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讀過一本制度史方面的書,裡面說到唐朝的科舉效果是最好的,絕大多數時候,唐朝科舉考試都是公正的。我一直深信不疑。直到後來自己專門去了解科舉制度史,才發現事實恰恰相反:唐朝的科舉考試其實是最不公平的,也是最腐敗的。
這是因為,唐代科舉在制度設計方面不甚用心,雖然以考試取士,同時又允許「公薦」,權貴公卿可以向主考官——知貢舉推薦錄取的人選,於是每到開科之年,朝中權貴便紛紛向知貢舉請託,往往尚未開考,而錄取的名單及名次已經預定下來,考試只是走走過場而已。
唐文宗大和二年(828),禮部侍郎崔郾被任命為知貢舉,前往東都洛陽主持進士科考試,長安的公卿都來給崔郾餞行,拜託崔郾留意他們的門生子弟。其中有一個叫做吳武陵的太學博士,帶了一篇《阿房宮賦》,向崔郾推薦杜牧:侍郎請看這《阿房宮賦》,作者的才華好得不得了。
崔郾讀了《阿房宮賦》,承認杜牧的文章的確寫得好。吳武陵趁機說:請將杜牧錄為狀元。崔郾說:這事不好辦,不瞞你說,狀元已經許給其他人了,這樣吧,我將第五名安排給杜牧吧。當時有人反對將杜牧列為第五名,稱杜牧這個人品行有問題。崔郾說:「已許吳君矣。牧雖屠沽,不能易也。」 既然答應了吳君,便不可食言,不管杜牧是殺豬的,還是賣酒的,都給他第五名。
這種名為公薦、實為請託的做法,到了宋代就不被允許了。建隆四年(963)正月二十七日,宋太祖下詔:「禮部貢舉人,今後朝臣不得更發公薦,違者重置其罪。」 為杜絕朝臣請託,宋政府在科舉考試中全面推行「鎖院制」,即主持考試的知貢舉、權同知貢舉、參詳官、點校試卷官、監試御史等考官確定下來後(宋代科舉置考官多員,有相互監察之責),馬上進入貢院,不得出外,不得與外人交通,食宿都得在貢院之內。(美國的陪審團遴選出來後,也要求與外界隔離,以免受幹擾。)
唐時科考偶有鎖院,但非常制,鎖院制度確立下來,始於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太宗「命翰林學士承旨蘇易簡等同知貢舉,既受詔,徑赴貢院以避請求。後遂為常制」 。
宋太宗時代還創設了「封彌制」,即將考生答卷卷首的考生姓名、年甲、鄉貫等個人信息密封,代之以字號,又叫「糊名考校」。這樣,考官在評卷的時候,由於不知道某卷的考生是何人,就算想給熟人賣一個人情,也無從下手。(今日的高考評卷還沿用宋人發明的封彌制。)
不過,「糊名考校」並不能完全杜絕考官徇情,因為考官還可以通過辨認筆跡或暗記,認出答卷是不是出自熟悉的考生之手。到宋真宗時,朝廷又設立「謄錄製」,堵住了「封彌制」的制度漏洞。所謂「謄錄製」,是說每一份考生交上來的試卷,都要經專門的書吏用紅筆抄錄成副本,然後將副本送考官進行評卷。
宋代的科舉評卷機制也比較嚴密,從宋真宗大中祥符四年(1011)起,宋朝確立了將進士科殿試答卷分為五等的評等制度:「考第之制凡五等:學識優長、詞理精絕為第一;才思該通、文理周率為第二;文理俱通為第三;文理中平為第四;文理疏淺為第五。然後臨軒唱第,上二等曰及第,三等曰出身,四等、五等曰同出身。」
答卷等次的評定採用「三級考校制」:「舉人納試卷,內臣收之,先付編排官去其卷首鄉貫狀,以字號第之,付彌封官謄寫、校勘,用御書院印,始付考官,定等訖,復彌封送覆考官,再定等。編排官閱其同異,未同者再考之,如復不同,即以相附近者為定。始取鄉貫狀字號合之,乃第其姓名、差次並試卷以聞,遂臨軒唱第。」
照此考校定等的程序,評卷的第一步是初評,將考生答卷封彌、謄錄後,送初考官評定等次。第二步是複評,將考卷的初評意見封彌,送覆考官再定等次。第三步,由編排官審查初考、覆考意見的異同,如果意見一樣,即按此定等;如果意見各異,則將考卷封彌後再送另一位考官評卷,採用意見重合的等次;假如三次評出來的等次各異,則採用最接近三評的那一個等次。
宋朝科舉考試還有「別頭試」的制度,即有親戚為考官或本州島官員的考生,必須另設考場、另派考官。這一制度也是始見於太宗朝,雍熙二年(985)二月的省試,由於「賈黃中等同知貢舉各以子弟甥侄籍名求別試」,宋太宗要求將所有跟考官沾親帶故的考生安排在另外的考場,由三位沒有親嫌關係的別試官主持考試。
鎖院制、封彌制、謄錄製、三級考校制與別頭試的推行,將人情的影響減少至最低程度,使得宋代科舉的考試程序更為公平,用歐陽修的話來說,「竊以國家取士之制,比於前世,最號至公。……各糊名、眷錄而考之,使主司莫知為何方之人,誰氏之子,不得有所憎愛薄厚於其間。故議者謂國家科場之制,雖未復古法,而便於今世,其無情如造化,至公如權衡,祖宗以來不可易之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