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再修改的觀察與期待

2021-01-08 中國新聞網

  刑事訴訟法再修改的觀察與期待

  □ 卞建林 吳思遠 

  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改決定共26條,對2012年刑事訴訟法18個條款進行了修改,新增條款18條,修改後刑事訴訟法條文總數由原290條增至308條。

  一、刑訴法再修改的意義

  相對於1996年和2012年兩次「大修」,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緊緊圍繞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特別是對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的刑事訴訟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而作出的修改,意義重大。

  本次刑訴法再修改時機恰當,指向明確,內容特定,重點突出,體現了新時代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新發展,順應了新時代對刑事訴訟制度的新要求。相關修改內容,貫徹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的精神,適當吸收了試點改革的有益經驗和成功做法,體現了司法體制改革的重大成果,及時順應了我國社會發展與司法實踐的需要,健全了我國刑事訴訟的部分制度和程序。

  二、刑訴法再修改的內容

  一是保障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完善監察與刑事訴訟的銜接,保障監察法的順利實施。其內容包括:監察法確定對於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由監察機關負責調查,刑訴法據此對人民檢察院的偵查職權做出相應調整,即去掉了人民檢察院對貪汙賄賂犯罪的偵查權,保留了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立案偵查權。同時,完善了監察機關移送案件的銜接機制,包括監察調查與審查起訴的銜接,以及留置與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銜接等。

  二是加強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的工作力度,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本次刑訴法再修改於特別程序中增設了缺席審判程序一章,對刑事缺席審判的適用範圍、適用程序、權利保障、法律監督等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構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刑事缺席審判制度,豐富了反腐敗國際合作和追逃追贓工作的手段。

  三是在總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將在實踐中可複製、可推廣的、行之有效的在司法實踐中的成功經驗上升為法律。修改決定在刑訴法基本原則部分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並為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各個訴訟環節增加了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的程序規定。

  三、刑訴法再修改的爭議

  在本次刑訴法修改中,有一些引人關注的問題,梳理如下:其一,關於缺席審判範圍的確定。缺席審判的適用範圍,不僅關係到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的效果,更與保障被告人合法權利密切關聯。在修改過程中,圍繞缺席審判的範圍存在一些爭議,有人主張嚴格控制,主要順應反腐敗鬥爭的需要;也有人建議可以適度擴大,對其他嚴重犯罪,在被告人外逃的情況下也可以適用。修改決定對此持謹慎立場,將缺席審判適用範圍主要限定為腐敗犯罪。具體而言,缺席審判適用於以下幾種情形:一是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情形。法律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立案時必須嚴格審查把關,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方應決定開庭審判;二是因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中止審理超過六個月,被告人仍無法出庭的情形。對於此種情形,則必須是在「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或者同意恢復審理」的條件之下,人民法院方可進行缺席審理;三是被告人死亡的,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情形。對於此種情形,人民法院經缺席審理確認無罪的,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四是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情形。對於此種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其二,關於值班律師制度的定位。此次刑事訴訟法再修改正式確立了值班律師制度,規定為沒有委託律師、沒有獲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辯護的案件提供法律幫助,這對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無疑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但圍繞值班律師的定位,修法過程中出現不同意見,存在一些反覆。曾經設計,將值班律師定位為辯護律師角色,但為保障律師有效開展辯護必須授予其相應訴訟權利並提供必要保障,而在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允許值班律師進行閱卷、調查等又存在一些實際困難。因此,修改決定將值班律師定位為提供法律幫助,包括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並且要求辦案機關應當為值班律師開展工作提供便利。

  其三,關於量刑建議的效力。按照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實際存在兩種,一種是在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在明確指控犯罪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基礎上,具體對法院量刑提出的建議性意見,此種量刑建議嚴格來講,對法院只有參考作用,不具拘束力。另外一種是修改決定新增的量刑建議,即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基礎上的量刑建議,是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並且在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此種量刑建議其效力顯然與前一種不同。因此,修改決定規定:「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

  四、刑訴法再修改的期待

  除以上內容外,本次刑訴法修改,為了與已經通過的其他法律相銜接,還就辯護人任職條件、人民陪審員人數、部分刑罰執行等問題作了一致性、配套性的規定。令人遺憾的是,儘管此次刑訴法修改取得較大進步,但與司法實踐的需要、人民群眾的期待還有一些差距,近幾年司法改革取得的一些重要成果和進步,如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保障法官、檢察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保證證人、鑑定人出庭、嚴格排除非法證據等,也未能在立法中得到體現和反映。我們期待,隨著我國全面依法治國的推進,以及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化和配套措施的落實,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時度勢,及時通過修改刑事訴訟法對司法改革的成果加以固定和確認,對刑事訴訟理論研究的成果加以吸收和借鑑,以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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