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J安興亞供熱公司起訴市政府接管企業資產違法的行政訴訟案件,由吉林省高級法院終審判決確認違法應予返還後,J安市政府主動履行了判決,興亞公司的主要訴求都實現了。
我仔細算了一下帳,J安市政府履行省高級法院的判決,需要支出各種成本近四千萬元,比企業訴訟之前要求的1500萬元兼併價格多支出了一倍多。違法行政代價慘重,由於是領導的決策失誤,沒有人因些被追究責任。
這起民告官勝訴案件,當時在國內影響較大。律師代理此案能夠勝訴,在於對法律的精心研究和對證據的詳細調查。在於律師能夠堅持正義、恪守法律、無私無畏,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作為律師執業的基本準則。最重要的是省高級法院能夠堅持法律,公正裁判。
其實,這起行政訴訟的主要爭議的命題是:政府應該是法律的執行者和維護者,還是以權代法的推動者。
J安市政府主張:政府有行政許可權和撤銷權,政府可以在任何時候接管企業,沒有必要告知企業有權要求聽證。
企業認為: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政府在決定接管企業之前,必須提前用書面形式對興亞公司告知接管的事項和理由,並告知興亞公司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J安市政府不提前通知行政事項,直接召開接管企業的聽證會,實際上是宣布接管決定,不給行政相對人主張權利的時間,顯然沒有搞清楚行政處罰程序中的聽證和政府參加履行公務聽證會的區別。J安市政府僅提前14小時通知興亞公司派出三名代表聽證會,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提前七日通知和告知行政處罰事項,這一做法是故意剝奪興亞公司的行政抗辯權。這一錯誤做法由省律師協會委派資深律師參與決策,令人極為遺憾。
J安市政府主張:政府召開聽證會是為政府的決策服務的,沒有必要讓行政相對人在聽證會發表自己的意見。
企業認為:《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六)規定「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應該嚴格執行聽證程序,並充分保障興亞公司行使各項權利。J安市政府舉行的聽證會只宣布政府的決定,不允許企業申辯,其聽證會召開程序違法,是以權代法。
J安市政府主張:政府的行政裁決一經做出,政府就有權決定該裁決的生效時間和行政複議及訴訟的期限。
企業認為:《行政複議法》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J安市政府接管企業的行政裁決書規定:「如不服本裁決,可在3日內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裁決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剝奪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為錯誤執行裁決創造條件。
J安市政府主張:只要政府的行政裁決一經下達,政府就可以採取強制執行的手段,興亞公司沒有權利反對執行。
企業認為:J安市政府於2005年7月14日召開聽證會,7月15日上午送達行政裁決,15日下午就開始強制執行,這一做法違反了法律規定的60天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期限,市政府在行政裁決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的強制執行是故意侵權並違法行政。
依照法律規定,政府要執行自己作出的行政裁決,只能委託法院執行,執行時必須遵循一定的執行程序。J安市政府授權非行政執法人員和警力,強行接管企業,是忽視法制,強化人治和權治,應當予以糾正。
J安市政府主張:對興亞公司的臨時接管不僅包括對該公司經營業務的接管,也包括對該公司財產的接管。
企業認為:《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十條(六)規定「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下,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該法規定的臨時接管權只可以「接管特許經營項目」,市政府強行無償接管興亞公司的財產沒有法律依據。
吉林省高級法院終審判決認為:城市供熱屬於特許經營,人民政府作為特許經營權的主管機關有權根據城市建設的需要和企業的經營狀況,撤銷興亞公司的供熱經營權並予以接管。根據法律規定,維持J安市人民政府接管興亞公司供熱特許經營權的決定。這一判決是充分考慮了法律規定及供熱特許經營權由人民政府掌控和社會公益事業穩定性的要求,即使政府行政行為違法,在涉及公共利益需要保護的時候,也不能輕易撤銷。
省高級法院又認為:興亞供熱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企業享有獨立的經營權和財產,J安市人民政府以行政決定方式接管企業及企業財產,對企業職工不予安置,沒有法律依據。根據法律規定,撤銷J安市人民政府對興亞公司的企業接管決定。判決生效後J安市人民政府應該將接管的企業財產返還給興亞公司並對企業職工予以安置。省高級法院的這一判決涉及到企業財產及企業職工利益應該依法保護的原則,對於侵犯企業財產和職工利益的行政行為,應該予以撤銷並裁判應予以返還。這一判決:致使訴訟雙方能夠接受並便於執行,從而達到案結事消的審判目的。
省高級法院終審判決後,J安市政府立即召開專題會議,決定履行省高級法院判決的各項措施。撥款對企業職工進行了安置,償還了企業向職工的借款、欠發的工資和企業的債務,化解了企業職工與市政府的矛盾,體現了人民政府為人民的宗旨。
在此案中,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明知J安市政府的行政行為違法,卻對政府的錯誤行政行為予以維持,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公信力。
這起行政訴訟經歷了兩年多,興亞公司的代理律師在代理行政訴訟期間,曾經受到來自省、市律師協會和兩級政府的非正常幹預。律師在極其困難的情況下,頂住壓力,並藉助輿論工具發表了十幾篇批判官僚主義和官場腐敗的文學故事,對於排除幹擾,推動案件的最終解決也起到了重要作用。至今,網絡上還可以查到:《好太王魂遊國內城》、《好太王封車神》、《鯉魚王的眼淚》、《無奈的狙擊手》、《我屬狗》、《四個王ba蛋》、《法律與權力》、《老鼠給貓做三陪》,等膾炙人口的故事和寓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