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套取父親的56000元存款,找人偽造了一張存單,套現後揮霍一空。根據規定,盜竊自己家裡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那麼這種行為還屬於盜竊家人的錢,不違法嗎?
【案情回放】
2014年11月初,韓某預謀將其父親韓國民的一筆金額為56000元的中國建設銀行定期存款取出,於是找辦假證人員偽造了一張戶名為韓國民、面額56000元的中國建設銀行定期存單。2014年11月7日,韓某將偽造存單與真實存單掉包,持真實存單到中國建設銀行取出56000元後予以揮霍。
2015年1月21日,韓國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持偽造存單到銀行支取存款時,銀行工作人員查驗後發現該存單系偽造,於是報警。這才事發,2015年2月6日,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韓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律師分析】
偽造金融票證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變造金融票證行為的,就構成犯罪。
本案中,韓某偽造其父親名下存單,採取調包手段將真實存單拿到銀行取款,並且明知父親會使用虛假存單進行取款,仍然放任父親使用假銀行存單,韓某具有使用假銀行存單的間接主觀故意。明顯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因此有別於一般的偷盜家庭成員財產的行為。
但是也因為韓某偽造的是其父親的銀行存單,社會危害性較小,並有自首的表現,可以減輕處罰。
【法院判決】
韓某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律師提示】
雖然盜竊自己家裡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但是卻有必要的情況下,依然可以追究刑事責任。這裡的確有必要一般是指數額較大或巨大,同時也有其他嚴重情節,家庭成員或親屬的態度也是要求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