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謊稱單身抵押共有房產怎麼辦?
許修安
案情回顧
某文化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300萬元,擔保公司為該文化公司提供擔保。2015年2月,李某以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產向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保證在文化公司不能按期歸還銀行借款時,自己向擔保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在辦理公證債權文書及抵押登記過程中,李某書面承諾其未曾登記結婚,並出具了單身聲明書和戶口簿。後來,文化公司未能按時向銀行償還貸款,擔保公司於2016年向銀行全額代償了327萬餘元本息後,又向法院申請對李某抵押房屋強制執行。此時,李某之妻王某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之訴,認為涉案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李某無權處分,他籤署的抵押反擔保合同無效,應停止執行。
法院審理後認為,擔保公司已經善意取得了擔保物的抵押權,在履行了代償義務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王某雖然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但未能提交足以阻止繼續執行的證據,故法院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擔保公司是否善意取得涉案房屋的抵押權。
本案中,李某將夫妻共有房屋抵押給擔保公司,屬於無權處分,但根據查明的事實,在辦理抵押登記前, 涉案房屋僅登記在李某名下,且他聲明未曾結婚,其出示的常住人口登記卡也未顯示已婚,因此應當認定擔保公司取得涉案房屋抵押權時是善意的。擔保公司是基於為文化公司借款提供擔保,而要求李某以涉案房屋提供抵押反擔保,擔保公司取得涉案抵押權具有合理對價,涉案房屋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在上述情形下,應當認定擔保公司善意取得涉案房屋的抵押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對於不動產而言,該條中抵押無效的規定應當是指登記於產權證上的共有權人,而不是應該享有共有權或可能享有共有權的人。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