出戰犯罪行調查督導組,分赴各地進行指導。

在東京審判的引導下,國內審判將重點集中到日軍在華製造的集體屠殺事件上,並重點審判負有戰爭罪行責任的日軍將領。廣州法庭最重大的審判,是針對日軍駐華南派遣軍指揮官田中久一中將。

田中久一,日本兵庫縣人,先後畢業於日本陸軍士官學校、陸軍大學。1937年晉升陸軍少將。1938年初任駐臺灣日軍參謀長,參與侵華戰爭。1938年9月日軍進犯廣東,田中任第21軍參謀長。他派密探到廣東沿海偵察布防情況,主持制定作戰方案。10月4日田中下達命令,日本空軍出動飛機百餘架,對廣東各地進行狂轟濫炸。僅廣州一地,死傷平民達10餘萬人。10月12日,田中指揮日軍7萬餘人從惠陽縣的大亞灣等處登陸,很快佔領淡水、惠州、博羅等地。10月21日廣州淪陷。1941年田中將在粵日軍編為華南派遣軍第23軍,他先後任該軍參謀長、司令官。同年12月指揮日軍攻佔香港。1944年12月參加「湘桂會戰」,攻陷柳州、南寧等重鎮。同年12月,他兼任香港總督。侵華戰爭後期,田中久一是侵粵日軍最高指揮官。

田中久一在廣東期間,犯下多起戰爭罪行。廣州法庭將審判集中在兩起罪行上。1944年7月,田中久一為準備參加「湘桂會戰」所需物資,命令部下派人到臺山縣勒索糧食。該縣三社鄉民眾奮起反抗,日軍800多人將三社鄉團團圍住,殺死鄉民245人。與此同時,日軍進攻開平南樓,俘獲中國守軍7人,拖至附近中國銀行樓前,屠殺肢解,並將屍體拋入水中。1946年7月11日廣州法庭對田中進行第二次庭審時,開平南樓證人司徒克羅當庭作證。田中申訴下屬所做之事,他不知情,也不能負責。 鑑於田中不認罪的態勢,廣州法庭檢察官追加起訴,根據戰犯處理條例中的38項罪名,指控田中犯有破壞和平、違反戰爭法規、濫炸不設防地區、劫掠等14項罪名。7月15日繼續庭審,田中的違反戰爭法規罪事實為:1942年1月進攻惠州時,屠殺平民2000餘人;1944年10月攻佔廣西蒙墟後,將俘獲的國民黨軍士兵集體屠殺。違反人道罪事實為:1942年1月出動飛機六架,對惠州若瑟醫院進行轟炸。這樣,就將田中的罪行上升到戰爭犯罪的高度。

此時,上海美軍法庭追究田中殺害美軍飛行員的責任,將其引渡到上海受審。廣州法庭認為田中在華南罪行嚴重,不能由美軍宣判,又將田中引渡回廣州。經過長達四個月,十幾次庭審,在9月30日終審時田中終於承認:「日中之戰爭,實由日本政治家觀察錯誤,至有今日之禍,應接受審判。在戰爭中日軍不免有可責備之處,但日軍並非全般如是。停戰之時,23軍尚有14萬之眾,稍有不慎,後果不堪設想。而廣東之交接與秩序,比各地日軍為佳,希審判長予以注意。部下如有非法犯罪行為,本人甚表遺憾。」 1946年10月17日,廣州軍事法庭以戰爭罪等14項罪名,判決田中久一死刑。1947年3月27日在廣州執行槍決。

廣州法庭審判田中久一,在各地法庭中歷時最長,庭審次數最多,表明中國審判人員為了對日本戰爭罪犯進行公正審判,付出了極大的努力。通過大量取證,將日本戰犯的罪行由單純的殺人、掠奪、酷刑上升到破壞和平罪、反人道罪,為中國人民伸張了正義,也使日本戰犯低頭認罪。從而體現了中國審判水平的迅速提升,在中國法制史上也值得充分肯定。

審判日本間諜

各地軍事法庭除了對日本戰犯進行審判外,還對與其相關的一些案件進行了審理。

對日本侵華以前和侵華戰爭期間,以外交官和各種身份在中國從事特務間諜工作的日本人,國民政府都將其列入戰犯。因此,各地日本特務機關的頭目,都受到嚴厲懲處。

廣州法庭於1947年4月審判日本駐澳門特務機關長澤榮作。判決書稱:「自(民國)三十年至日本投降止,該戰犯利用在澳門之特殊勢力,專事搜刮物資搜集情報,監視各國駐澳人員活動。並收買漢奸黃公傑組織密偵隊,供給槍械,專事暗殺我方人員。」在澤榮策劃指揮下,先後將國民黨駐澳門情報人員梁彥明、林卓夫,中山縣偵緝隊長黃儀,第七戰區第三縱隊情報主任李秉元、鮑家琪等殺害。據此,法庭宣判澤榮作及其部下山口久美憲兵少尉死刑。

在抗戰期間與日本人合作或共同犯罪的外國人如何處理,1945年12月4日戰犯處理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議:「外籍人士與日人勾結,危害中國及盟邦,構成戰罪者,系屬共犯,可依戰爭罪犯處理辦法第14條處理之。」

1946年5月底,廣州行轅將海斯等7名納粹德國間諜引渡到上海,交美軍法庭審理。德國陸軍大尉海斯在華南主持諜報工作,直屬上海阿爾哈爾的德國特務總機關。該諜報機關於1943年在廣州設立,常竊聽由重慶拍至外國之電報、中印軍運無線電報,其工作至1944年已達到最高峰,所得情報每十日向上海總機關通報一次,並與日軍聯絡,刺探我方軍情。該機關設立公司為掩護,勾結奸商套取物資,企圖建立敵偽華南經濟基礎,破壞我戰時經濟體系。罪行查實後,這些德國間諜都受到應有的裁處。

外籍間諜的線索,主要是美軍提供的。1946年1月,美軍葛雷中尉檢舉法國維基政府駐澳門領事西門及義大利女子貝安加譚有間諜嫌疑。廣東高等法院將貝安加譚拘押審訊,「對其於戰爭期間,往來滬粵港等地,與日敵周旋,及與西門領事同居各經過,均做詳細之研訊。」 美女間諜上法庭,引起轟動。後因證據不足,貝安加譚被拘留一年多,最終沒有判決。

日軍侵華戰爭中,作為佔領地的韓國和臺灣地區有很多人被徵召參軍,與日軍一起對中國軍民犯下罪行。戰後國民政府下令將這些人與日本戰犯同樣處理。1947年4月,廣州軍事法庭判處臺籍戰犯李安死刑。李安原系日軍駐廣東增城警備隊翻譯,1944年間因強買不遂,將平民陳光痛毆,致其重傷身死。又因勒索平民蔡森未遂,指其為遊擊隊,指使日軍將蔡殘殺。軍事法庭以勒索殘殺罪指控李安。經法院審訊,蔡森之母出庭作證,法院判處李安死刑,於4月18日在廣州執行槍決。

在審判過程中,有人對臺灣籍戰犯與日軍等同身份提出質疑。1947年5月13日,廣州《中山日報》發表崔龍文的文章《戰時臺籍人犯不應作戰犯論》,指出:「臺灣人犯作為戰犯論,實有不當。因敵人始稱戰犯,臺灣人根本是我國同胞,不是敵人。臺灣人在戰時若有為敵人做爪牙,倚其勢力加害民眾的行為,即應作漢奸論罪,不當作戰犯論,其中界限不可不分清。」

日本軍人製造的民事犯罪,也受到軍事法庭審判。1946年8月,廣州法庭審理日軍大尉副官川久保龜吉及屬下六名士兵,1944年9月從梧州撤回廣州期間,在開平擄掠中國兒童陳國興、吳東明、何志強三人,強迫其充當廚役案件。日本投降後,日軍於9月16日乘車開赴集中營。川久保等將三小童藏匿車上。途中因發生車禍糾紛,中國警察上前排解時,發現車上木箱中藏匿中國兒童,即將日軍七人及兒童一起歸案。 10月15日,廣州軍事法庭審理此案,日軍辯稱三兒童不是擄掠來的,而是在梧州受人託付帶回廣州。在軍中無強迫勞役之事。12月5日法庭宣判:川久保等三人以強迫人民當夫役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其餘三人宣判無罪。

據《國民政府主席廣州行轅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審判錄》統計,廣州法庭共審理判決日本戰犯166人,其中死刑51人,無期徒刑16人,有期徒刑44人,55人宣判無罪。

以上各種類型案例表明:國民政府對日審判範圍相當廣泛,不僅審判日軍犯下的罪行,而且追究了與侵華戰爭相關的間諜、外籍罪犯,以及為虎作倀的韓國、臺灣地區籍戰犯。對起到支持日軍侵華的經濟犯罪,也給予相應處罰。這些案件的審理,從不同側面證實並進一步深化了日軍罪行的揭露。

岡村寧次無罪判決的嚴重失誤

在肯定國民政府對日審判成績的同時,我們也要指出:由於國內國際政治因素的影響,各軍事法庭的審判工作進展參差不齊,留下了許多遺憾,甚至是歷史的錯誤。

對日本戰犯的審判,國民政府一直和美國保持一致。麥克阿瑟佔領日本後,為了將日本變成美國在遠東最可靠的盟友,提出對日寬容政策,包括保留天皇,不追究天皇的戰爭責任,放棄對日的戰爭索賠等。蔣介石配合美國政策,也提出對日寬容政策。因此,1946年10月25日戰犯處理委員會在南京國防部召開會議,白崇禧主持會議並講話,聲稱「戰後對日政策,本『仁愛寬大』、『以德報怨』之精神,建立中日兩國永久和平之基礎。故處理日本戰犯,亦當秉承昭示」。根據白崇禧的定調,會議做出六項決議。內容包括:

對日本普通戰犯之處理,應以寬大迅速為主。已拘戰犯,限於本年底審理,查明罪行。若無重大之罪證者,予以不起訴處分,釋放遣送返日。業經判決徒刑之戰犯,移交日本內地執行。

與南京及其他各地之大屠殺有關之首要戰犯,應從嚴處理。

對於此次受降,日軍負責執行命令之盡責人員而有戰罪者之處理,俟東京戰犯審判告一段落後,再行決定。

由於上級要求限期結案,各法庭的審判不可能深入細緻,出現了成批審判,匆忙結案的現象。到1947年下半年,北方因國共內戰日趨激烈,審判日本戰犯工作也受到影響,一些法庭只得草草收場。廣州軍事法庭的審判,也在1947年底結束。

國民政府對日審判的最後一幕,是對岡村寧次的審判。

岡村寧次,1884年生。長期駐在中國,從事情報和軍事陰謀活動。1938年任日第11軍司令官,指揮進攻武漢作戰。1940年4月晉升陸軍大將。1941年7月任日華北方面軍司令官,指揮對華北各抗日根據地的「掃蕩」作戰。1944年11月就任日本「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官,指揮除東北和臺灣之外的全部侵華日軍。

岡村寧次在華北是共產黨、八路軍最強勁的對手。1941年,岡村寧次調集數萬日軍,對華北抗日根據地進行殘酷的大「掃蕩」,造成約270萬平民的死亡。日本投降後,岡村執行重慶國民政府的命令,指揮日本軍隊統一向國軍投降,而不向靠近華北日軍的八路軍投降。岡村的行動受到國民政府的欣賞和嘉許,抗戰勝利後,國共矛盾導致1946年內戰爆發。岡村具有和共產黨作戰的豐富經驗,為國民黨軍方倚重,雖然岡村與其他日本戰犯一起被關押,實際上充當了國民黨的軍事顧問。所以岡村被捕之後,延遲到1947年8月23日,才首次出庭受審。國民黨高層醞釀為岡村開脫罪責,作無罪判決。為執行命令,南京國防部軍事法庭費盡心機,起草判決書。1949年1月26日下午宣判岡村無罪。

《判決書》提出的理由是非常牽強的。特別是把岡村的案情,僅僅局限在他1944年11月到1945年8月任中國派遣軍總司令這不足一年的時段內。此前岡村在關東軍、華北派遣軍的經歷,竟然無一字提及。在整個審判過程中,國民政府完全迴避日軍在共產黨抗日根據地範圍內犯下的戰爭罪行,特別是岡村指揮的華北大掃蕩,表現出明顯的袒護。這個判決書實際是為岡村提供的辯護書,其行文用詞,都帶有明顯的政治傾向,是站不住腳的。

岡村被判無罪,引起國內輿論的強烈不滿。1949年1月28日和1949年2月5日,中共兩次發表聲明,將國民政府軍事法庭宣判岡村寧次無罪釋放斥之為「出賣民族利益,勾結日本法西斯軍閥的犯罪行為」。這兩個聲明都是毛澤東撰寫的,上海《申報》2月1日轉載了中共1月28日聲明全文。在國民黨統治區敢於發表中共的言論,是很罕見的。表明上海新聞界對國民黨的判決敢怒不敢言,而借中共聲明表達自己的心聲。

對岡村的無罪判決,是國民政府審判日本戰犯最大的敗筆,因此也抹殺了其他法庭審判日本戰犯的成績。中共中央的聲明收入了《毛澤東選集》第四卷,所以新中國建立後,國民政府對日審判被否定,很少有人提及。國人幾乎已經將它完全遺忘了。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

我們重新回顧這段歷史,應給予客觀的評價:

一、國民政府對日本戰犯的審判,是中國近代史上第一次對侵略者的正義審判。在沒有先例、沒有經驗的情況下,國民政府有關部門從借鑑國際經驗入手,結合本國具體情況,進行了大量前期準備工作。從制定審判法規、組建軍事法庭、搜集證據、對戰犯的界定和罪行認定等方面,為後來的審判奠定了基礎。在審判過程中,根據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協商,修訂政策,對兩千多名日本戰犯進行了空前規模的大審判。為中國人民伸張了正義,眾多審判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付出了艱辛的努力,他們的歷史功績應當充分肯定。

二、中國審判是對東京審判的重要配合。日本在亞洲的侵略行為主要表現在中國境內,中國方面提供的證據構成了東京審判的主要內容。尤其是南京大屠殺的證據,為東京審判裁定日本戰犯犯有反人類罪、反和平罪提供了最主要的法律依據。同時,東京審判也引導了國內審判,使國內審判由最初的復仇審判轉到對重大犯罪事件的審判,懲辦了一批日軍高級將領戰犯,提高了審判的質量。

三、必須指出,當時中國國內的政治形勢,對審判有很大的影響。在組織審判、搜集證據時,沒有涉及共產黨的抗日根據地範圍,致使日軍的許多罪行沒有被收錄,造成很大的缺陷。國民政府不顧事實,竟然宣判岡村寧次無罪,是完全違法的行為。因為這個錯誤的宣判,使共產黨全面否定了國民政府的對日審判。這些都不利於中國對日本侵華罪行的揭露和批判,歷史的教訓是值得記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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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京審判》海報  《東京審判》震撼蓉城觀眾   昨日,《東京審判》,一部耗資2000萬、反映61年前東京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艱難審判日本戰犯的史詩巨片在成都上映,這是中國人在國際舞臺上第一次成功地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尊嚴的故事
  • 【文史】東京審判時,印度法官說戰犯無罪,中國梅汝璈堅不讓步、言...
    在當時的法庭上,經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指定,由澳大利亞法官韋伯任庭長,庭長右邊的第一座位屬美國法官。至於其餘座次如何排列,特別是庭長左邊的第一把交椅該屬於誰,法官們各執一詞。 審判到後期,圍繞對戰犯的量刑問題,法官間產生了激烈爭辯。 11名法官中,有些國家沒有太多遭受日軍侵略,主張對戰犯從寬處理;有的國家由於廢除了死刑而不贊同對戰犯處以死刑;有的還以人道主義為由,反對處死戰犯。當時有國外的記者說:「法庭上以梅判事最為堅決,以哈爾判事最寬容,反映了不同國家在戰爭中遭受損失不同。」
  • 中國最後一位東京審判全程見證者在滬「告別」,是他找到日本戰犯...
    高文彬教授是全程參與1946-1948年東京審判(遠東國際大審判)的最後一位親歷者。作為檢察官向哲浚的秘書兼翻譯,高文彬與其他成員一道,配合檢察組起訴、舉證、辯論、庭審和量刑,最終將日本戰犯繩之以法。他一輩子與法學結緣,改革開放後進入上海海運學院(今上海海事大學),在國際法領域辛勤耕耘四十載,培養的學生遍及法律實務界和學術界。
  • 東京審判:「九一八事變」策劃者石原莞爾,自認戰犯卻沒有被審判
    抗戰勝利後,對日本戰犯的審判相繼展開。有部電影叫《東京審判》,講的就是這一段歷史。不過,電影畢竟是電影,有限的時間裡沒有辦法全景展現當時的實際情況。比如今天話題中的這個人——石原莞爾,就遺憾的沒有出現在劇情中。而更加遺憾的是,這個「九·一八事變」的策劃者,居然在東京審判中沒有被定為戰犯,連他自己都覺得不可思議!
  • 犯下南京大屠殺的日本戰犯,最後結果怎麼樣了?
    ,戰犯眾多,故將日本戰犯按罪行輕重程度分為甲、乙、丙三類,分級審判。甲級戰犯是從整體和全局策劃發動侵略的罪犯,乙級戰犯是違反戰爭法規的現地責任者,丙級戰犯是戰爭罪行的直接執行者。甲級戰犯交由九國代表組成的國際軍事法庭(即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乙級、丙級戰犯交由罪行發生所在國家的軍事法庭審判。那些在南京大屠殺中的直接行兇,雙手沾滿中國人鮮血的魔鬼,將被押到中國,捉回南京,在他們犯下滔天罪行的地方,接受正義的審判,並為罪行付出代價。
  • 探訪「東京審判」法官梅汝璈故居:銘記歷史 不忘苦難
    【解說】8月14日,在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75周年紀念日前夕,中新社記者來到曾參與「東京審判」的中國法官梅汝璈位於南昌青雲譜區朱姑橋梅村的故居。  【解說】梅汝璈故居,始建於民國初年,至今逾百年歷史。曾嚴重殘損,幾近倒塌。經過當地政府修復,於2013年作為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對外開放。
  • 短史記丨日本甲、乙、丙級戰犯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犯「違反人道罪」者為丙級戰犯。指在「戰爭發生前或戰爭進行中之殺害、滅種、奴役、借暴力強迫遷居,其他不人道行為」被指控者多為暴行實際實施者。① 甲級戰犯交國際法庭審判,乙、丙級戰犯由受害國審理。
  • 二戰後這七名日本甲級戰犯被處以絞刑,真是大快人心
    二戰後由美國、中國、英國、法國、蘇聯、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荷蘭、印度、菲律賓11國指派的11名法官組成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日本東京對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日本首要甲級戰犯進行國際大審判。圖為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外景。
  • 高文彬:他全程參與了東京審判
    東京審判從法律的角度認定了日本發動戰爭的侵略性和非正義性,通過審判日本主要戰犯,公開揭露了日本軍國主義者的戰爭暴行,尤其是侵華14年間所犯下的罪行。民盟盟員、百歲老人高文彬,作為17名中國代表之一,全程參與了東京審判,是的東京審判歷史見證人。
  • 日本投降後,那些曾在華夏大地胡作非為的日本軍官,結局如何?
    1946年1月,駐日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頒布了《特別通告》與《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並且還在日本東京成立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這個法庭成立的目的,便是為了審判那些日本戰犯。該法庭成立之後,除了有部分至死不知悔改的戰犯,如陸軍上將阿南惟幾、海軍中將大西瀧治郎等自知難逃法網,不願接受審判,接連畏罪自殺之外,也有許多認識到錯誤,願意接受審判的。這次審判,從1945年5月3日開始,到1948年11月12日結束,前前後後共持續了近兩年半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