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2019年城市建設的重點
泉州棚改區在逐步推動中
近期
備受矚目的2大棚改區再傳新動靜
西華洋滯洪片區和白沙三期
發布房屋補償方案公告
這也昭示著這兩大片區徵遷啟動
西華洋滯洪片區
據豐澤區政府信息公開網站顯示:目前西華洋滯洪片區(豐澤段)改造項目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正處於公示階段。
徵收範圍:北峰—豐州組團內,總用地面積約4837畝,東至小姐山、馬落山、田厝山,西至天元未來城、西華村、埔頭村、豐州村,北至東西大道,南至北渠
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關於西華洋滯洪片區(豐澤段)改造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的通告
因泉州市西華洋滯洪片區(豐澤段)改造項目建設需要,擬徵收豐澤區北峰片區,東至小姐山、馬落山、田厝山,西至天元未來城、西華村、埔頭村、豐州村,北至東西大道,南至北渠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及附屬物(具體以徵收範圍圖為準),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泉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已組織有關部門對西華洋滯洪片區(豐澤段)改造項目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進行了論證,現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
本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期限為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
被徵收人對該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有異議的,請在徵求意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或者信函方式寄至聯繫單位,同時附帶本人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書證材料(或房屋所在地基層組織出具的證明)。
聯繫單位:豐澤區西華洋滯洪片區徵遷指揮部
聯繫人:梁志毅,戴巍巍
聯繫地址:北峰龍興小區(舊普賢路旁)
特此通告。
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4日
泉州市西華洋滯洪片區(豐澤段)改造
項目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泉州市西華洋滯洪片區改造項目位於北峰—豐州組團內,是重點建設項目,總用地面積約4837畝,東至小姐山、馬落山、田厝山,西至天元未來城、西華村、埔頭村、豐州村,北至東西大道,南至北渠(具體見西華洋滯洪片區豐澤段改造項目徵收範圍圖)。為切實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及周邊居民的居住條件,維護公共利益,積極穩妥推進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福建省實施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號)、《泉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泉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規定的通知》(泉政文〔2015〕139號)、《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在中心市區國有土地上對未經登記建築調查認定處理意見和實施房屋徵收補償指導意見的通知》(泉政辦〔2015〕11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及配套政策,結合本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 總 則
一、徵收補償對象及補償方式
1.徵收範圍:以泉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原泉州市城鄉規劃局)出具的徵收範圍紅線圖為準。
2.徵收補償對象:凡在本徵收範圍(具體以徵收紅線圖
為準)內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為被徵收人。房屋徵收部門應與被徵收人籤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
3.補償方式:住宅房屋分為產權調換、貨幣補償、部分產權調換與部分貨幣補償相結合三種方式。店面、企業廠房、倉庫及其他配套用房實行貨幣補償。
(1)住宅房屋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產權調換。選擇貨幣補償的,必須權屬清楚。凡權屬不清或有產權糾紛的,必須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2)被徵收房屋面積較大、產權清楚的,可選擇部分貨幣補償結合部分房屋產權調換,但房屋產權調換部分只按等價置換,不予享受擴購優惠。
(3)產權清楚的被徵收住宅面積在30㎡以下(含30㎡)的,原則上只能選擇貨幣補償。
(4)拆除違章建築按有關規定處理。
4.性質、用途認定依據:以《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用途或規劃、土地管理等部門頒發的合法有效文件為依據。
5.面積測算依據:面積測量由具有房地產測繪資質的測量單位,依據國家、省、市現行房地產測繪技術規範計算。
(1)對本方案中所列價格無異議、在徵收決定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籤訂協議並按時搬遷的,其被徵收房屋(只針對住宅房屋)除按國家現行的房地產測量規範計算建築面積外,有下列情況的可優惠計算徵收面積:
圍牆上的大門雨披按50%計算徵收面積。
利用坡屋頂空間作為閣樓的建築,其樓底高度在2.2米以上,閣樓層高在1.6米以上的部分按50%計算徵收面積(層高在1.6米以下的部分按附屬物給予補償)。
通往屋頂的風樓,層高超過2.2米的,按100%計算徵收面積(層高低於2.2米的,按附屬物給予補償)。
房屋頂層合法建築面積為底層合法建築面積1/3以內的(含),不計入總層數。
(2)對本方案中所列價格有異議、未在徵收決定公告規定期限內完成籤訂協議並按時搬遷的,其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按國家現行房地產測量規範計算,不再適用上述計算面積的優惠辦法。
二、徵收組織實施機構
1.房屋徵收部門:泉州市豐澤區住房和建設局。
2.徵收實施單位:按屬地原則,由項目所在北峰街道辦事處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三、籤約期限
籤約期限以豐澤人民政府《泉州市豐澤區西華洋滯洪片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公告》規定的時間為準。
四、工作流程
基本流程分為入戶宣傳、對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處理、實地測量、面積核對、籤訂協議、騰空驗收、財務結算(住宅房屋選擇產權調換發放選房號)、建築物拆除、工程建設、選取安置房、回遷。被徵收人應及時提供身份證、戶口簿、產權證明材料,配合工作人員辦理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五、安置地點
就近地段新建安置房或市、區兩級提供的存量安置房源,實行等價值置換。安置房建設標準按住宅設計規範建設(安置房裝修及設施標準詳見附件8)。
六、被徵收房屋補償價格確定辦法
1.被徵收房屋補償價格確定:根據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推進房屋徵收貨幣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見》(泉政辦〔2017〕28號)的規定,委託五家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基準價評估,通過截尾均值的方法確定本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中被徵收房屋及安置房補償參考價,房屋徵收部門根據本方案與被徵收人協商確定補償。
2.分戶補償評估價:對本方案所列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補償依據(選擇分戶評估的不得再以基準價價值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還應對安置房房屋價值同時進行評估,並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評估價值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覆核。對覆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覆核結果10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第二部分 房屋權屬認定和處理辦法
七、被徵收住宅房屋產權手續認定辦法:
(一)已登記的住宅房屋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已登記的住宅房屋:指持有有效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的產權手續完整的住宅房屋,按其所載面積計算補償安置。
(二)未登記的住宅房屋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未登記的住宅房屋嚴格按照市政府《中心市區國有土地上對未經登記建築調查認定處理意見》(泉政辦〔2015〕112號)辦理。
1.未經登記的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屬一戶一宅對象的住宅房屋,三層以下部分(含三層)可按原批准面積給予補償:
(1)「土改」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證》記載的住宅房屋;
(2)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經生產隊(村民小組)、大隊(村委會)、公社(鄉、鎮)三級批准基建的住宅房屋;
(3)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至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泉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實行統一規劃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綜309號)實施前,經縣級政府批准使用耕地基建的或經鄉(鎮)級政府批准使用空閒雜地基建的住宅房屋;
(4)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泉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實行統一規劃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綜309號)實施後,經泉州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基建的住宅房屋;
(5)持有市、區土地清查手續及發票(原件)的住宅房屋;
(6)徵收屬市(縣、區)政府建設項目二次安置自建的住宅房屋;
(7)徵收屬市(區)委、市(區)政府定點新村建設、舊村改造項目自建的住宅房屋;
(8)根據市委辦、市政府辦《泉州市違法佔地、違法建設認定及分類處置的指導意見》(泉委辦發〔2014〕16號)的規定,補辦基建審批手續的住宅房屋。
2.對於基建手續不完整的未經登記建築,但屬一戶一宅對象的住宅房屋,被徵收人在徵收決定規定的籤約期限內籤定協議並搬遷的,可本著尊重歷史的原則,區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經生產隊(村民小組)、大隊(村委會)二級同意基建的,或已繳交土地款的住宅房屋,可按批准基建用地範圍內建築面積不超過95%給予補償;
(2)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至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泉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實行統一規劃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綜309號)實施前,經生產隊(村民小組)、大隊(村委會)、公社(鄉、鎮)三級同意,但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進行基建的,或只經生產隊(村民小組)、大隊(村委會)二級同意使用空閒雜地進行基建的房屋,可按批准基建用地範圍內建築面積不超過90%給予補償;
(3)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泉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實行統一規劃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綜309號)實施後至2004年10月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非法佔地、違法建設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04〕277號)前,經大隊(村委會)、鄉(鎮)二級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或雜地進行基建的房屋,可按批准基建用地範圍內建築面積不超過85%給予補償;
(4)2004年10月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非法佔地、違法建設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04〕277號)實施後基建的房屋,按照市委辦、市政府辦《泉州市違法佔地、違法建設認定及分類處置的指導意見》(泉委辦發〔2014〕16號)進行處置。其中,2004年10月1日至2008年版國土航拍圖前基建的房屋,給予材料費補貼(詳見附件2)。
3.未經批准擴建或基建的未登記建築的認定處理以三層(含三層)為限,三層以上部分一律不認為可補償面積。按期籤訂協議並搬遷的,2008年版國土航拍圖有體現的給予材料費補貼。
4.2008年版國土航拍圖沒有體現的違建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補償,其建築用地按土地徵收標準予以補償。
八、集資房、房改房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集資房、房改房認定:持有房屋產權證書或持有集資房交款發票並有單位證明,可分別按產權面積結算貨幣補償價值或置換安置房。
九、未經登記經營性用房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持有合法用地手續,但未經規劃、國土、住建部門等行政機關批准,位於主、次幹道等作為商業或服務業的房屋,具備店面門面結構連續經營三年以上且徵收期間仍在經營,並持有合法的工商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的,可按規定認定為未經登記的經營性用房。
十、廠房、倉庫及其他配套用房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對有合法用地基建審批手續的企業用房,按其產權登記手續所載面積計算補償(詳見附件3);對持有合法用地審批手續而未登記企業用房2004年10月1日前基建的,按實際面積認定計算為可補償面積,2008年版國土航拍圖有體現的企業用房,給予一定的材料費補貼;2008年版國土航拍圖沒有體現的企業用房一律不予補償。
第三部分 貨幣補償及優惠獎勵辦法
十一、基本原則
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總額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含土地補償、建安費用補償和裝修裝飾補償)、被徵收人搬遷補助、臨時安置補助及相關獎勵款項等。徵收人可以選擇按本方案所列相應類別房屋的基準價格進行貨幣補償,也可以要求進行分戶評估,按分戶評估結果結合產權調查認定規定進行貨幣補償。
十二、貨幣補償標準
採取基準價格補償的,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單價(含土地)分類補償標準如下:
1、住宅的補償標準:本方案第七條、第八條所列各類住宅房屋按相應補償單價計算(詳見附件1)。其中,有辦理產權手續的集資房、房改房,其被徵收住宅房屋價值補償單價按框架總三層單價執行(詳見附件1);未辦理產權手續的按框架總四層單價執行(詳見附件1)。被徵收房屋裝修補償單價單獨計算(詳見附件6)。
2、未經登記經營性用房的補償標準:
位於主、次幹道,利用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的,按認定面積給予一次性終止經營補貼。
經營性用房進深以原建築結構臨街或臨主要道路第一層第一自然間計算,進深最多不得超過8米。
3、企業用地的補償標準:
(1)經批准並辦理的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證的企業用地,按實際徵收用地面積給予43.67萬元/畝補償,並註銷被徵收面積;
(2)經批准並辦理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證的企業用地,按實際徵收用地面積給予31萬元/畝補償,並註銷被徵收面積;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的企業用地或取得原鯉城區政府批准的用地批覆,按 22萬元/畝給予補償;
(3)被徵收未辦理審批手續的企業用地,只持有向社區徵用土地手續的,並付清全部徵地款,在2004年10月1日前辦理完結徵地手續的,按該地段集體劃撥用地基準地價的80%給予補償;在2004年10月1日之後辦理完結徵地手續的,其土地補償費按耕地徵用標準補償,並給予2萬元/畝土地平整費補貼。此筆款項中的土地補償可由社區委託企業單位代領,企業單位應提供社區開具的委託書。
(4)在規定徵收期間內籤訂協議並搬遷騰空的企業,持有合法用地國有(或集體)出讓、劃撥土地每畝按相應補償標準10%給予貨幣補償方式獎勵。
4、廠房、倉庫及其他配套用房的補償標準
按認定可補償面積,並依據對應結構及類別給予貨幣補償(詳見附件3)。
十三、貨幣補償優惠獎勵辦法
貨幣補償優惠獎勵辦法依照市政府《在中心市區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徵收補償的指導意見》(泉政辦〔2015〕112號)辦理。其中:
1.對在籤約期限內全部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籤訂協議並搬遷的被徵收人,給予每平方米被徵收住宅房屋評估價值單價20%的貨幣補償方式獎勵;對徵收非住宅房屋給予每平方米評估價值單價10%的貨幣補償方式獎勵。
2.屬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對象且在中心市區無其他住房的被徵收人,其全部選擇貨幣補償方式,若其被徵收房屋人均建築面積不足20平方米,則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款按人均建築面積20平方米補足。「人均」的計算公式為:人均建築面積=認定的可以補償建築面積÷徵收決定作出前被徵收房屋戶口簿記載的人口數(被徵收房屋戶口簿記載的人口需為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直系親屬且為常住人口)。
第四部分 住宅產權調換結算及保障辦法
十四、基本原則
依法實行房屋等價置換,即先計算貨幣補償,再進行有條件限量等價值產權調換。
1.持有登記完整房屋產權手續的,可以按其辦證面積申請產權調換;
2.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的,根據《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嚴格按「一戶一宅」控制產權調換面積,合理控制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面積,原則上被徵收房屋選擇產權調換的部分以用地面積120㎡(使用山坡地或雜地建設的房屋,其認定可以產權調換的用地面積最高為150㎡),建築層數三層以內(含三層)為限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超過部分實行貨幣補償。
十五、產權調換結算辦法
對在籤約期限內籤訂協議並搬遷的被徵收人,按以下辦法進行結算:
1.本方案就近地段建設的新建安置房評估基準價格為7662元/㎡。在籤約期限內籤訂協議並搬遷,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優惠後的結算價格為5716元/㎡。
2.根據本方案可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按補償單價計算的補償價值應在選房時結算,但房屋補償價值超過安置房價值部分的金額,可與附屬物等補償款(清點的附屬物單價詳見附件7)按規定發放。
3.原則上每個產權戶(即每個選房號)所選安置房屋面積應與其可產權調換的安置面積一致。但因安置房戶型、結構等原因,安置房建築面積超過其可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面積的在20㎡以內(含20㎡),按5716元/㎡計算;超過20㎡(不含20㎡)以上的部分,按該區域即時市場價格結算。
十六、產權調換選房辦法
實行「先籤訂協議並搬遷騰空,先選房」原則。由徵收單位發給《房屋搬遷騰空驗收登記表》,經公示無異議後,被徵收人憑《房屋搬遷騰空驗收登記表》,換取《徵收補償安置證順序號》。安置時被徵收人憑《徵收補償安置證順序號》按順序選房並籤訂選房安置協議。
十七、住房困難戶保障辦法
根據有關政策結合實際情況,對在搬遷期限內籤訂協議並按期搬遷的,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辦理。
第五部分 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和停產停業補助費標準
十八、搬遷獎勵
對在籤約期限內籤訂協議並搬遷的被徵收人,房屋徵收部門可以給予每產權戶最高5萬元(安置面積80㎡以上含80㎡)、(公寓型住宅每產權戶最高3萬)的按期搬遷獎勵。
十九、搬遷費標準
1.住宅:按經認定的建築面積計算,標準為 5 元/㎡·次。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發放一次搬遷費;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發放兩次搬遷費。
2.店面、未登記經營性用房:按經認定的建築面積計算,標準為6元/㎡·次,發放一次搬遷費(詳見附件4)。
3.企業廠房:按經認定的建築面積計算,標準為6元/㎡·次,發放一次搬遷費。其中,(1)對於可恢復使用的設備由被徵收人處置,按標準給予補助(詳見附件5)。(2)對於因搬遷喪失使用功能的大型、特種機器設備,由被徵收人提出申請,經現場核實後,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公司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二十、住宅的過渡方式
由被徵收人領取臨時安置補助費自行過渡。被徵收人確實無法自行過渡的,由徵收人提供周轉用房,不再發放住宅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十一、住宅臨時安置費標準
1.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為8元/㎡·月。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按擬安置的建築面積計算,自被徵收人籤訂協議並騰空房屋之日至徵收部門交房之日止;臨時安置費不足1600元/月·戶的,按每月每戶1600元發放。選擇貨幣補償或現房產權調換的,按可貨幣補償面積計算,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2.除不可抗力外,過渡期限超出36個月的,從逾期之日起,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自行過渡的被徵收人支付雙倍臨時安置費。享受臨時安置費每月每戶1600元保障的,遇逾期安置的,若按實際徵收的面積雙倍計算,臨時安置費超過以上優惠標準的,按實際徵收面積重新核准臨時安置費;不超過優惠標準的仍按原標準執行,不予雙倍補助。遇逾期安置的,對使用周轉用房的被徵收人按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3.被徵收集資房、房改房面積不足80㎡(含80㎡)按1000元/套·月的標準發給臨時過渡補助費;超過80㎡,小於200㎡按1600元/套·月標準發給臨時過渡補助費;超過200㎡的按實際計算。
二十二、店面、未經登記經營性用房、企業廠房的停產停業補助費標準
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被徵收人可選擇以下標準之一進行補償:
1.根據稅務、統計部門提供的經營者近3年平均淨利潤確定;
2.按經認定的建築面積計算,店面、未經登記經營性用房標準為30元/㎡·月,企業廠房標準為18元/㎡·月,並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補償。
第六部分 補償決定
二十三、補償決定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規定的籤約期限達不成協議的,或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豐澤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決定認定的補償金額以經鑑定認可的評估結果作為依據,被徵收人不再享受本方案規定的優惠獎勵辦法。
第七部分 附則
二十四、其他類型建築的補償辦法
徵收中涉及軍事設施、學校、黨政機關辦公用地可依法依規採取用地置換的辦法;文物古蹟等其他房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祠堂、宮廟按統規自建處理。
二十五、適用範圍
本方案自徵收公告發布之日起實施,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本方案只適用泉州市西華洋滯洪片區改造項目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不作為其它項目徵收補償安置的依據。
鑑於片區房屋徵收工作的延續性、可操作性,本方案與北峰開發建設指揮部以往片區房屋徵收慣例不一致的,提請市、區西華洋滯洪片區改造項目建設指揮部研究確定。
二十六、本方案解釋權歸豐澤區住房和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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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豐澤區人民政府信息網發布了《西華洋滯洪區豐澤段房屋動遷服務招標公告》,豐澤區西華洋滯洪片區徵遷工作指揮部將對西華洋滯洪區豐澤段房屋動遷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隨著西華洋滯洪區豐澤段房屋動遷服務的公開招標,也意味著該片區的徵遷改造即將正式啟動。
招標範圍:霞美社區的大鄉、小鄉、下埔林自然村、霞美車頭寅自然村、招聯社區井山、京塘自然村、招賢社區曾坑自然村內的建築物及附屬物,徵收總面積約118.24萬平方米,具體以實際委託動遷工作任務為準。
據介紹,西華洋滯洪區改造範圍約5110畝,擬規劃生態公園、住宅生活區、商務辦公區、文化娛樂區,形成融文化、旅遊、商業、居住、休閒為一體的綜合都市區。其中,因其所形成的將建設面積遠大於西湖公園,或稱為「北湖公園」,將成為北峰豐州板塊最大的景觀配套。
白沙片區三期
據臺商投資區網站顯示:目前白沙片區改造項目三期工程土地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正處於公示階段。
徵收範圍:洛陽鎮西吟頭自然村、井吟自然村、增垵村範圍的房屋及其土地,涉及房屋600餘幢,面積約450畝。
泉州臺商投資區白沙片區改造項目三期工程
土地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為積極穩妥推進泉州臺商投資區白沙片區改造項目三期工程土地房屋徵收拆遷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結合片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如下實施方案。
徵收範圍
涉及洛陽鎮西吟頭自然村、井吟自然村、增垵村範圍的房屋及其土地,具體徵收範圍以泉州臺商投資區白沙片區改造項目三期工程土地房屋徵收拆遷紅線圖為準。
動遷期限
以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關於白沙片區改造項目三期工程土地房屋徵收拆遷的通告規定的時間為準。
徵收拆遷補償組成
徵收拆遷補償由三部分組成,包括土地補償、房屋及附屬物補償、補助和獎勵。
用途的認定
土地性質、房屋用途以現行有效的《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用途或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籤發的合法有效文件為依據。現狀已改變用途的按本方案相關規定認定補償。
面積計算
土地、房屋面積按現狀實地測量計算,選房時按產權登記面積結算。面積測量由具有房地產測繪資質的測量單位,依據國家、省、市房地產測繪技術規範計算。若被徵收人按期籤訂協議並騰空房屋的,其被徵收房屋除按國家現行的房地產測量規範計算建築面積外,有下列情況的可享受下述優惠:
1、平屋外牆至滴水線的水平投影面積按50%計算建築面積。
2、室外雨篷按外挑面積的50%計算建築面積。
3、房屋二層以上的門廳、門廊、陽臺、外走廊、簷廊(80cm及以上)等建築物,按建築物外圍水平投影面積100%計算建築面積。
4、平屋的天井按50%計算建築面積。局部總兩層房屋,天井在一層部位的,天井部分按平屋處理,滴水線面積不予計算。
5、利用坡屋頂做閣樓(與主體建築同時建)的房屋,其樓底高度在2.4米以上,閣樓層高在1.6米以上的部分,按其閣樓使用面積的50%計算建築面積;低於1.6米的部分,按附表8規定標準補償。
6、通往屋頂的風樓,其層高低於2.2米的,按附表8規定標準補償,層高超過2.2米的,按100%計算建築面積。
補償安置
(一)補償方式。分為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三種方式。被徵收人可以選擇其中一種補償方式。
(二)補償計算。補償金額實行土地、房屋分別計算,合併結算。
1、土地補償:經認定的宅基地按900元/平方米計算;經認定的國有出讓工業用地按25萬元/畝計算,集體(國有)劃撥工業用地按19萬元/畝計算;未經批准建設用地及非建設用地按71元/平方米計算。
2、房屋補償:由房屋重置價和二次裝修結合成新率組成。
(三)安置方式。住宅按照「等面積調換、差價互補、限量安置、嚴控擴購、就近安置」的原則,採取「先籤約騰空、先抽取選房順序號」的辦法,同一天騰空房屋的被徵收人以抽籤方式確定選房順序,並在相應的安置區按選房順序號選房。
(四)安置價格。由基準樓面地價、建安成本價、配套費、相應稅費等組成進行優惠計算。
(五)華僑私有房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執行。
財務結算
(一)被徵收人全部選擇貨幣補償的,其被徵收的土地房屋必須權屬清楚、無糾紛,抵押、典當等他項權利已解除,且能自行解決住房安置,補償款在被徵收人籤訂協議並騰空房屋後,由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一次性付清。
(二)被徵收人全部選擇產權調換或選擇貨幣補償與產權調換相結合的,籤訂協議並騰空房屋後,先發放搬遷補助費、第一期過渡補助費、按期籤約騰空獎勵金、自行過渡獎勵金和提前搬遷獎勵金;以及應付補償金額與應繳金額對抵後超出部分。應付補償金額與應繳金額對抵後不足部分,被徵收人應在交房時規定期限內繳清。
「兩違」建築的補償認定
(一)2010年3月18日泉政〔2010〕5號文件實施後至2016年12月31日的「兩違」建築,原則上不予補償安置。
1、若被徵收人在提前批籤約時段內籤訂協議並騰空房屋的,可按《補充規定》給予認定補償。
2、若被徵收人在動遷第一時段內籤訂協議並騰空房屋的,按新建房屋材料費50%補貼。(新建房屋材料費見附表10)
3、若被徵收人在動遷第二時段籤約的,一律不予補償,並依法實施拆除。
(二)2017年1月1日後的「兩違」建築及簡易搭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加層的住宅及企業用房)一律不予認定補償安置和材料費補貼。
(三)「兩違」建築的認定以現有的地形圖、航拍圖和行政執法管理部門的立案記錄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等為依據。
第三部分 住宅補償安置
補償計算
(一)房地補償金額實行土地、房屋分別計算,合併結算。即:房地補償金額=建築佔地的土地補償款+房屋補償款
1、建築佔地的土地補償款
經認定的宅基地按900元/平方米進行補償,若土地規費未繳清,按實補足;未經批准的土地,不分地類,按71元/平方米進行補償。
2、房屋補償款=(房屋重置價×房屋成新率+房屋室內二次裝修×二次成新率)×經認定的補償面積,詳見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
3、綜合補償單價的確定
土地分攤單價=建築佔地的土地補償款/經認定的補償面積;
房屋補償單價=房屋重置價×房屋成新率+房屋室內二次裝修×二次成新率;
綜合補償單價=土地分攤單價+房屋補償單價
(二)關於夾層的認定
房屋夾層實行貨幣補償,不予安置,不計入總層數,不享受貨幣補償獎勵金。層高2.20米及以上的補償標準,按照補償方案附表1、2、3、4計算;層高小於2.2米的補償標準,按附屬物「閣樓」標準計算,如建築結構屬於框架、磚混結構的,按附表1對應標準的50%給予補償。
(三)關於風樓的認定。
1、風樓建築面積在主體建築佔地面積30%以內的,不計入總層數,不享受照顧購買。風樓建築面積超過主體建築佔地面積30%以上(含30%)計入總層數。
2、不計層風樓的建築面積,可給予享受增加補償獎勵,但不予享受照顧購買。
(四)關於祖厝倒塌的認定
1、房屋已倒塌只剩下牆基的,按宅基地認定補償,可享受照顧購買。
2、屋頂已倒塌、房屋內外分隔牆完整的,按等面積100%認定,不予享受照顧購買;
3、屋頂只倒塌小部分,房屋內外分隔牆完整的,若倒塌面積不大於被徵收建築面積10%,且不超過5平方,按原面積100%認定,可享受照顧購買。
4、屋頂已倒塌,房屋內分隔牆不存在,只剩下四面外牆圍護的房屋,按房屋面積50%認定,不予享受照顧購買。
5、屋頂已倒塌,房屋內分隔牆不存在,且有一面及以上外牆倒塌的,按宅基地認定補償,其餘未倒塌部分按附屬物圍牆計算。
6、房屋已完全倒塌並荒廢,且內外間隔牆和基礎已基本無法辯認的,土地按900元/平方米認定補償,不予享受照顧購買。
(五)關於滴水線的認定
平屋外牆至滴水線的水平投影面積按50%計算建築面積,不予計算佔地面積,可享受照顧購買。
(六)關於室外雨篷的認定
室外雨篷按外挑面積的50%計算建築面積,不予享受照顧購買。
(七)關於複式挑空的認定
複式「樓中樓」房屋的挑空部分給予認定建築面積,挑空部分按扣除樓板建設材料費100元/㎡計算。
(八)關於住宅層高超過4.0米部分的補償認定
住宅層高超過4.0米的,每增加0.1米,超高部分按房屋補償單價2%給予增加補償,該部分補償款不納入補差價核算。
(九)關於採光井的認定
平屋採光井面積小於1.0平方米的,不予扣除建築面積;採光井建築面積大於1.0平方米的,屬於平屋按50%計算建築面積;屬於二層及以上房屋的,按實扣除建築面積;天井中空上有圍護成採光井,並做蓋板防雨處理的,可按樓中樓中空補償。
(十)關於房屋少批多建的認定
房屋少批多建:房屋於2010年3月18日前建成的,超建部分與主體連成一體、功能一致,且超建部分佔地面積不超過主體房屋合法用地手續面積的30%。
若超建部分不超過合法用地面積30%的部分,按100%認定補償,超出30%的部分按70%認定補償,可享受照顧購買。
安置辦法
(一)可安置面積的認定
1.《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住宅建築面積,按100%認定為安置面積。
2.未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載明的面積,按下列辦法計算可安置面積。
(1)屬私人自建民宅的,房屋四層及以下部分按100%認定為可安置面積,五層至六層部分按70%折扣計算可安置面積;其餘30%面積部分和七層及以上部分按綜合補償單價給予貨幣補償,不予計算可安置面積。
(2)屬多戶一宅,且其房屋是四層以上的,每戶平均不足120平方米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認定可安置面積,每戶可安置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
(二) 限量安置的認定
1、每宗被徵收房屋的限量安置面積原則上不超過經認定總可安置面積(可安置面積+照顧購買面積)的70%,且最高不超過1080平方米。若限量安置面積符合下列條件,可按以下方式選擇安置:
(1)每宗被徵收房屋的限量安置面積小於450平方米的,最高可給予按不超過450平方米選擇安置,且不超過經認定的總可安置面積。
(2)每宗被徵收宅基地的限量安置面積小於120平方米的,最高可給予按不超過120平方米選擇安置,且不超過經認定的總可安置面積。
(3)多批少建部分的照顧購買面積應納入已建房屋總可安置面積,不得拆分為獨立單宗宅基地。
(4)「一宅多戶」且在本村無其他住宅的,其被徵收房屋經認定的限量安置的面積小於家庭安置人口人均70平方米的,可按人均70平方米選擇安置,且不超過經認定的總可安置面積。家庭安置人口數的確定時間為徵遷通告發布之日,原則上以公安部門戶籍登記情況為準,結合房屋實際共有產權人認定。若戶主的直系親屬屬於現役軍人、在校大學生等臨時性或政策性戶口遷出的,可認定為家庭安置人口。
2、祖厝不納入限量安置。祖厝:家族(刊頭)房屋,四代及以上的共有祖業。
3、限量安置面積計算辦法:被徵收房屋限量安置面積確定後,經認定的可安置面積需全部選擇產權調換,方可使用照顧購買的可安置面積。
(三)照顧購買面積的認定
1、私人自建民宅被依法徵收後,可根據被徵收房屋情況給予限量照顧購買安置面積。
(1)屬總一層房屋的,按不超過可安置面積的1倍給予照顧購買或按可安置面積的40%直接增加安置;
(2)屬總二層房屋的,按不超過可安置面積的30%給予照顧購買或按可安置面積的15%直接增加安置;
(3)屬總三層房屋的,按不超過可安置面積的10%給予照顧購買或按可安置面積的5%直接增加安置;
(4)安置房照顧購買價格按1500元/平方米進行結算。
2、被徵收房屋可限量照顧購買安置面積的認定,按垂直投影方式確定投影面積所在建築總層次後,按階梯式分別享受照顧購買。
3、手續完整的宅基地(包括已批未建、多批少建、地上房屋已倒塌或只有房屋基礎的),經認定後,按未建用地面積等面積照顧購買安置房,照顧購買價按1600元/平方米計算。
4、放棄照顧購買面積的,按放棄照顧購買面積給予1000元/平方米補助。
(四)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處置
選擇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方式進行補償時,貨幣補償部分的面積應從房屋的總層數由高往低計算,選擇產權調換部分的補差價減免按照剩餘面積對應的剩餘層數進行計算。
(五) 安置方式
1、採取相應安置區集中安置套房,涉及被徵遷房屋安置在金沙花苑及白沙片區安置房項目二期。
2、被徵收人選取安置房的建築面積,必須最接近產權調換面積(含照顧購買面積)。
3、可安置面積加上照顧購買面積小於40平方米的,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如被徵收人在本區域內有其他被拆遷住宅的,可合併安置。
(六)安置房價格
被徵收人對本方案的補償標準無異議的,且在規定的期限內籤訂協議並騰空房屋的:
1、安置住宅為高層電梯住宅,安置房價格(即安置價)為3000元/平方米,不計算層次差價。產權調換實行等面積補差價減免,即:
等面積應補差價=(安置價-綜合補償單價)×(1-減免率)
2、確實由於安置戶型、建築結構等原因,導致選房安置時實際安置面積超出總可安置面積的,超出面積在10平方米以內(含10平方米)部分,按3000元/平方米計算;超出面積在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綜合成本價結算;超出面積在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場價結算。
住宅搬遷、過渡
(一)搬遷補助
選擇貨幣補償的,按6元/平方米標準發放一次搬遷補助費;選擇產權調換的,按6元/平方米標準發放兩次搬遷補助費(不含照顧購買面積)。
(二)過渡補助
1、過渡補助費標準按產權調換面積6元/平方米·月標準進行補助,最高不超過6500元/月。若被徵收人屬一戶一宅,每月過渡補助費低於800元的,給予補足800元/月;過渡補助費按季度發放。
2、過渡期限自籤訂協議並騰空房屋之日起至書面通知被徵收人交房止,最長不超過36個月。屬非被徵收人原因造成過渡期限超出36個月的,從逾期之日起,按雙倍補助標準發放過渡補助費。
3、被徵收人在規定交房期限內,結清安置房應補差價款並辦理交房手續的,按補助標準一次性再發給三個月過渡補助費。
4、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經認定的可安置面積6元/平方米·月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房屋二次裝修補助
1、二次裝修補助。部分房屋主體工程室內外裝修超出補償安置方案所列的最高裝修類別的 ,由項目徵遷指揮部委託有資質評估公司對其進行評估,超過部分按貨幣形式給予補償。
2、二次裝修補助結算辦法。二次裝修補助應納入安置房房款與貨幣補償款的差額結算,應付補償金額與應繳金額對抵後,超出部分徵收人在結算後規定期限內付清,不足部分被徵收人在交房時規定期限內繳清。
獎勵措施
(一)提前批籤約獎勵
1、宅基地被徵收的獎勵:被徵收人在提前批時段內籤訂協議並騰空的,合法用地面積50平方米以下的,給予1萬元獎勵;合法用地面積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80平方米以下的,給予2萬元獎勵;合法用地面積80平方米以上的,給予3萬元獎勵。
2、獨立單宗房屋被徵收的獎勵:
(1)被徵收人在提前批時段內籤訂協議並騰空房屋的,經認定的可安置面積在20㎡以下的,給予3萬元獎勵;20㎡(含)以上至50㎡以下的,給予4萬元獎勵;50㎡(含)以上至80㎡以下的,給予5萬元獎勵;80㎡(含)以上至360㎡(含)以下的,給予6萬元獎勵;360㎡以上的,在6萬元獎勵的基礎上,對超過360㎡的部分,再給予每平方米100元獎勵,每宗最高累計不得超過12萬元。
(2)獨立單宗的認定原則:以原產權戶為基礎,並結合現狀中是否已具備「獨立建築」的認定條件進行確認。主體建築的生活配套用房原則上不得拆分為獨立單宗,應與主體房屋合併計算提前批獎勵。獨立建築:具有獨立的入戶主大門,房屋內部結構的生活居住功能配置齊全。
3、祖厝、舊厝及獨立零散房屋被徵收的獎勵:
(1)被徵收人在提前批時段內籤訂協議並騰空房屋的,房屋完整部分按經認定的可安置面積給予700元/平方米的綜合獎勵(包括提前批籤約獎勵、自行過渡獎勵、按期搬遷獎勵、提前搬遷獎勵);房屋倒塌部分,按350元/平方米給予綜合獎勵;綜合獎勵金最高不超過8.25萬元。
(2)結構和規格完整的祖厝允許選擇按獨立單宗進行獎勵。
(二)選擇產權調換獎勵
1、在提前批時段內籤訂協議並騰空房屋的,按產權調換面積計算,給予每平方米250元獎勵;
2、在第一時段內籤訂協議並騰空房屋的,按產權調換面積計算,給予每平方米150元獎勵;
3、在第二時段內籤訂協議並騰空房屋的,不予享受獎勵;
4、被徵收人(祖厝的除外)自行過渡的,以宗為單位,每宗給予5000元自行過渡獎勵。
(三)選擇貨幣補償獎勵
1、在提前批時段內籤訂協議並騰空房屋的,按經認定的可安置面積給予2000元/平方米獎勵;
2、在第一時段內籤訂協議並騰空房屋的,按經認定的可安置面積給予1800元/平方米獎勵;
3、在第二時段內籤訂協議並騰空房屋的,不予享受獎勵。
(四)搬遷獎勵
1、按期搬遷獎勵金。在協議約定的20天搬遷期限內,若被徵收人按期搬遷的(祖厝除外),每宗給予7500元獎勵。
2、提前搬遷獎勵金。在協議約定的20天搬遷期限提前搬遷的被徵收人(祖厝除外),按天數計算發給獎勵金,每天500元,最高每宗10000元。
3、在第二時段內籤訂協議並騰空房屋的,不予享受搬遷獎勵。
(五)其他增加補償獎勵
2010年3月18日泉政〔2010〕5號文件實施後,原宗地沒有新增加建築面積的,在提前批時段內籤訂協議並騰空房屋的可給予增加補償獎勵。
1、屬總一層房屋的,按可安置面積給予按(附表1)重置價的30%增加補償獎勵;
2、屬總二層房屋的,按可安置面積給予按(附表1)重置價的15%增加補償獎勵。
3、房屋倒塌只剩下牆基及房屋內外分隔牆完整可屋頂已倒塌的房屋,不予享受增加補償獎勵。
經營性房屋補償認定
補償計算
(一)合法經營性房屋
指經產權機關登記確認為經營性房屋的,或未經產權機關登記但經規劃部門批准建設經營性房屋的,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補償金額按土地房屋合併補償,補償價格委託有資質中介機構評估確定。
(二)未經批准改為經營性房屋
在徵地拆遷通告發布前,被徵收人未經規劃部門批准,將在洛白公路兩側(西方村路口——增垵村路口段)第一排房屋自行改變原批准用途進行商業性經營的,原則上按房屋批准用途進行補償。如按期騰空籤訂協議,該房屋第一層部分面積按下列辦法補償:
1、必要條件。(1)持有手續完整或手續不完整的房屋;(2)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連續經營時間達三年以上,且徵收時仍在經營的。
2、進深認定。進深按房屋沿路第一層原結構第一自然間進行認定,且最大進深認定不得超出12米。
3、補償價格。按原房屋用途進行補償安置,為照顧被徵收人的利益,在原房屋用途補償價格基礎上根據持有土地手續情況、連續經營、區位、裝修等情況給予被徵收人一次性終止經營補貼1200-1500元/平方米補貼。
4、房屋一層進深12米以上部分及二層以上部分,均按房屋批准用途進行補償安置。
5、將其他村主幹道兩側第一排房屋自行改變原批准用途進行商業性經營的,原則上按房屋批准用途進行補償,不再給予一次性終止經營補貼,可給予停產停業補助。
搬遷補助
經營性房屋(合法經營性房屋和未經批准改為經營性房屋)按經認定的補償面積6元/平方米給予補助。
停產停業補助
經營性房屋按經認定的經營性用房面積計算,按每平方米30元/月標準一次性給予6個月補助;如通告發布前已停產停業的,原則上不予補助。
企業補償認定
企業徵收補償原則
1、被徵收人原則上一律採取貨幣補償,補償後若新投建項目符合我區產業政策和環保等要求的,可通過招商引資實現二次創業。
2、被徵收人在籤訂協議時,需提供自行與承租人處理好相關補償事項的協議書。
土地徵收補償
國有出讓工業用地按25萬元/畝給予補償,部分土地規費未繳清的按實補足,並由有權機關收回土地使用權;經批准集體用地按19 萬元/畝給予補償;未經批准建設用地及非建設用地,不分地類,按71元/平方米進行補償。
企業廠房、倉庫及其它配套用房的補償認定
1、企業廠房、倉庫及配套用房補償按照房屋重置價(包括二次裝修)結合成新率(見附表5、附表6)計算,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
2、企業廠房、倉庫及配套用房室內外裝修超出補償安置方案所列最高裝修類別的 ,由項目徵遷指揮部委託有資質評估公司對其進行評估,超過部分按貨幣形式給予補償。
3、工業用地範圍內構築物(如大型機械基座等)的補償標準,可視具體情況由項目徵遷指揮部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公司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4、企業利用多份民宅用地手續建成工業用房的,若企業業主現居住在廠房內且無其他住宅,該部分房屋按住宅標準給予補償安置,但可補償的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50平方米,可安置建築面積不得超過500平方米,等面積應補差價按本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執行。其餘面積嚴格按工業用房標準給予補償。
5、企業部分房屋用作經營性用房(店面等)享受停產停業補助後,參照住宅用房未經批准改為經營性房屋的標準給予被徵收人一次性終止經營補貼。
6、企業合法用地內有住宅功能用房的,若企業業主現居住在廠房內,該部分房屋將按住宅標準給予補償安置,但可補償的用地面積應控制在7%以內,且佔地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可安置建築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等面積應補差價按本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執行。其餘面積嚴格按工業用房標準給予補償。(具體細化管理辦法參照《補充規定》)
7、企業合法用地內經認定可參照住宅標準給予補償安置的建築面積若少於360平方米,允許再給予照顧購買相應安置區的安置房,補足至360平方米,照顧購買標準1600元/平方米;照顧購買面積放棄安置的,按放棄照顧購買面積給予1000元/平方米補助。(具體細化管理辦法參照《補充規定》)
8、被徵收企業原宗地依法辦理房產登記確權手續的,將按所登記面積給予基礎設施配套費25元/平方米補助,若登記用途為綜合樓、宿舍、辦公樓將根據(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標準)再給予易地建設人防費32元/平方米補助。
企業廠房、倉庫及其他配套用房搬遷補助
(一)停產停業的補助
按經認定的可補償建築面積12元/平方米·月計算,一次性給予12個月的經濟補償。
(二)搬遷補助
1、企業廠房、倉庫及其它配套用房按6元/平方米標準發放一次搬遷補助費。機械設備每臺重2-5噸的按300-800元/臺補貼,每臺重5-10噸的按1000-1500元/臺補貼,每臺重10-15噸的按1600-2000元/臺補貼,每臺重15噸以上的按3000元/臺補貼,行吊每臺按5000元補貼(機械設備搬遷費中含裝運費)。
2、對於大型機械設備的搬遷,按搬遷補助費的標準給予補助,搬遷費用確實不足,需超補助標準的,由被徵收人提出申請,經現場核實後,由項目徵遷指揮部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公司進行搬遷費評估,參照評估報告協商補助。
企業提前批籤約獎勵
被徵收企業在提前批時段內籤訂協議並騰空房屋的,可享受提前批獎勵。
1、手續完整的企業(有合法用地手續且依法註冊登記)土地被徵收50%及以上的,每宗給予10萬元獎勵;被徵收20-50%(含20%)的,每宗給予5萬元獎勵;被徵收20%以下的,每宗給予3萬元獎勵。
2、手續不完整的企業(無用地手續或無註冊登記)土地被徵收50%及以上的,每宗給予8萬元獎勵;被徵收20-50%(含20%)的,每宗給予4萬元獎勵;企業土地被徵收20%以下的,每宗給予2萬元獎勵。
企業廠房、倉庫及其他配套用房搬遷獎勵
(一)土地搬遷獎勵。
1、對有合法用地手續的企業,在提前批時段內籤訂協議並騰空房屋的,按合法用地手續面積給予7.5萬元/畝搬遷獎勵;在第一時段內籤約並騰空房屋的,按合法用地手續面積給予5萬元/畝搬遷獎勵; 在第二時段內籤約並騰空房屋的,不予享受土地搬遷獎勵。
2、對沒有合法用地手續的企業,不予享受土地搬遷獎勵。
(二)企業用房搬遷獎勵。
1、對有合法用地手續的企業,在提前批時段內籤訂協議並騰空房屋的,給予輕鋼結構房屋150元/平方米搬遷獎勵,給予其它結構房屋300元/平方米搬遷獎勵;在第一時段內籤訂協議並騰空房屋的,給予輕鋼結構房屋100元/平方米搬遷獎勵,給予其它結構房屋200元/平方米搬遷獎勵;在第二時段內籤約的,不予享受搬遷獎勵。
2、對沒有合法用地手續的企業,在提前批時段內籤訂協議並騰空房屋的,給予輕鋼結構房屋80元/平方米搬遷獎勵,給予其它結構房屋100元/平方米搬遷獎勵;在第一時段內籤訂協議並騰空房屋的,給予輕鋼結構房屋50元/平方米搬遷獎勵,給予其它結構房屋80元/平方米搬遷獎勵;在第二時段內籤約的,不予享受搬遷獎勵。
(三)按期搬遷獎勵金。
1、在提前批時段內籤訂協議並騰空房屋的,按被徵收用地規模和徵收比例享受按期搬遷獎勵金。被徵收用地比例=被徵收圍牆內用地規模/圍牆內總用地規模。
(1)企業用地規模在5畝以下,土地被徵收50%及以上的,每宗給予5萬元獎勵;土地被徵收20-50%(含20%)的,每宗給予3萬元獎勵;土地被徵收20%以下的,每宗給予2萬元獎勵。
(2)企業用地規模在5畝(含5畝)以上10畝以下,土地被徵收50%及以上的,每宗給予8萬元獎勵;土地被徵收20-50%(含20%)的,每宗給予5萬元獎勵;土地被徵收20%以下的,每宗給予3萬元獎勵;
(3)企業用地規模在10畝(含10畝)以上,土地被徵收50%及以上的,每宗給予10萬元獎勵;土地被徵收20-50%(含20%)的,每宗給予8萬元獎勵;土地被徵收20%以下的,每宗給予5萬元獎勵。
2、在第一時段籤約並按時搬遷的,各檔次獎勵按50%計算;
3、在第二時段內籤約的,不予享受按期搬遷獎勵。
(四)提前搬遷獎勵金
1、在提前批時段內籤訂協議並騰空房屋的,若被徵收人提前搬遷的,被徵收總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含)以下,給予每天2000元獎勵金;5000-10000平方米(含),給予每天3000元獎勵金;10000-20000平方米(含),給予每天5000元獎勵金;20000平方米以上,給予每天6000元獎勵金;
2、在第一時段籤約並騰空房屋的,各檔次獎勵按50%計算;
3、在第二時段內籤約的,不予享受提前搬遷獎勵。
企業轉產補助
1、被徵收企業在提前批時段內籤約並騰空房屋的,給予被徵收的合法用地10萬元/畝轉產補助;給予廠區圍牆內手續不完整用地3萬元/畝補助。
2、被徵收企業若通過招商引資在我區轄區內實現二次創業的,應對已享受的企業轉產補助予以退回。
房屋附屬物及臨時建築的補償
保障措施
在提前批時段內籤訂協議並騰空房屋的,經公示無異議,可享受下列保障措施。
(一)屬低保戶的(具有2個及2個以上經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對象),住宅可安置面積全部選擇產權調換(包括照顧購買面積)後,人均面積仍不足20平方米的,可照顧至人均20平方米保障居住,應繳安置房款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減免。
(二)屬居住困難戶的,住宅可安置面積選擇全部產權調換(包括照顧購買面積)後,人均面積仍不足35平方米的,可照顧購買至人均35平方米,按照顧購買價格1500元/平方米計算。
(三)老人生活費補助。自籤訂協議並騰空房屋之日起至通知回遷安置之日期間內,戶籍在徵遷區域所在村的被徵收人,如按時籤約並騰空的,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每人每月給予200元生活補助,單獨設立帳戶按季度發放。
(四)物業管理費補助。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進行安置房安置的,享受被徵收戶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的物業管理費「五免五減半」優惠,即被徵收戶享受物業管理費補助的部分面積自交房後起前五年物業管理費免交,後五年物業管理費減半繳交,免交和減半繳交的物業管理費用由區管委會財政補助。
延期搬遷與逾期搬遷的處置
1、在提前批時段內籤約的,享受按期搬遷獎勵和提前搬遷獎勵的兌現時點,從提前批時段結束後的第11天起開始計算。
2、在第一時段內籤約的被徵遷戶,享受按期搬遷獎勵和提前搬遷獎勵的兌現時點,從第一時段結束後的第1天起開始計算。
3、在協議約定的20天搬遷期過後仍未騰空搬遷的,不再享受按期搬遷獎勵和提前搬遷獎勵,並給予每天500元違約金處罰直至房屋搬遷騰空之日止。違約金從相關的籤約獎勵金扣除。
4、涉及村公產、祖厝房屋搬遷騰空獎罰措施參照民宅部分執行。
本方案由泉州臺商投資區環境與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