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推出一系列重要司法改革新舉措,其中相當多的內容涉及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刑事訴訟法學界對此給予極大關注。在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2015年年會舉行期間,記者就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問題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
記者:刑事訴訟法2012年作了較大修改,您提出要繼續修改刑事訴訟法,為什麼?
陳光中: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推出一系列司法改革新舉措,現在正在逐步逐項貫徹落實之中。當前顯現的落實途徑包括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等機構公布的一些有關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中央政法機關聯合或單獨制定了若干法律解釋文件。這些文件有力地推進了司法改革。但是按照依法治國的要求,黨的文獻只是綱領性文獻。中央政法機關的法律解釋性文件雖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一則不能違背法律的原則精神,二則權威性不如法律。因此,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推出的一些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必須通過制定或修改法律來保證做到於法有據,並進一步豐富和完善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記者:您認為刑事訴訟法應該在什麼時候、以什麼方式進行修改比較合適?
陳光中:由於司法改革相當多的內容涉及刑事訴訟制度,因此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改實際上已步入準備階段。當然,鑑於刑事訴訟法2012年作了較大修改,近期再通過全國人大作大的修改顯然不太現實,因此最為可行的路徑是借鑑修改刑法採取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正案的方式,在下一屆人大期間修改刑事訴訟法。
記者:您認為應當對哪些內容進行修改?
陳光中:需要修改的內容很多。初步梳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相關司法改革的內容,我認為主要應該包括以下內容。第一,確保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第二,完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第三,庭審實質化與完善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制度。第四,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第五,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第六,進一步改革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制度。第七,完善審級制度。第八,統一刑罰執行體制。其中,確保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主要是落實「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建立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等改革舉措。
記者: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您如何認識這一原則?
陳光中:這一原則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國家機關分工制衡的科學原理,但在立法和實踐層面上均需要研究修改。首先,目前規定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適用範圍只限於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並沒有包括司法行政機關。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執行五個階段,司法行政機關作為刑事判決的主要執行機關,理所當然地屬於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主體。其次,過去由於公安機關具有傳統上和現實上的優勢地位,導致刑事訴訟活動存在一定程度的中心前移傾向,即偵查階段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實際決定性階段,這不符合刑事司法的職能分工和司法規律。
記者:對此該如何進行修改?
陳光中:我認為可以考慮將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第7條修改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並應當以審判為中心,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記者: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這一制度在刑事訴訟法修改時如何落實?
陳光中:人民監督員制度屬於我國獨創的體現檢察民主的制度,應當在刑事訴訟法中有所規定。比如,就人民監督員如何參與刑事訴訟,可以規定得原則些,待實踐經驗成熟些,再作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